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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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官方網站網址:http://www.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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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正部級直屬機構。前身是財政部稅務總局(正局級),成立於1950年,1988年改名為國家稅務局,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副部級),1993年定名為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屬下還有省、市、縣、市轄區等國家稅務局,並指導省、市、縣、市轄區地方稅務局的工作。
國家稅務局系統的機構設置為四級,即: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市、州、盟) 國家稅務局,縣(市、旗) 國家稅務局。國家稅務局系統實行國家稅務總局垂直管理的領導體制,在機構、編製、經費、領導幹部職務的審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級的原則,實行垂直管理。地方稅務局按行政區劃設置,分為三級,即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地(市、州、盟)地方稅務局,縣(市、旗)地方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系統的管理體制、機構設置、人員編製按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雙重領導,以地方政府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國家稅務總局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的領導,主要體現在稅收政策、業務的指導和協調以及對國家統一的稅收制度、政策的監督和組織經驗交流等方面。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地方稅務局實行上級稅務機關和同級政府雙重領導、以上級稅務機關垂直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即地(市、州、盟)以及縣(市、旗)地方稅務局的機構設置、幹部管理、人員編製和經費開支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機構垂直管理。
主要職責有:
(一)具體起草稅收法律法規草案及實施細則並提出稅收政策建議,與財政部共同上報和下發,制訂貫徹落實的措施。負責對稅收法律法規執行過程中的徵管和一般性稅政問題進行解釋,事後向財政部備案。
(二)承擔組織實施中央稅、共用稅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的征收管理責任,力爭稅款應收盡收。
(三)參與研究巨集觀經濟政策、中央與地方的稅權劃分並提出完善分稅制的建議,研究稅負總水平並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巨集觀調控的建議。
(四)負責組織實施稅收征收管理體制改革,起草稅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規草案並制定實施細則,制定和監督執行稅收業務、征收管理的規章制度,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執行,指導和監督地方稅務工作。
(五)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納稅服務體系建設,制定納稅服務管理制度,規範納稅服務行為,制定和監督執行納稅人權益保障制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履行提供便捷、優質、高效納稅服務的義務,組織實施稅收宣傳,擬訂註冊稅務師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
(六)組織實施對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和專業化服務,組織實施對大型企業的納稅服務和稅源管理。
(七)負責編報稅收收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開展稅源調查,加強稅收收入的分析預測,組織辦理稅收減免等具體事項。
(八)負責制定稅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擬訂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中長期規劃,組織實施金稅工程建設。
(九)開展稅收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加國家(地區)間稅收關係談判,草簽和執行有關的協議、協定。
(十)辦理進出口商品的稅收及出口退稅業務。
(十一)對全國國稅系統實行垂直管理,協同省級人民政府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實行雙重領導,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局長任免提出意見。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設13個內設機構(正司局級):
- (一)辦公廳
負責機關文電、機要、會務、檔案、信訪、保密和保衛等工作;承擔稅務宣傳、政務公開和新聞發佈工作;管理機關財務和其他行政事務。
- (二)政策法規司
起草稅收法律法規草案、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研究提出稅制改革建議;擬訂稅收業務的規章制度;研究、承辦涉及世貿組織有關稅收事項;承辦重大稅收案件的審理和行政處罰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稅務行政覆議、行政應訟工作。
- (三)貨物和勞務稅司
組織實施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車輛購置稅等(不含海關代徵的)征收管理工作,擬訂具體的征收管理政策和辦法;對有關法律法規在執行中的一般性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組織實施出口退稅管理工作。
- (四)所得稅司
組織實施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等征收管理工作,擬訂具體的征收管理政策和辦法;對有關法律法規在執行中的一般性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
- (五)財產和行為稅司
組織實施財產與行為各稅種及教育費附加等稅收業務管理,擬訂具體的征收管理政策和辦法;對有關法律法規在執行中的一般性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指導財產與行為各稅種及教育費附加的徵管業務。
- (六)國際稅務司
研究擬訂國家(地區)間反避稅措施,組織實施反避稅調查;參加國家(地區)間稅收協議、協定談判,承辦草簽和執行有關協議、協定等工作;承辦與國際機構、國家(地區)間稅務機關的合作與交流業務;管理總局機關和國稅系統外事工作。
- (七)收入規劃核算司
編製稅收收入中長期規劃,編製年度稅收任務、出口退稅指標;參與起草稅款徵繳退庫制度,監督檢查稅款繳、退庫情況;承辦稅收收入的分析、預測和重點稅源監控管理工作;擬訂稅收收入規劃和稅收會計、統計等相關制度;管理稅收數據;組織實施稅收統計工作。
- (八)納稅服務司
組織實施納稅服務體系建設;擬訂納稅服務工作規範和操作規程;組織協調、實施納稅輔導、咨詢服務、稅收法律救濟等工作,受理納稅人投訴;組織實施稅收信用體系建設;指導稅收爭議的調解;起草註冊稅務師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
- (九)徵管和科技發展司(大企業稅收管理司)
起草綜合性稅收徵管規範性文件;擬訂稅收征收管理的長期規劃和綜合性方案;管理稅收發票和票證;擬訂和組織實施稅收管理信息化的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承辦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中業務需求整合和流程優化的綜合管理工作;承擔對大型企業提供納稅服務工作,實施稅源監控和管理,開展納稅評估,組織實施反避稅調查與審計;指導海洋石油稅收業務。
- (十)稽查局
起草稅務稽查法律法規草案、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辦理重大稅收案件的立案和調查的有關事項並提出處理意見;指導、協調稅務系統的稽查工作。
- (十一)財務管理司
擬訂國稅系統財務、基建管理辦法;管理國稅系統的經費、財務、裝備、固定資產;審核彙編國稅系統的財務預決算;辦理各項經費的領撥。
- (十二)督察內審司
組織實施稅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承辦國稅系統財務、基建、大宗物品採購審計和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 (十三)人事司
擬訂國稅系統人事制度並組織實施;管理國稅系統的人事、機構編製工作,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局長的任免提出意見;組織實施稅務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 1949年11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決定成立“稅務總局”;
- 1950年1月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成立;
- 1988年5月,國務院決定將“財政部稅務總局”改為“國家稅務局”,為正司局級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由財政部歸口管理;
- 1993年4月,國家稅務局改為“國家稅務總局”,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 1993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機構規格由副部級調整為正部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