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徵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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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徵購是指行政主體以行政合同方式取得相對方財產所有權的一種行政方式,其實質是一種特殊的買賣關係。其特殊性在於,在徵購關係中,相對方的意思表示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在一般情況下,行政徵購關係的發生、變更和消滅帶有一定的強制性。
①行政徵購的主體是負擔公共行政職能的行政主體,不享有公共行政職權或負擔公共行政職責的一切社會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採取行政徵購,即行政採購的國家壟斷性。
②行政徵購的目的是為了獲取達成公共行政目標所必需的產品或服務。
③行政徵購的客體是產品(動產)或服務。
④行政徵購的根本特性是強制購買,即行政主體以行政命令之方式強制購買自然災害防治中所急需的產品或服務。
⑤行政徵購在本質上屬於單方行政法律行為,具有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執行力等效力。也就是說,行政主體一旦作出行政徵購決定並送達行政相對人,行政相對人就必須服從並履行義務,否則,行政主體可以強制執行。
①行為的性質不同;②權利義務關係不同。
行政征收中,行政主體與相對方的權利義務是顯然不對等的;在行政徵購中,當徵購合同成立後,行政主體與相對方的權 利義務是基本對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