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單位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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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位行賄罪,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次要客體是國家經濟管理的正常活動。
貪污賄賂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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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行賄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這裡所說的財物,與受賄罪中的財物是相同的。
-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向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行賄的行為。至於行賄人所要謀取的不正當利益是否客觀實現,不影響本罪的構成。表現為二種形式,一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財物;二是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根據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l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個以上單位行賄的;
(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構成本罪。
-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一般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第三百九十一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