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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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生產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投資企業與其他方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資單位為其合營企業。
按照美國AICPA第39號會計解釋公告,共同控制通常不包括涉及外部的轉移和交換,共同控制的情形如:母公司將全資子公司的凈資產轉移到母公司,並註銷子公司;母公司將其在幾個非全資子公司擁有的權益轉移到一個新的全資子公司;母公司用其持有的股權或凈資產來交換非全資子公司增加發行的股票等等。
美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在S-X規則第1-02(g)條對“控制”的定義是:“直接或間接擁有的權力,從而通過行使表決權、合同或其他方式決定或影響某一方的管理或決策方向。”
因此,多數股東通常是有控制權的,而少數股東則通常沒有控制權,不論其少數股權占多大比重。美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當一個股東在每家公司均擁有超過50%的表決權,則稱其對該等公司存在“共同控制”。
根據英國的會計準則,共同控制重組是指以下的交易:將一家子公司股份從一個子集團調至另一子集團;加上一個新控股(母)公司進入集團內;將兩個或以上有相同股東的公司結合成為一個新集團。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所謂的共同控制,是指一方對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同時具有控制權。典型的例子如:A公司擁有B公司60%的股權,對B公司具有控制權;A公司擁有C公司70%的股權,對C公司具有控制權;B公司和C公司是受A公司共同控制的兩家公司。而此時B公司和C公司合併為D公司,便為共同控制下的企業合併。
(1)雙方或多方共同決定某項經濟活動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合營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單方面作出決定;
(2)共同控制的基本方式是:合營各方所持表決權資本的比例相同,並按合同約定共同控制;合營各方雖然所持表決權資本的比例不同,但按合同約定共同控制;
(3)共同控制是以合營合同來約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