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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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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式和批准許可權批准,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收歸國有的行政行為

  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是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強制性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給予農民一定補償的制度。鑒於土地征收涉及農民的生存和國家的安寧,憲法修正案第21條明確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征收是指所有權的改變,而徵用只是使用權的變化。[1]

土地征收的法律特征

  從征收的內涵可見其法律特征:首先,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其次,土地征收具有強制性,征收是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再次,土地征收具有公益性,即土地征收必須符合公共利益。

  (一)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具體來講就是國家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征收權,土地征收本身就是政府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明顯的行政強制性;

  (二)土地征收的目的和前提是為了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並以土地補償為必備條件。

土地征收遵循原則

  (一)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

  (二)保證國家建設用地的原則;

  (三)妥善安置被徵地農民的原則;

土地征收的補償費用

  土地征收及拆遷補償費系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進行公路建設需徵用土地所支付的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等費用。

  1、費用內容

  (1)土地補償費;指被徵用土地地上、地下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等繳納的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租用土地費,耕地占用稅,用地圖編製費及勘界費,徵地管理費等。

  (2)徵用耕地安置補助費;指徵用耕地需要安置農業人口的補助費。

  (3)拆遷補償費;指被徵用或占用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屬構築物、城市公用設施等拆除、遷建補償費,拆遷管理費等。

  (4)復耕費;指臨時占用的耕地、漁塘等,待工程竣工後將其恢復到原有標準所發生的費用。

  (5)耕地開墾費;指公路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應由建設項目法人(業主)負責補充耕地所發生的費用;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規定繳納的耕地開墾費。

  (6)森林植被恢復費;指公路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徵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或批准,建設項目法人(業主)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預繳的森林植被恢復費。

  2、計算方法;

  土地徵用拆遷補償費應根據審批單位批准的建設工程用地和臨時用地面積及其附著物的情況,以及實際發生的費用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及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頒發的有關規定和標準計算。

  森林植被恢復費應根據審批單位批准的建設工程占用林地的類型及面積,按國家有關規定及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頒發的有關規定和標準計算。

  與原有的電力電訊設施、水利工程、鐵路及鐵路設施互相干擾時,應與有關部門聯繫,商定合理的解決方案和補償金額,也可由這些部門按規定編製費用以確定補償金額。

  在2012年11月28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會議決定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雖然目前具體修改條款還未可知,但有業內專家推測,此次修改,主要內容是提高徵地補償數額,提高額度可能至少為現行標準的10倍。有專家表示,修正案草案獲得通過,也為《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的儘快出台鋪平了道路。[2]

土地征收的補償意義[1]

  1.關係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土地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資源,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正是土地提供的食糧和養分,人類才能從蠻昧的遠古進化到文明的今天。城市的擴大離不開土地的征收,而土地征收則意味著農業用地的減少。農地承擔著為人類提供糧食的基礎性功能,耕地的縮小直接決定糧食總量的減少,並導致綠地流失、環境生態破壞等問題。徵地補償制度直接決定著土地征收的價格,並由此決定了農村土地能否得到有效開發使用,也決定了城市發展的方式和速度。可以說,徵地補償制度關係著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也關係著人類的生存與發展未來與命運。實踐中,農村土地的過度征收和濫用,在很大程度上是土地征收的價格過低,對失地農民的補償過少所造成。因此,建立完備的徵地補償制度,將有利於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

  2.關係農民利益的保護。土地征收是國家強制從農民(農民集體)手中取得土地,這一方式的正當性在於個人權利公共利益的制約。個人所有權,包括土地所有權都要服從社會發展的需要,征收農村土地也就成為城市化進程中不可或缺的步驟。但現代法治國家所倡導的社會本位思想並不意味著個人權利對社會無條件的服從,它在認可個人權利為公共利益作出讓步和犧牲的前提下,強調對個人損失的充分補償。土地是人類最基本的生產資料,針對土地所有權的徵地補償是失地農民最重要的利益。在中國,土地對農民具有更為深遠的意義,它不僅是農民生產經營的物質基礎,更是農民情感和心理上的歸宿和依托。因此,在允許政府征收土地的同時,必須通過合理的制度安排給予農民以公正的補償。

  3.關係社會的穩定。農民是否安居樂業一直是中國社會能否長治久安的關鍵,歷代封建王朝的更迭都是以農民起義為導火索,這充分說明瞭農民在社會穩定中的作用。徵地補償制度的主要內容是對失地農民的補償和安置。如果補償和安置不足以讓農民維持生活和工作,大量涌入城市的農民不僅對城市的安全構成嚴重威脅,還危及政治和政權的穩固。我國近年來城市中不安定因素增長,很大程度是由失地農民造成,由於徵地補償而導致的群訪、信訪案件大幅上升。農民的安居問題沒有解決,城市的安全、社會的穩定也就沒有保障。

