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企业债券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录 |
重点企业债券是指由中央直属的石油、化工、电力、冶金、有色金属等行业的大型企业,向企事业单位发行的债券。该类债券期限在3一10年,年利率一般较低。但债券大部分均带有国家重点企业的产品配额,也就是债券大都以平价能源、原材料等偿还本息。如电力企业债券,就是以电力指标代替债息的。
国家为了促进重点企业发展,保证重点企业建设资金需要而特别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国务院办公厅在《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基础上,于1987年5月通过了《关于研究落实发行重点建设债券和重点企业债券问题的会议纪要》,并决定在石油化工、钢铁和有色金属行业率先发行重点企业债券。
1、除了规定的还本付息外,还把发行企业的短缺产品与认购单位的优先受益权结合起来。
2、重点企业债券的发行对象是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国镜内的中外合资企业、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不对个人发行,时间为3~5年。
对重点企业债券管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定:
1、对发行单位和票面内容的规定
只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才可以发行债券。所有其他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公民个人都不得发行债券,也不允许委托其他部门代表发行债券。
发行债券必须用于保证国家计划内的重大建设项目,严禁用于计划外的固定资产投资。债券票面的内容应载明下列事项:
(1)企业名称、地址;
(2)票面利率、面额;
(3)还本付息期限及方式;
(4)发行日期、编号;
(5)发行企业的印记、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6)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
严禁以摊派方式发行企业债券。债券的票面格式要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才可发行。
2、对企业债券的申请和审批的规定
发行债券的企业应按《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公布发行债券的章程或办法。章程或办法中应确切指明的内容为:
(1)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2)企业自有资产净值;
(3)发行债券的目的、效益预测、债券总面额、还本付息方式及风险责任的承担。
发行债券的企业应先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发行债券申请书还应附有营业执照、主管部门同意发行债券的证明文件、计划部门准予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批准证明、发行债券的章程(办法)、企业上两个年度和上一个季度经主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中国民银行对企业发行债券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中央直属企业报由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地方企业报由人民银行的同级分支机构审批。
3、对企业发行债券利率的规定
企业发行的债券票面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4、对债券的发行和转让的规定
发行债券的企业可以由企业自己发售,也可以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理发售。
债券购买者可以到各专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转让手续将债券有偿转让。
5、法律责任
对违反企业发行债券的有关规定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责令企业停止违法活动,并冻结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通知其开户银行停止对其贷款,且可处以违法金额5%以下罚金。对于非法经营债券发行业务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责令停止非法行为。对于有关责任人员可预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