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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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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行政违法行为)

目錄

什麼是行政違法

  行政違法是指行政主體所實施的違反行政法律規範,侵害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係尚未構成犯罪的有過錯的行政行為。

  行政違法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行政違法僅指行政主體的違法,廣義的行政違法還包括行政相對人違法。我們採用狹義說。據此,行政違法是指行政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範但尚未構成犯罪而依法須承擔行政責任行為。這一

行政違法的特征

  1.行政違法是行政主體的違法。與民事違法和刑事違法不同,行政違法是行政主體在行政法上的違法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只有當他們以行政法主體身份或以行政法主體名義出現時,他們的違法才能構成行政違法。

  2.行政違法是違反行政法律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首先,行政違法具有違法性,它違反了行政法律法規,侵害了受行政法保護的行政關係,因而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其次,行政違法在性質上屬於一般違法,其社會危害性較小,尚未達到犯罪的程度。

  3.行政違法是依法必須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行政違法是違反行政法律規範並依照法律規定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

行政違法的構成要件

  行政違法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四條,且這四條必須同時具備。

  一、違法行為主體必須是行政主體。行為人具備行政主體資格是行政違法的前提。只有行政主體的行為才可能構成行政違法,非行政主體的行為不可能構成行政違法。

  二、行為人負有相關的法定義務。行政主體依法享有行政管理的權力,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職責和義務。某一行政主體負有的法定義務,並不一定適用其它行政主體。因此要確定行政主體的行為是否構成行政違法,必須首先確定其是否負有相關的法定義務。

  三、行為人具有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如果行政主體負有法定義務?熏那麼?熏沒有履行或者承擔這項義務的時候,才能構成行政違法。也就是說,必須存在行政主體的行為,而且這種行為必須是違反了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侵害了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係,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四、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主觀過錯是指行為人實施行為時所持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統稱為“過錯”。

行政違法的分類

  對於行政違法,可以從不同角度作不同的分類。因為不同的分類有不同的意義,不同類型的行政違法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則

  (一)根據違法的程度,行政違法可以分為實質性行政違法形式性行政違法

  前者是指不具備行政行為實質要件的行政違法,如主體不合格、內容不合法、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後者則是不具備行政行為形式要件的行政違法,如行為的作出不符合法定程式、行為的表現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等。

  區分實質行政違法與形式行政違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首先,從法律效力看,實質違法一般屬無效行為,從該行為發生之時即沒有法律效力,而形式違法一般屬可撤銷行為,它經有效補救可轉化為有效行為;其次,從法律後果看,實質違法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主要是承擔懲罰性行政責任(如行政處罰、行政處分),而形式違法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主要是承擔補救性行政責任(如撤銷違法)。

  (二)根據違法的範圍,行政違法可以分為內部行政違法與外部行政違法。

  前者是指內部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如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越級指揮;後者則指外部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如公安機關非法拘留公民。

  內部行政違法與外部行政違法在救濟手段上是有區別的:內部違法僅限於行政救濟,不受司法審查;而外部違法不僅可藉助於行政救濟,還可藉助於司法救濟。

  (三)根據違法的形式,行政違法可以分為作為行政違法與不作為行政違法。

  前者表現為積極地作出行政法律規範所禁止的行為,如稅務機關違法征收稅款;後者則表現為拒不作出行政法規範所要求的行為,如工商機關對企業申請營業執照不予答覆。

  作為違法與不作為違法均是行政法律的規範對象。就行政訴訟而言,作為違法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對象,不作為違法同樣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對象。

行政違法與行政不當的區別

  行政違法與行政不當有較大的區別,具體表現在:

  一、侵犯的行政關係的性質不同。行政違法侵犯的是行政關係的合法性;行政不當侵犯的是行政關係的合理性。

  二、範圍不同。行政違法則既可能發生在自由裁量行為中,也可能發生在羈束行為中;而行政不當僅發生在自由裁量行為中,不發生在羈束行為中。

  三、責任不同。行政不當並不必然導致行政責任,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行政主體才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而且即使行政不當行為人必須依法承擔行政責任,一般承擔補救性行政責任,特殊情況下也可能承擔懲罰性行政責任;但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如果是違法的,違法行為人必須承擔由此引起的行政責任(包括補救性行政責任和懲罰性行政責任)。

  四、法律效力不同。行政不當並非絕對無效。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對具體行政行為作合法性審查,不做合理性審查。根據我國《行政覆議法》的規定,行政覆議機關行政覆議中可以審查行政行為的適當性,對明顯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撤銷、變更和責令重作的覆議決定;而行政違法行為一概無效,對行政管理相對人沒有拘束力,而且自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行政行為就沒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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