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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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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國家所有權

  國家對全民所有制財產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其權利主體是代表全體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國家。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和個人,都不能與國家分享所有權。其客體具有無限廣泛性,某些關係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的重要財產,如礦藏、水流、軍事設施等,只能為國家專有。一切全民所有制財產,不管是由國家直接占有,或是由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個人占有,都是國家所有權的統一的客體。在中國。構成國家所有權客體的財產有:國家專有的礦藏、水流、軍事設施等財產;國家專營的鐵路、航空、港口、郵電、廣播、電視等企事業及設施;國家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國家機關和國營企事業單位占有的財產;國家所有的文化、科學、教育、衛生、體育等公共設施;國家所有的歷史文物;國家在國外的財產及國家所有的其它財產。國家所有權的內容,與其他類型的所有權一樣,仍然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但國家行使所有權的方法卻不同於其他所有權形式,即國家通常並不直接占有國有財產,而是將其絕大部分交由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經營管理或由集體、個人占有使用。國家授權他人經營管理、占有使用的行為,制定法律或頒發具體管理文件確定經營人、管理人、使用人權利義務界限的行為,運用政權的力量維護他們合法權益,監督他們認真履行對國家的義務的行為,就是國家行使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國家財產所有權的取得方法除生產、收益、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外,還包括國有化、贖買、徵稅、沒收、罰款、徵用、規定無主財產歸國家所有等諸種特殊方法。國家所有權受社會主義各個法律部門的共同保護,維護國家財產的安全是全體公民應盡的神聖義務。

國家所有權的特征

  國家所有權也是一種所有權法律關係,具有所有權法律關係的一般特征,但與其他所有權形式比較,國家所有權具有自己的特征。這些特征體現在:

  第一,在所有權主體方面,國家所有權具有統一性和惟一性的特征。這是指只有代表.全體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國家才享有國家財產所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家所有權的統一的和惟一的主體。這是國家財產所有權的最基本的特征。 國家是國家所有權的統一的惟一的主體,是由全民所有制的性質決定的。國家財產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其所有權的行使必鬚根據全國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只有國家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同時,由全民所有的財產組成的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的主導力量,它決定著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速度和方向,只有由國家統一行使所有權,國家才能對整個國民經濟進行巨集觀調控,實現組織經濟的職能。

  第二,國家所有權客體的廣泛性。這是指任何財產都可以成為國家所有權的客體,而不受任何限制。國家所有權的客體既包括土地、礦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漁場等自然資源,也包括銀行、鐵路、航空、公路、港口、海洋運輸、郵電通訊、廣播電臺、企業資產等;既包括軍事設施、水庫、電站等,也包括文化教育衛生科學事業、體育設施和文化古跡、風景游覽區、自然保護區等。而且,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有些財產只能作為國家所有權的客體,即國家專有,不能成為集體組織或者公民個人所有權的客體,如礦藏、水流、郵電通訊、軍用設施與物資等。除此之外,國家還可以根據國家建設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對於不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如土地等,實行徵用。

  應當指出的是,國家所有權客體的廣泛性,是指任何財產都可以成為國家所有權的客體,而不是說任何財產都是國家所有權的客體。另外,這種客體的廣泛性特征是與集體組織財產所有權和公民個人財產所有權相比較而言的,並不是說集體組織所有的財產、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國家可以任意取得。

國家所有權的內容

  國家財產所有權的內容,是指國家對國家所有的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雖然國家是國家財產所有權的統一的和惟一的主體,但是,在一般情況下,國家並不直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而是根據“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按財產的性質、用途,把財產分別交給相應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這些單位在國家授權範圍內行使所有權的權能,但財產的所有權始終屬於國家。因此,國家財產的管理原則和許可權對於國家財產所有權的行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國家財產管理的基本原則是“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這是國家財產所有權的行使必須遵循的原則。國家財產的管理必須實行統一領導,這是由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性質決定的。這種統一領導是指由中央在全局性和長遠性的問題上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如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方向、速度、規模等重大問題須由中央制定統一的方針、計劃和規章制度,國家以法律的形式確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對於國家財產的許可權範圍等。

  同時,分級管理也是國家財產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由於我國幅員遼闊,經濟領域廣泛,國家財產數量巨大,種類繁多,遍佈全國以至世界。以國有企業為例,在我國現實經濟條件下,這些企業具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企業本身的條件及其所處的環境也千差萬別。因此,國家不可能也沒有必要“事必躬親”,直接或者親自行使所有權的每項權能,而是應當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下,授予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必要許可權,由這些單位對國家財產經營管理。

國家財產所有權的產生方式

  (l)沒收官僚資本和敵偽財產;

  (2)贖買民族資本主義工商業財產;

  (3)資金積累;

  (4)稅收

  (5)通過民事法律行為所獲得的財產;

  (6)罰金、罰款沒收;

  (7)征收、徵用與徵購的財產;

  (8)接受國內外捐贈所獲得的財產;

  (9)無主財產和無人繼承的財產收歸國有。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國家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以任何手段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國家財產。一切社會組織和個人都負有不得侵犯國家財產,並保護國家財產的義務。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對保護國家財產負有重要的義務。對侵犯和損害國家財產者,除了承擔民事責任和給予行政處分外,構成犯罪的,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國家所有權的征收取得

  國家所有權的征收取得即國家依征收方法取得所有權。所謂征收,在漢語里是指國家依法將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源收歸國有的措施。在法律上準確地講,征收是國家為公共目的而強制、有償地取得其他主體的物的所有權的行為。這一概念表明征收具有下列五個特征:

  第一,主體的特定性。征收的主體即征收入,現今各國的立法大多肯定只能是國家。由於國家是領土、居民與主權的結合,本身是一個抽象的概念而不是一個具體的主體,因而,國家的征收行為實際上是由政府來行使的。換言之,物的實際使用者不能成為征收的主體。不過,應當註意,有的國家法律規定,地方團體亦可成為征收主體。第二,公共目的性。國家依靠自己的公權力在其領土範圍內不需權利人的同意而將他人所有的財產轉變為自己所有的財產,這自近代以來一直受到一定的限制。該限制即征收的公共目的性。也就是說,國家征收的財產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否則就是違法的。這在法國、義大利等國尤其如此。第三,強制性。征收是國家主權的表現,一國的任何財產的所有人都必須服從於國家的這一權力。第四,補償性。國家對於它所征收的財產的所有人給予補償,這是法的公平原則的體現。無償征收僅在我國解放初期征收無主的代管土地等財產時被採用過。因此,征收在本質上是強行的買。第五,標的廣泛性。能列入被征收的財產,各國法律均未限制,一切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均可能被徵用。不過,在各種財產中,土地是最普遍的征收對象,這主要是因為土地的稀缺和不可替代的緣故。

  從物權變動這一層面著眼,征收屬於法律行為之外的法律事實,國家因征收這一法律事實取得所有權,性質上應為原始取得。但我國現行法混淆了征收和徵用,現行法所規定的徵用,實質上為征收,而對於嚴格意義上的徵用,法律卻沒有規定。從科學的意義上說,所謂徵用,指權力機關不經物之權利人同意而強制使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物。作為徵用對象的物既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適用的前提通常是戰爭、緊急公務、抗洪搶險等。徵用只是暫時的使用,使用後將返還原物,不能返還原物或對原物有損害時應予以賠償或補償。但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立法規定的徵用均指國家以強制有償的方式取得建設用地所有權。比如現行《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用”。《土地管理法》第45~51條還具體規定了土地徵用及其補償、人員安置等問題。因此,我國現行立法中的土地徵用實質上為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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