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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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決定(administrative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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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決定是具有行政權能的組織或者個人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行政職責,針對行政相對人所作的直接產生外部法律效果的行為。
一個行為要構成行政決定,必須具備行政權能的存在、行政權的實際運用、法律效果的存在和表示行為的存在四個條件。
行政權能的存在
行政權能是實施法律,作行政決定的一種資格。它可以由法律賦予行政機關和社會組織,也可以由行政主體分解、確定給行政機構。只有具備行政權能的組織才能實施法律、作行政決定,也只有具備行政權能的組織所作的行為才有可能是行政決定,不具備行政權能的組織或個人所作的行為就不是行政決定。
行政權能是一種主體資格,是決定一個組織是否行政主體的實質性資格。因此,行政權能可以稱為行政決定成立的主體要件或資格要件。
行政權的實際運用
行政決定必須是行使行政權的行為,即運用行政權所作的行為。這是因為,只有運用行政權才能來實施具有單方性和強制性的行政決定,只有這樣的行為才不具有民事法律行為等其他法律行為的特征,才需要行政法的規範。運用行政權是以享有行政權能為前提的。因此,凡是享有行政權能並實際上運用行政權所作的行為都是行政決定;而沒有運用行政權所作的行為,即使實施者是享有行政權的組織,也不是行政決定。
行政權的實際運用是通過公務員的行為來實現的。公務員的行為是否行使權力的行為或公務行為,有時並不明確,需要按照工作時間、職責許可權、實施行為的名義、行為所體現的意志和行為所追求的利益等標準來加以認定。
法律效果的存在
行政決定必須是一種法律行為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為。法律效果的存在可以稱為行政決定成立的法律要件或內容要件。需要指出的是,確認或證明某種權利義務關係,使其從不穩定或不明確狀態趨於穩定或明確,也應視為一種法律效果,因而行政確認和行政證明也應作為一種行政決定。但是,在現有行政決定的基礎上,行政主體運用行政權所作的第二次行為,如果沒有新的法律效果,就不屬於行政決定,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表示行為的存在
行政決定是行政主體的一種意志,但卻應當是一種表現於外部的、客觀化了的意志即意思表示。行政主體只有將自己的意志通過語言、文字、符號或行動等行為形式表示出來,並告知行政相對人後,才能成為一個行政決定。如果行政主體的意志還沒有表現出來,或者還沒有告知行政相對人,就無法被外界所識別,就應視為行政決定不存在或不成立。
總之,行政決定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資格要件、權力要件、法律要件和形式要件。缺乏上述要件之一的,行政決定不成立, 但可稱為假行政決定。假象行政決定或假行政決定,是指不完全具備行政決定的構成要件,但與行政決定相像的行為。
行政決定的單方性
法律行為是法律主體的一種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為是各方主體的一致意思表示。然而,行政決定是運用行政權對公共利益的一種集合、集合和分配,只能是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主體的一種單方面意思表示。也就是說,行政相對人是否應當承擔某種公共負擔,能否利用某種自然資源和公共設施,是否已經侵犯了公共利益及是否應受到製裁,都取決於行政主體的意志而不取決於行政相對人的意志。因此,行政決定不同於民事法律行為。隨著行政民主化的發展,現代社會的行政相對人已能廣泛地參與行政程式或行政決定的實施,即參與意思表示,但仍然取決於行政主體的接受和採納。並且,行政相對人的意志一旦為行政主體所接受或採納,所形成的最終意志在法律上仍然被視為行政主體的意志。因此,行政相對人的行政參與並沒有改變行政決定的單方性。
行政決定的強制性
民事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自治為原則的,即是以對方主體自願接受為前提的,是各方主體自願約定權利義務的一種意思表示。然而,行政決定是法律的一種實施,是法律在相應領域或事項上的表現,於是法律的強制性就必然體現為行政決定的強制性。就行政主體而言,這種強制性表現為行政主體作意思表示的法定性,而不以意思自治為原則。就行政相對人而言,這種強制性表現為19世紀行政法學上所說的服從和遵守和20世紀行政法學上所說的配合。如果行政相對人不予以配合,就會導致強制執行。行政決定對行政相對人的強制性也是行政決定單方性的保障。沒有行政決定的強制性,作為行政主體單方意志的行政決定就難以作出和實現。儘管現代行政法學不再強調行政決定實施的強制性,而強調行政決定的可接受性和行政相對人的自願接受,但卻仍然是以強製為後盾的。
