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控制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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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控制經營(jointly controlled op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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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控制經營,是指企業使用本企業的資產或其他經濟資源與其他合營方共同進行某項經濟活動(該經濟活動不構成獨立的會計主體),並且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對該經濟活動實施共同控制。
共同控制經營的情況下,並不單獨成立一個區別於各合營方的企業、合伙組織等(即不構成—個獨立的會計主體),為了共同生產一項產品,各合營方分別運用自己的資產並且相應發生自身的費用。例如飛機的生產過程中,一個合營方可能負責生產機體,另外一個合營方負責安裝發動機,其他的合營方可能分別負責組裝飛機的某一組成部分,作為參與飛機生產的每一個合營方,其責任僅限於完成整個經濟活動中的某一個組成部分,之後各合營方按照合同或協議的規定分享飛機銷售所產生的收入。
- 共同控制經營的合營方,應當按照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 1.確認其所控制的用於共同控制經營的資產及發生的負債。
共同控制經營的情況下,一般合營方是通過運用本企業的資產及其他經濟資源為共同控制經營提供必要的生產條件。如果合營方將本企業資產用於共同經營,同時按照合營合同或協議約定,合營期結束後合營方將收回該資產,則合營方應將該資產作為本企業的資產確認。
- 2.確認與共同控制經營有關的成本費用及共同控制經營產生的收入中本企業享有的份額。
共同控制經營的情況下,每一個企業運用本企業的資產及其他經濟資源進行合營活動,視共同控制經營的情況,應當對發生的與共同控制經營的有關支出進行歸集。例如,在各合營方一起進行飛機製造的情況下,合營方應在生產成本中歸集合營中發生的費用支出,借記“生產成本——共同控制經營”科目,貸記“現金”或 “銀行存款”等,對於合營中發生的某些支出需要各合營方共同負擔的,合營方應將本企業應承擔的份額計入生產成本。共同控制經營生產的產品對外出售時,所產生的收入中應由本企業享有的部分應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同時應結轉售出產品的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等科目。
共同控制經營本身由於不構成一個獨立的會計主體,一般不設置賬簿、編製報表,但為便於向各合營方提供核算資料,有關合營方可能在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共同控制經營可設置備查簿或設置管理賬戶,登記共同控制經營發生的收入、費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