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擔性行政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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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負擔性行政決定[1]
負擔性行政決定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對行政相對人不利的行政決定。具體表現為行政主體依職權剝奪或限制行政相對人某種權益或科以其義務等,如行政處罰、行政征收等。
行政決定劃分為授益性行政決定和負擔性行政決定,這種劃分並不是絕對的。有時,行政主體為了便於管理,在作出行政決定時,往往既授予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又科以行政相對人的義務。因而,某種行政決定也可能既是授益性行政決定,又是負擔性行政決定,即復效性的行政決定。有時對一方來說是授益,而對另一方來說則是負擔。行政決定對行政相對人是否有利,主要是看該決定的直接法效果,而不以間接法律效果為標準。[2]
對兩者撤銷與廢止的限制不同。授益性行政決定作出以後,行政主體事後的改變權由於相對人對其的信賴利益而受到更多的限制。負擔性行政決定一般不涉及相對人的信賴保護問題,行政主體事後的撤銷、廢止所受的限制就少。[3]
區分負擔性行政決定與授益性行政決定的意義[2]
把行政決定劃分為授益性行政決定和負擔性行政決定,有利於瞭解行政決定的內容及性質,建立行政主體應遵循的程式規則和基本原則等都具有重要意義,如對行政相對人作出授益性行政決定,行政主體應遵從信賴保護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