行政決定的無償性
民事法律行為是以等價交易、有償服務為原則的。行政決定儘管也是一種服務,但卻是一種通過實施法律來實現的公共服務,是無償的。這是因為,從利益關係上說,行政主體對公共利益的集合(主要表現為征收稅款)是無償的,因而對公共利益的集合和分配也應當是無償的。也就是說,行政相對人已經無償地分擔了公共負擔,接受行政主體的公共服務也應當是無償的。從法律關係上說,行政主體的權力又是一種職責或義務,而職責或義務的履行是無償的。行政主體實施法律所需的經費只能由國家財政來負擔。當然,行政決定的無償性是有例外的。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比其他行政相對人更多的公共負擔(如財物徵用等)時,或者分享了比其他行政相對人更多的公共利益(如獲得許可而開采金礦、取用地下水等)時,就應當是有償的。總之,就行政決定而言,無償是原則,有償是例外。
行政決定的分類[1]
依職權作出的行政決定與依申請,作出的行政決定:按行政決定是否可由行政主體主動實施為標準所作的分類。
依職權作出的行政決定是指行政主體依據自己的職權,不需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即能作出併發生效力的行政決定,如行政處罰。大多數行政決定都是依職權行政決定。依申請作出的行政決定是行政主體在相對人申請的意思表示之下所作出的行政決定,如行政許可。
羈束性行政決定與裁量性行政決定:以行政決定受行政法規範的拘束程度為標準標準劃分的。
羈束行政決定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法規範的適用沒有靈活性的行政決定,裁量行政決定(又稱自由裁量行政決定)則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法規範的適用具有靈活性的行政決定。
附款行政決定是指除行政法規範明確規定外,行政主體根據實際需要附加生效條件的行政決定,又稱條件行政決定。無附款行政決定是指行政決定的生效沒有附加條件的行政決定,又稱單純行政決定。這裡的附款就是條件,指行政主體規定(而不是行政法規範規定)的、其成就與否決定法律行為效力或消滅的、某種將來的事實或行為。
授益性行政決定與負擔性行政決定:以行政決定對相對人是否有利為標準劃分的。
行政決定的直接效果對行政相對人有利的為授益性行政決定,如行政獎勵;行政決定的直接效果對行政相對人不利的為負擔性行政決定,也稱損益性行政決定,如行政處罰。行政決定對相對人是否有利,應該看這種行政決定的直接效果,而不是問接效果。但是,當一個行政決定既設定了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又設定了行政相對人的義務時,既是授益行政決定又是負擔行政決定。當一個行政決定有兩個行政相對人時(如行政裁決),對一個行政相對人可能構成授益行政決定,對另一個行政相對人則可能構成負擔行政決定。當一個行政決定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時(如確定某樹為名木古樹),則構成對不特定行政相對人的負擔行政決定。
要式行政決定和非要式行政決定: 按行政決定是否必須具備法定形式為標準。
要式行政決定是指必須具備某種書面文字或具有特定意義符號的行政決定,非要式行政決定則是指行政法規範沒有要求必須具備書面文字或特定意義符號的行政決定。
命令性行政決定、形成性行政決定和確認性行政決定:以行政決定的內容為標準劃分的。
命令性行政決定是指行政主體以命令形式要求相對人負擔特定作為和不作為的義務,這是最傳統、最常見的行政決定。形成性行政決定是指能夠使相對人的公法關係產生“形成性效果”,即創設、變更或消滅具體法律關係的行政決定,如給予執照、許可等。確認性行政決定是指確認某件事實或確認相對人在行政法上的權利與義務的行政決定,如婚姻狀況等的確認決定。
行政作為和行政不作為:按行政決定是否改變現有法律狀態(權利義務關係)為標準劃分的。
行政作為是指行政主體積極改變現有法律狀態的行政決定,如行政征收和頒發許可證等。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維持現有法律狀態,或不改變現有法律狀態的行政決定,如不予答覆和予以拒絕等。
獨立行政決定和需補充行政決定:按行政決定是否需要其他行為作為補充為標準。
獨立行政決定是指不需要其他補充行為就能夠生效的行政決定,需補充行政決定是指必須具備補充行為才能生效的行政決定。這個補充行為往往就是上級機關的審批或備案行為。當該補充行為是由行政法規範規定時,需補充行政決定是一個無附款行政決定;當該補充行為並非基於行政法規範的規定,而是由行政主體自行設定或要求時,需補充行政決定是一個附款行政決定。因此,行政決定的這一分類應當與附款行政決定和無附款行政決定的分類加以區別。
外部行政決定和內部行政決定:按相對人是否行政組織內部的機構或公務員為標準劃分的。
外部行政決定,是指行政主體針對行政組織系統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作的行政決定。內部行政決定,是指行政主體針對行政組織系統內部的機構或公務員所作的行政決定。 但是,行政主體導致公務員身份變化的行為屬於外部行政決定,如錄用公務員或開除公務員等。
