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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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所得(Illegal M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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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所得是指違法違章的當事人進行各種違法活動取得的非法收入。
1.犯罪所得。
2.收受他人的犯罪所得之贈與。
3.黑吃黑,掠奪他人的犯罪所得。
在司法上,對於判刑確定的不法所得,大多會沒收,或加徵罰鍰。而收受他人之不法所得,可能會被視為受益人,而視同共犯。
非法所得的對象[1]
倒賣物資、外匯、金銀、哄抬物價、摻雜使假、缺尺少秤;假冒商標以及走私販私活動所得的收入等。
- 1.如何計算非法所得的數額的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的合法收入是計算非法所得的基礎。國家工作人員的合法收入,應當包括國家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國家發放的各種補貼、本人的其他勞動收入、親友的饋贈和依法繼承的財產。非法所得數額應以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與其合法收入的差額部分計算。汁算非法所得時,應將合法收入部分扣除,只計算差額部分。如果行為人能夠說明財產的來源是合法的,並經查證屬實的,應作為本人的合法收入;如果行為人不能說明財產的來源是合法的,則應減去其合法收入的差額部分,即視為非法所得,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貪污罪和受賄罪有著密切的聯繫,很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就是沒有被查明證實的貪污罪和受賄罪。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作為一個獨立的罪名有著自己的犯罪構成。首先,貪污罪和受賄罪的犯罪主體的範圍要比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大一些,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產的人員和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在犯罪的客觀方面,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只要求行為人擁有超過合法收入的巨額財產,而且行為人不能說明、司法機關又不能查明其來源的即可。也就是說,行為人擁有的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既可能是來自於貪污、受賄,也可能是來自於走私、販毒、盜竊、詐騙等等行為,這些都不影響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 ↑ 彭曙曦.工商所辦案手冊.工商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