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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性行政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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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形式性行政違法[1]

  形式性行政違法又稱程式上的行政違法,是指行政主體行為在形式上違反了行政法律規範的形式性要件。

形式性行政違法的具體表現[2]

  (1)行為的作出和實施不符合法律規範所規定的程式;

  (2)行為的表現形式不符合法律規範規定的形式。

形式性行政違法與實質性行政違法[3]

  區分實質性行政違法與形式性行政違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首先,從法律效力看,實質違法一般屬無效行為,從該行為發生之時即沒有法律效力,而形式違法一般屬可撤銷行為,它經有效補救可轉化為有效行為;其次,從法律後果看,實質違法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主要是承擔懲罰性行政責任(如行政處罰行政處分),而形式違法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主要是承擔補救性行政責任(如撤銷違法)。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呂曉明主編.第九章 行政違法與行政責任 行政法學自學考試題解.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08月第1版.
  2. 姚銳敏,易鳳蘭著.第三章 我國違法行政的基本形態 違法行政及其法律責任研究.中國方正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
  3. 李洪欣,高子居主編.第九章 行政違法與行政不當 新編行政法教程.中國商業出版社,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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