重點企業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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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企業債券是指由中央直屬的石油、化工、電力、冶金、有色金屬等行業的大型企業,向企事業單位發行的債券。該類債券期限在3一10年,年利率一般較低。但債券大部分均帶有國家重點企業的產品配額,也就是債券大都以平價能源、原材料等償還本息。如電力企業債券,就是以電力指標代替債息的。
國家為了促進重點企業發展,保證重點企業建設資金需要而特別批准發行的企業債券。國務院辦公廳在《企業債券管理暫行條例》基礎上,於1987年5月通過了《關於研究落實發行重點建設債券和重點企業債券問題的會議紀要》,並決定在石油化工、鋼鐵和有色金屬行業率先發行重點企業債券。
1、除了規定的還本付息外,還把發行企業的短缺產品與認購單位的優先受益權結合起來。
2、重點企業債券的發行對象是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聯營企業、中國鏡內的中外合資企業、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不對個人發行,時間為3~5年。
對重點企業債券管理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規定:
1、對發行單位和票面內容的規定
只有全民所有制企業才可以發行債券。所有其他機關團體、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企業、公民個人都不得發行債券,也不允許委托其他部門代表發行債券。
發行債券必須用於保證國家計劃內的重大建設項目,嚴禁用於計劃外的固定資產投資。債券票面的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1)企業名稱、地址;
(2)票面利率、面額;
(3)還本付息期限及方式;
(4)發行日期、編號;
(5)發行企業的印記、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簽章;
(6)審批機關批准發行的文號、日期。
嚴禁以攤派方式發行企業債券。債券的票面格式要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才可發行。
2、對企業債券的申請和審批的規定
發行債券的企業應按《企業債券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公佈發行債券的章程或辦法。章程或辦法中應確切指明的內容為:
(1)企業經營管理情況;
(2)企業自有資產凈值;
(3)發行債券的目的、效益預測、債券總面額、還本付息方式及風險責任的承擔。
發行債券的企業應先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提出申請。發行債券申請書還應附有營業執照、主管部門同意發行債券的證明文件、計劃部門准予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批准證明、發行債券的章程(辦法)、企業上兩個年度和上一個季度經主管部門或會計師事務所簽證的財務會計報表等有關資料。
中國民銀行對企業發行債券實行分級審批制度。中央直屬企業報由人民銀行總行審批,地方企業報由人民銀行的同級分支機構審批。
3、對企業發行債券利率的規定
企業發行的債券票面利率不得高於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4、對債券的發行和轉讓的規定
發行債券的企業可以由企業自己發售,也可以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代理髮售。
債券購買者可以到各專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轉讓手續將債券有償轉讓。
5、法律責任
對違反企業發行債券的有關規定者,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責令企業停止違法活動,並凍結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通知其開戶銀行停止對其貸款,且可處以違法金額5%以下罰金。對於非法經營債券發行業務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責令停止非法行為。對於有關責任人員可預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