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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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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犯罪構成

  (一) 客體要件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制度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客體的複雜性是由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刑法內涵的複雜性和特殊性所決定的。本法設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目的是嚴密法網,使司法機關易於證明犯罪而使腐敗官員難以逃避裁判。也即按通常的司法程式,在官員貪污受賄難以證實的情況下,把舉證責任部分轉移而設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因此,首先,從設立該罪的目的就可以看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侵犯的首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其次,既然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也就必然地侵害了社會主義的財產關係,侵犯了國有財產、集體財產和公民個人的財產所有權

貪污賄賂罪
貪污罪
挪用公款罪
受賄罪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單位受賄罪
行賄罪
對單位行賄罪
介紹賄賂罪
斡旋受賄罪
單位行賄罪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隱瞞境外存款罪
私分國有資產罪
私分罰沒財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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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客觀要件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首先,行為人擁有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而且差額巨大。這裡所說的財產,是指行為人實際擁有的財產,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名義上是屬於別人實質是行為人的財產,應當屬於行為人擁有的財產。這裡的支出,是指行為人已經對外支付的款物,包括贈與他人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按法律規定應屬於行為人合法占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繼承的遺產、接受饋贈、捐助等。根據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其次,行為人不能說明其擁有的財產或支出與合法收入之間巨大差額的來源及其合法性。行為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包括行為人雖然“說明”了,但司法機關查證不能證明其說明的合法來源的情況。差額部分的財產被推定為 “非法所得”。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行為狀態,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對數額巨大的不合法財產的占有和支配。

  (三) 主體要件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主體。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國有公認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 主觀要件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財產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發後又故意拒不說明財產的真正來源,或者有意編造財產來源的合法途徑。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認定

  由於法律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僅作概括性規定,司法機關在認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時仍然困難重重,尤其是在偵查階段存在大量取證難點。

  (一) 如何計算非法所得的數額的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的合法收入是計算非法所得的基礎。國家工作人員的合法收入,應當包括國家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國家發放的各種補貼、本人的其他勞動收入、親友的饋贈和依法繼承的財產。非法所得數額應以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與其合法收入的差額部分計算。計算非法所得時,應將合法收入部分扣除,只計算差額部分。如果行為人能夠說明財產的來源是合法的,並經查證屬實的,應作為本人的合法收入;如果行為人不能說明財產的來源是合法的,則應減去其合法收入的差額部分,即視為非法所得,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二)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貪污罪受賄罪的界限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貪污罪和受賄罪有著密切的聯繫,很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就是沒有被查明證實的貪污罪和受賄罪。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作為一個獨立的罪名有著自己的犯罪構成。首先,貪污罪和受賄罪的犯罪主體的範圍要比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大一些,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產的人員和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在犯罪的客觀方面,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只要求行為人擁有超過合法收入的巨額財產,而且行為人不能說明、司法機關又不能查明其來源的即可。也就是說,行為人擁有的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既可能是來自於貪污、受賄,也可能是來自於走私、販毒、盜竊、詐騙等等行為,這些都不影響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處罰

  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司法機關在查處貪污、受賄、走私等刑事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差額達到巨大標準的,應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予以認定,按數罪並罰原則處罰;差額未達到巨大標準的,不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認定,但其差額部分仍屬非法所得,應依法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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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2條)

提示:評論內容為網友針對條目"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展開的討論,與本站觀點立場無關。
李树强 (討論 | 貢獻) 在 2011年10月4日 09:42 發表

請及時根據《刑法》的修訂,修改有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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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敏 (討論 | 貢獻) 在 2012年9月19日 16:58 發表

裡面有錯別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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