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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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徵用(Administrative Expropr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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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徵用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強制的方式取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所有權、使用權或勞務,並給予適當經濟補償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被徵用方是享有合法財產所有權的社會成員;
行政徵用是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出於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需要徵用私人的房屋等不動產和運輸工具等動產;
財產使用權的轉移應當是有期限和按期歸還的,國家對為公共需要轉移財產使用權的社會成員進行補償。
行政征收與行政徵用的區別主要在於:
①從法律後果看,行政征收的結果是財產所有權從相對方轉歸國家;而行政徵用的後果則是行政主體暫時取得了被徵用方財產的使用權,不發生財產所有權的轉移;
②從行為的標的看,行政征收的標的一般僅限於財產,而行政徵用的標的除財產外還可能包括勞務;
③從能否取得補償來看,行政征收是無償的,而行政徵用一般應是有償的,行政主體應當給予被徵用方以相應的經濟補償。
行政徵用補償是指行政主體的合法行政徵用行為使被徵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特別損害,由國家承擔的補償責任的制度。其本意在於“對於因公益之必要,經濟上蒙受特別犧牲者,為調節之補償,以實現正義公平之理想,而期法律生活之安定”,以“為私有財產與公共利益之調和”⑦行政徵用補償的理論基礎有多種,特別犧牲說⑧逐漸占主導地位。該說認為,國家本來有使人民負擔義務的權力,人民有服從國家命令的義務,但如果是特定人承受了並非一般的負擔而受特別犧牲時,國家應給予補償,這合乎正義公平的原則。行政徵用補償是行政徵用中最重要的問題之一,其立法水平、執行狀況直接決定了行政徵用制度的成功與否。我國有些行政徵用制度常因補償內容的不易執行而有淪為一紙空文的危險,⑨便充分說明瞭行政徵用補償的重要性。
- (一)、行政徵用補償的特征
第一、 政徵用補償是由行政主體合法的行政徵用行為而引起的。這與由違法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賠償不同。這是對為了實現公共利益,而被剝奪權利或被限制權利者的損失補償及利害調整。
第二、 政徵用補償的對象是權利被剝奪或被限制者的合法權益所遭受的特別損失。在行政徵用補償中,只有特別損失才可以補償,而合法權益受到違法行政行為侵犯都可請求行政賠償。
第三、 行政徵用補償是行政主體公法上的義務。行政主體在管理社會公共事物中,使權利被剝奪或被限制者承擔了別人沒有承擔的義務,遭受了損失,是與“社會義務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民原則相違背的。因而,行政主體要承擔行政徵用補償的義務。
- (二)、行政徵用補償的原則
世界各國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適合自己的行政用補償制度,從而也形成各自不同的原則,有“正當”、“公平” 、“公正”“、合理”等補償原則。法國實行全部、直接、物質補償原則。日本則實行“正當補償”原則。美國按徵用時市場上的公平價值補償,這種市場價值,不僅包括徵用時的使用價值,而且包括被徵用財產的最佳使用價值,即財產因其開發潛力所具有的“開發價值”,體現為一種對於“預期利益”之保護。⑩在我國實踐中,有“相應補償”或“適當補償”的規定。補償標準較低,補償利益小於損失利益,這與我國目前的國情密切相關,經濟基礎還很薄弱。但是給予更充分、更完全的補償,同時又能配置資源,監控權力是不可逆轉的大趨勢。筆者認為行政徵用補償應遵守下列原則:
第一、 平合理原則,這一原則要求對被剝奪或被限制權利者受到的特別損失予以儘可能補償。同時,應採取靈活的態度,使用不同的標準。如,徵地建圖書館和建豪華別墅可採用不同的標準。後者標準可高一些。
第二、 償直接損失原則,指行政徵用補償僅補償與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行為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係的損失。如,因專利權被徵用而不能專有專用的損失是直接損失。由於房屋拆遷被安置到離上班地點較遠的地方居住,拆遷戶因此增加了上班途中的時間和車票費用,這些損失被認為是間接損失。
第三、 補償物質損失的原則,即行政徵用補償不包括精神上和感情上的損失,只補償財產上的利益損失。這是因為行政徵用行為是合法的且為了公共目的,不同於對行政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的行政賠償。
第四、 補償實際損失原則,即行政補償只對已發生或將來一定發生的損失進行補償,而不包括將來可能發生的不確定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