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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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公開是指政府機關應主動或者根據相對人的申請公開或者使其知曉有關政務活動的情況和資料。具體而言,就是國家將法律規定的保密事項以外政府行政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等,通過一定的形式向社會公開,使人民在瞭解政府事務真實情況的基礎上,參與決策與管理,實施有效的監督。
政務公開的義務主體是政府機關。首先是與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基層政權機關,如縣(市)政府機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 鄉鎮政府機關,政府有關部門派駐鄉鎮的派駐站所等;其次是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地區、市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再次是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及工作部門(各部委、辦事機構、直屬局等); 最後是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中國政務公開是按照由下而上的戰略推行的,是在不斷總結各地經驗基礎上穩步發展的,具有比較堅實的群眾基礎。
政務公開的內容和範圍。包括與公眾重大利益相關的行政會議需公開;行政法規、規章及抽象行政行為的公開;行政管理的機構、辦公地點、依據、職責、程式、標準和條件、時限、結果的公開;行政管理過程中產生的有關文件、檔案和資料的公開;行政執法機關公務員的個人資料(職務、收入、簡歷、工作情況等)的公開;幹部廉潔自律情況,機關內部財務收支情況,幹部交流、考核、獎懲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的事項也需要公開;應公民的申請,涉及記載其個人信息的檔案資料的公開。除此之外,還有許多法律對一些特定的行為規定了公開的義務,如《行政處罰法》、《價格法》規定了公開要求。《行政處罰法》第4條規定:“”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第42條規定:“”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價格法》也有類似的規定。
政務公開的方式和程式。目前中國的政務公開采用多種形式,包括在機關辦公場所公告欄公佈,通過會議、廣播、電視、文書手冊、電子屏幕、網站等公佈,通過召開新聞發佈會公開有關信息。政務公開的程式可以分為兩種:一是政府機關主動公開,即在制定法規、規章和抽象行政行為、制定內部辦事規則、進行行政決策(如價格、收費)、以及作出影響相對人權益的行政決定時,通常都應當主動公佈有關內容,允許利害相關人參與決策或者表達意見。另外一種公開程式是政府機關被動公開。即應當事人的申請,在一定期限內公開有關信息,如個人檔案、機關檔案與會議資料等。在公開的時間上,目前根據公開的內容分為定期公開、逐斷公開、隨時公開等。
政務公開在中國可謂是方興未艾,特別是隨著中國民主法制建設進程的加快,在未來相當長的時期內,該項制度一定會有較快的發展。
首先,有關政務公開的法律會逐步健全,最終會形成一套規範各級各類行政機關的行政信息公開法。目前,中國正在制定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強製法,未來還要制定行政程式法,公開行政無疑是這些立法的核心內容。有關政務公開的法律會更加詳細和周全,例如立法會對運用範圍日漸廣泛的行政聽證制度規定具體的公開方式和公開原則。
其次,政務公開的範圍會進一步擴大。具體而言,中國實現行政公開應分為幾個層次:
第一層次是行政部門公開其所有涉及公民法人權益的內部工作制度及程式;
第二層次是行政立法機關及時向社會公佈有關法規、規章及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使公民法人瞭解行政機關的權力,職責,工作性質及目的,便於更有效地監督行政機關行使行政立法權,防止個別行政執法機關及經濟管理部門利用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的制定權設置收費、罰款項目,給公民增加非法定義務;
第三個層次是在具體執法管理程式中,公開執法依據、理由及結果,在許可程式中,公開許可條件,競爭申請者名單,各自條件及申請期限、最終結果等內容,便於競爭者之間及他們對許可機關的監督,防止幕後權錢交易。在處罰程式中,必須公開處罰的依據、理由,處罰的事實證據及有關文件,表明處罰者身份等;
第四個層次是公開行政機關負有領導責任,擔任領導職務者的必要個人資料(隱私除外),如合法收入,兼職狀況,親屬職位聯繫,受贈禮物處理,生活條件等等。
特別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需進一步推進政務公開制度,增強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按照WTO規則的要求,我國加入WTO以後,凡涉及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以及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都要集中在官方刊物上公開刊登。這些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公佈時間與施行時間之間,一般都要間隔一個月以上,不再一公佈就施行。在制定、修改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過程中,要發揚民主,充分征求各方面尤其是管理相對人的意見。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制定後施行前,如果WTO成員提出要求,我們有義務向其提供文本。同時,我國加入WTO以後,中央政府還要設立或者指定咨詢點作為對外的“”視窗“”,為國內外企業提供有關的法律信息服務,並對WTO成員提出的有關咨詢問題提供權威性的答覆。與此同時,要進一步明確不予公開的範圍,如國防、外交等事務、個人隱私、商業機密、第三人的資料、如果提供會對他人和環境造成損害的事項等。
再次,政務公開的程式會進一步完善。立法需明確公開程式,將公開規定為政府機關的職責和普通公民的權利。在公開的方式上落實“”依法公開、真實公開、徹底公開、便於監督“”等原則。進一步完善“”預公開制度“”,政府機關辦理與公民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時,應當在正式決定之前將方案公佈,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之上作出正式決策。尤其是要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如網路和電子技術等,將政府掌握的信息及時、完整、高效地傳遞給社會和相對人。同時,註意建立政務公開的配套程式制度,如“”一站服務體制“”、“”一個視窗對外“”、“”相對集中辦公“”、免費公開或者只收信息複製成本等制度 .公開的方式應以最大限度地方便公民取得信息為出發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