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公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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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發公共事件(Outburst of Public Eventu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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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 自然災害:主要是指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以及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 事故災難:主要是指重大交通運輸事故、各類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城市生命線事故、核輻射事故、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等;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主要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會公共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重大動物疫情,以及其它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 突發社會安全事件:主要是指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發事件、恐怖襲擊事件以及規模較大的群體性突發事件;
- 經濟危機:主要是指資源、能源和生活必需品嚴重短缺、金融信用危機和其它嚴重經濟失常、經濟動蕩等涉及經濟安全的突發事件。
突發公共事件的特點[1]
1.突發性和緊急性:即政府所面臨的環境達到了一個臨界值和既定的閥值,政府急需在高度壓力下快速做出決策,但通常缺乏必要的訓練有素的人員、物資和時間。
2. 高度不確定性:即在突發公共事件的開端,經常無法用常規性規則進行判斷,信息嚴重不充分、不及時、不全面,並且其後的衍生和可能涉及的影響沒有經驗性知識可供指導,一切似乎都在瞬息萬變。
3.影響的社會性:即突發公共事件對一個社會系統的基本價值和行為準則架構產生嚴重威脅,其影響和涉及的主體具有社群性。
4.非程式化決策:即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必須在有限的信息、資源和時間(客觀上標準的“有限理性”)的條件下尋求“滿意”的處理方案,迅速地從正常情況轉換到緊急情況(從常態到非常態)是政府應急管理的核心內容。
突發公關事件的分級與分期[1]
- 分級
根據“重心下移”的分級管理原則,特別嚴重、嚴重、較嚴重和一般嚴重突發公共事件,分別由發生地省級、市級和縣級政府統一領導和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根據“能力本位”的分類標準,可以將突發公共事件分為特別嚴重(I級)、嚴重(II級)、較嚴重(III級)和一般嚴重(IV級)四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進行預警和分級管理。
- 分期
根據社會危害可能造成危害和威脅、實際危害已經發生、危害逐步減弱和恢復三個階段,可將突發公共事件總體上劃分為預警期、爆發期、緩解期和善後期四個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