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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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行為(administrative act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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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以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為目的行政行為,包括抽象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合同。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法律行為中最為重要的一個類型。
行政法律行為的特征[1]
一般認為,行政法律行為具備以下特征:
(1)主體資格要件,即作出行政行為的主體必須合法;
(2)職權要件,即行政行為必須是行政主體行使法定行政職權的行為;
(3)法律要件,即行政行為必須是一種法律行為,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為;
(4)程式要件,即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的程式必須合法,符合法律規定的步驟、方式、方法、時限和順序。
行政法律行為和行政事實行為的關係[2]
行政法律行為與行政事實行為作為引起行政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律事實,具有許多共性。兩者的聯繫在於:兩者都是行政主體所為的行為。行政事實行為常常作為行政法律行為的輔助行為、階段行為或衍生行為,與行政法律行為密不可分。行政事實行為同樣具有法律意義,它可能對行政法律行為的效果產生影響。有些行政事實行為可以轉化為行政法律行為。二者的區別在於:
一是法律調整的重點不同。行政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基本構成要素的行為,法律調整的重點在於意思表示本身。行政事實行為則不同,法律調整的意義只在於行為自身或其結果。
二是對外界的影響方式不同。行政法律行為是一種意思表示行為,在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之前,往往表現為法律上的某種可能性。而行政事實行為則直接表現為行政主體的動作,並對外界產生物理或生理的影響。
三是裁判方式及性質不同。對行政法律行為的司法審查的實質在於,對其是否合法有效作出判斷,因此,維持、撤銷、變更行政行為是其最主要的裁判形式。對於行政事實行為而言,則無須對其有效性進行判斷,只存在對該行為合法性的認識問題,判決的形式主要是對違法性的宣告和確認。四是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行政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它在本質上是行政主體設立法律關係意圖的外在表示;而行政事實行為則完全不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當事人實施行為的目的並不在於追求行政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