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體憑藉國家行政權,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對人強制地、無償地徵集一定數額金錢或實物的行政行為。
行政征收的特征是:
(1)行政征收是行政主體針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的一種單方具體行政行為;
(2)行政征收的實質在於行政主體以強制方式無償取得相對方的財產所有權;
(3)行政征收的實施必須以相對方負有行政法上的繳納義務為前提。
(1)行政征收與行政徵用
行政徵用,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式強制徵用相對方財產或勞務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征收與行政徵用的區別主要在於:①從法律後果看,行政征收的結果是財產所有權從相對方轉歸國家;而行政徵用的後果則是行政主體暫時取得了被徵用方財產的使用權,不發生財產所有權的轉移;②從行為的標的看,行政征收的標的一般僅限於財產,而行政徵用的標的除財產外還可能包括勞務;③從能否取得補償來看,行政征收是無償的,而行政徵用一般應是有償的,行政主體應當給予被徵用方以相應的經濟補償。
(2)行政征收與行政沒收
行政征收與行政沒收在表現形式及法律後果上是相同的,兩者都表現為以強制方式取得相對方財產的所有權,而且最終表現為實際取得了相對方財產的所有權。但二者亦存在著區別: ①兩者發生的依據不同;②兩者的法律性質不同;③兩者所依據的法律程式不同;④兩者在 行為的連續性上不同。
(3)行政征收與行政徵購
行政徵購,是指行政主體以合同方式取得相對方財產所有權的一種行政方式,行政徵購關係是一種特殊的買賣關係。其特殊性在於,在徵購關係中,相對方的意思表示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在一般情況下,行政徵購關係的發生、變更和消滅帶有一定的強制性。行政征收與行政徵購的區別在:①行為的性質不同;②權利義務關係不同。行政征收中,行政主體與相對方的權利義務是顯然不對等的;在行政徵購中,當徵購合同成立後,行政主體與相對方的權 利義務是基本對等的。
從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看,行政征收的內容主要有:
(1)稅收征收,它是行政征收中最主要的方面;
(2)資源費征收;
(3)建設資金征收;
(4)排污費征收;
(5)管理費征收;
(6)滯納金征收。
以行政征收發生的根據為標準,行政征收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1、因使用權而引起的征收。此類征收實際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償使用國有資源、 資 產的體現,是所有權人的收益權能在行政法上的實現方式。
2、因行政法上的義務而引起的征收。稅收征收、管理費的征收均可歸入此類。此類征收的 實 質是國家憑藉行政權力,強制無償地參與公民、經濟組織的收入分配,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 形式。
3、因違反行政法的規定而引起的征收。排污費、滯納金的征收可歸入此類。
1、行政征收的方式
行政征收的方式包括行政征收的行為方式與計算方式。
根據我國的現行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征收的行為方式有:查賬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 、定期定額征收以及代徵、代扣、代繳等。無論採取何種征收方式,都必須使用書面形式。
行政征收的計算方式,是征收額的尺度,它是行政征收的核心要素,反映了行政征收的深度 。其計算方式直接關係到國家的財政收入和應徵人的負擔。
2、行政征收的程式
行政征收的程式是指行政征收行為應採取何種步驟,按照何種順序進行。行政征收按其實現方式的不同,可分為相對方自願繳納和行政主體強制征收兩種。當相對方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行政主體確定的期限全部主動履行了繳納義務時,行政征收即告結束。當相對方未能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繳納義務時,行政征收即進入強制征收階段。為了保證強制征收的順利實現,避免給相對方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法律應當明確規定實施強制征收的程式 ,以及行政主體可以採取的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