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營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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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營企業(Joint Ownership Enterpr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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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營企業:兩個及兩個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按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組成的經濟組織稱為聯營企業。
在市場競爭中,企業為了取得戰略優勢或達到一定的經濟規模,會通過某些途徑獲取其他企業足夠的權益來組成子公司,進行合營或聯營,以此對被投資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實施控制、共同控制或產生重大影響,從而增強競爭力,以便有利於自身的發展。
這種戰略優勢表現在:可以用比在公開交易市場上更優惠的價格購買或銷售產品,能獲取有價值的商品信息和先進技術,先進管理經驗等。
聯營企業包括國有聯營企業、集體聯營企業、國有與集體聯營企業和其他聯營企業。
聯營企業的界定[1]
在聯營企業的定義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含義——重大影響。母子公司、合營、聯營及消極投資的差別就在於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影響程度的不同。那麼在實際經濟生活中,怎樣確認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施予的是重大影響而非控制或消極投資呢?
一般來說,投資者取得被投資企業的所有權後,對被投資企業經營活動可能產生程度不同的影響,這種影響包括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較小或沒有影響四種情況。
- 控制,是指為了從中取得利益而掌握某企業財務和經營政策的權力。母、子公司之間便是控制與被控制的關係。
- 共同控制,是指在合同中規定投資方和被投資方對某項經濟活動共同進行控制,而這種按合同規定應由若幹方共同控制其經濟活動的企業即為合營企業。
-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控制這些政策的決定。重大影響導致聯營企業的產生,聯營企業既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又非合營企業,但投資者能對其產生重大影響。
- 消極投資,如果對被投資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的決策影響較小甚至沒有影響,這種投資即為消極投資。
按照國際慣例,一般認為,投資存在重大影響的所有權下限為有投票權股份的20% ,即當投資者直接或通過子公司擁有被投資企業20%以上的投票權時,可以認為存在重大影響;相反,如果投資著只直接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企業不足20%的投票權,可以認為這個投資者不具有重大影響,除非這種重大影響能通過其他途徑證明。上限的比例一般認為是有投票權股份的50% ,但精確的限度取決於確認已取得控制權的時點,當已確認取得控制權時,則重大影響不復存在,轉變為對被投資企業的控制。
重大影響一般通過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體現出來:①在被投資企業董事會或相應的權力機構中擁有表決權;②能參與被投資企業決策程式的制定過程。
在國際會計準則中還提到下列方式:投資雙方相互間存在重大交易,可相互交換管理人員或能使被投資企業依賴本企業的技術信息等。
另外,確認重大影響是否存在時必須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是該投資者的所有權相對於其他投資者所有權的集中程度。例如,如果被投資企業本身是另一家企業的子公司,則對其施加重大影響就很困難。
1.緊密型聯營是參加聯營各方以資金、財產、技術等作為投資,共同經營,並以其投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組成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
2.半緊密型聯營是聯營各方依據合同或協議規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連帶責任。這種聯營是法人之間的合伙,沒有組成經濟實體,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登記主營機關發給註明有效期的《營業執照》。
3.鬆散型聯營是聯營各方依據合同或協議,在一定時間內建立比較穩定的協作關係,各自獨立經營、各自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它的權利義務由合同約定。由於聯營各方沒有共同出資,沒有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登記主管機關不進行登記註冊。
聯營企業的稅金核算[2]
聯營企業的稅金,是國家依稅法規定,以聯營企業為納稅對象所征收的款項。聯營企業除按國家稅法規定必須繳納的各種稅金外,國家為了促進企業加強橫向經濟聯合,充分發揮企業搞橫向經濟聯合的積極性,對聯營企業的徵稅辦法作出如下具體規定:
①凡實行統一核算的聯營企業,內部各單位相互之間提供的協作產品,不繳納產品稅;
②聯營企業對外銷售的產品須繳納產品稅,稅率應按聯營前各單位繳納稅額占對外銷售額的比例核算確定;
③不實行統一核算的經濟聯合體的產品,可實行增值稅。沒有條件實行增值稅的協作產品,可按稅務總局的減免稅規定執行。
④採取補償貿易方式,由對方提供資金、設備或以新增產品分期償還投資的聯營企業,要在交付產品時,按實際銷售收入就地繳納產品稅及資源稅;
⑤聯營企業在當地依法繳納產品稅、營業稅後,聯營企業實現的利潤應按“先分後稅”的原則,根據聯營協議的規定應分得的利潤,在投資企業各自所在地繳納所得稅。
為了防止“跑、冒、滴、漏”,在聯營企業給聯營各方分配利潤的同時,應由聯營企業所在地財稅部門出具應納稅所得額轉移證明,通知聯營各方所在地財稅部門。聯營各方所在地的財稅部門據以監督企業交納所得稅。
⑥參加聯營的國營企業,從聯營企業新分得的利潤,在依法繳納所得稅後的剩餘部分,兔交調節稅。
為了調動各方到“老、少、邊、窮”地區和對能源、交通基礎設施行業進行投資的積極性,有關制度還規定:
①凡向能源,交通基礎設施及“老、少、邊、窮”地區投資分得的利潤,在五年內減半征收所得稅,若以分得的利潤再投資上述行業和地區的,可免繳所得稅;
②聯合集資辦電(柴油發電除外),所增售電量定期減免產品稅;
③聯營企業進行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的凈收入,每年所得凈收入在三十萬元以下的,免徵所得稅;減免稅款主要用於企業技術開發。
④聯營企業開發新產品,按有關規定減免產品稅,減免部分只可用於技術開發。
聯營企業中的工作人員如何認定?是國家工作人員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