土地征收糾紛問題[3]

  徵地糾紛,顧名思義就是在征收集體土地過程中失地農民、村委會、用地單位、政府之間產生的糾紛。這類糾紛特殊主體經常表現為:一方是政府或開發商、一方是農民,由於其主體的特殊性導致這類糾紛在處理過程一定程度上可能會存在地方保護主義,而且這類案件人數眾多極有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

  近年來,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徵地規模、徵地速度、徵地幅度都在急劇增長,因徵地問題引發的社會矛盾不斷加劇,失地農民生活水平下降,就業和其他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問題日趨突出,因徵地糾紛引發的上訪和群體性事件經常發生,成為影響農村穩定與社會安定和諧的一個重要因素。正確運用法律手段解決農村徵地糾紛,對於公平公正地保護每一個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土地征收糾紛的根源是,徵地補償款與國家土地出讓金相差太大,集體土地的價值不能平等交換

  以耕地年產值來確定的補償標準不能正確的實現土地的價值,且集體土地的使用受到了極大的限制,可以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一種受限的所有權,農民集體自己無權對其進行處分,只有作為非所有人的國家才有權進行處分,這一規定一方面維護了我國集體土地的穩定,但同時也限制了集體土地價值的實現,將集體土地大量限制在農用地範圍上時,以用途來確定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實際上不符合平等公平的原則。農民在土地被征收時其得到的補償一般在3—10萬元人民幣以內,但當這些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進行出讓時其價格達到了幾十萬甚至幾百萬,這樣的明顯的差價使農民難以接受。

  對我國土地糾紛的處理問題,必須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必須保護農民對土地生產經營的自主權,占用農民土地必須給予應有的補償。土地出讓金主要應該給予農民。必須依法嚴懲那些違背法律、強占亂占農民土地的人。土地征收糾紛問題的解決,具體如下:

  一、提高失地農民的徵地補償標準,改變以往以耕地年產值來確定補償標準的原則,在徵地補償中要充分農民集體對集體土地的所有權。

  二、限制征收土地的條件,建設項目使用土地的應通過政府主導和監督下與農民協商的方式處理,在協商難以解決時方可採取征收這種國家強制手段。

  三、對地方政府徵地進行有效的監管,嚴格履行征收土地審批制度,對征收集體土地的理由是否屬於公共利益作為審批的重要條件。

  四、土地出讓金應上繳國家財政,以減少地方搞土地財政的源頭,由國家建立各地失地農民保障基金,征收集體土地所得到的土地土地出讓金應全部用於失地農民。

土地征收和土地徵用的區別

  土地征收是2004年《憲法》修正後的新辭彙。一些文件、報告時常混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徵用”兩個概念,主要原因是實踐中人們還存有模糊認識,認為二者沒有實質區別,只是表述不同。實際上,二者既有共同之處,又有不同之處。共同之處在於,都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經過法定程式,都要依法給予補償。不同之處在於,征收的法律後果是土地所有權的改變,土地所有權由農民集體所有變為國家所有;徵用的法律後果只是使用權的改變,土地所有權仍然屬於農民集體,徵用條件結束需將土地交還給農民集體。簡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權改變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權改變的,是徵用。

  1、征收土地是以轉移土地所有權為條件,即集體所有變成國有;徵用土地是以暫時轉移土地使用權為條件,土地所有權不發生變化,仍然為集體所有。

  2、補償的項目不一致。征收土地除土地補償、青苗及地面附著物補償外,還包括被徵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而徵用土地只是補償原土地使用者在徵用期間不能從事農業生產的土地補償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沒有安置補助費。

  3、審批許可權不一樣。征收土地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徵用土地的審批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4、土地用途的性質不一樣。征收土地主要是將被征收土地變為施工建設用地,可以修建永久性的建(構)築物;而土地徵用主要是將土地用於臨時性的施工建設場地,地質勘探、搶險救災、建設施工材料堆場等,不能修建永久性的建(構)築物,併在使用期滿後要恢復土地原狀,交還給土地使用者使用。

參考文獻

  1. 1.0 1.1 薛剛凌, 王霽霞. 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研究[J]. 政法論壇:中國政法大學學報, 2005(02):86-94.
  2. 孫雪梅.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將修改 補償標準可能提10倍.京華時報.2012年11月29日.
  3. 土地征收糾紛問題的解決.找法網.201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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