行政決定的效力內容包括先定力、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四個方面。
先定力
先定力是指行政決定一經行政主體作出、成立,不論是否合法,即具有暫時被推定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先定力是一種經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先定力是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的基礎。正因為行政決定先定力的存在,在制度上才需要按法定程式由法定機關來推翻和解除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
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決定具有得到所有機關、組織或個人尊重的一種法律效力。這也就是說,公定力是一種對世的法律效力。它並不是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雙方而言的一種法律效力,而是對行政主體以外的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而言的。公定力表現為一種尊重義務。它要求一切機關、組織或個人對行政主體所作的行政決定表示尊重,不能任意予以否定。是否所有的行政決定都具有公定力,在理論上存在著爭議。公定力不僅是行政決定的一個基本原理,而且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支持著有關意思表示規則、行政救濟規則和民事糾紛的處理規則及行政決定的其他效力規則。
確定力
確定力是指已生效行政決定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變的法律效力。這裡的改變,既包括撤銷、重作也包括變更。它既包括對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改變,也包括對權利義務的改變,但一般不包括對告知的改變和對行政決定的解釋。
1.形式確定力。即不可爭力,是行政決定對相對人的一種法律效力,指除無效行政決定外,在覆議或訴訟期限屆滿後相對人不能再要求改變行政決定。
2.實質確定力。實質確定力即“一事不再理”,是指行政主體不得任意改變自己所作的行政決定,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因為,行政決定是行政主體向行政相對人所作的設定、變更或消滅權利義務的一種承諾。行政主體有義務信守和兌現自己的承諾,否則就損害了行政相對人對這種承諾的信任。具體說來,對合法的行政決定,原則上不得改變。如果沒有實定法的依據就予以改變,屬於違法。
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已生效行政決定所具有的約束和限制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行為的法律效力。拘束力是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雙方而言的,對他人不具有拘束力。拘束力是一種約束力、限制力,即要求遵守的法律效力。發生拘束力的是行政決定所設定的權利義務。這種權利義務本身又是作其他行為的一種規則,必須得到遵守。拘束力所直接指向的是行為,是對有關行為的一種強制規範。拘束力與確定力是不同的。確定力所保護的是行政決定本身不受任意改變,拘束力所要求的是行為人的行為應當與行政決定相一致。在法律後果上,相對人違反形式確定力的申請或起訴將不被受理,相對人違反拘束力的行為將受行政處罰。因此,拘束力有獨立存在的必要。
執行力
執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決定要求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對其內容予以實現的法律效力。它與其他法律效力一樣,是一種潛在於行政決定內部的一種法律效力,而不是根據這種執行力而採取的、表現於行政決定外部的執行行為或強制措施。
執行力是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雙方主體的一種法律效力。雙方主體對行政決定所設定的內容都具有實現的權利義務。當該行為為行政相對人設定義務時,行政主體具有要求行政相對人履行義務的權利,行政相對人負有履行義務的義務。當該行為為行政相對人設定權利即為行政主體設定義務時,行政相對人具有要求行政主體履行義務的權利,行政主體負有履行義務的義務。
執行力是實現行政決定內容的效力。這裡的內容,是指行政決定所設定的權利義務。這裡的實現方式有兩種,即自行履行和強制履行。
- ↑ 孫家廣,楊長青.電腦圖形學〔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1995.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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