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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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发公共事件(Outburst of Public Eventu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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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 自然灾害:主要是指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以及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 事故灾难:主要是指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城市生命线事故、核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共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是指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 经济危机:主要是指资源、能源和生活必需品严重短缺、金融信用危机和其它严重经济失常、经济动荡等涉及经济安全的突发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1]
1.突发性和紧急性:即政府所面临的环境达到了一个临界值和既定的阀值,政府急需在高度压力下快速做出决策,但通常缺乏必要的训练有素的人员、物资和时间。
2. 高度不确定性:即在突发公共事件的开端,经常无法用常规性规则进行判断,信息严重不充分、不及时、不全面,并且其后的衍生和可能涉及的影响没有经验性知识可供指导,一切似乎都在瞬息万变。
3.影响的社会性:即突发公共事件对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架构产生严重威胁,其影响和涉及的主体具有社群性。
4.非程序化决策:即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必须在有限的信息、资源和时间(客观上标准的“有限理性”)的条件下寻求“满意”的处理方案,迅速地从正常情况转换到紧急情况(从常态到非常态)是政府应急管理的核心内容。
突发公关事件的分级与分期[1]
- 分级
根据“重心下移”的分级管理原则,特别严重、严重、较严重和一般严重突发公共事件,分别由发生地省级、市级和县级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能力本位”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较严重(III级)和一般严重(IV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和分级管理。
- 分期
根据社会危害可能造成危害和威胁、实际危害已经发生、危害逐步减弱和恢复三个阶段,可将突发公共事件总体上划分为预警期、爆发期、缓解期和善后期四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