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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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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管理費(The management of land acquisition costs)

目錄

什麼是徵地管理費[1]

  徵地管理費是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受用地單位委托,採用包乾方式統一負責、組織、辦理各類建設項目徵用土地的有關事宜,由用地單位在徵地費總額的基礎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費用。徵地管理費主要用於土地管理部門在徵地、安置、拆遷過程中的辦公、業務培訓、宣傳教育、經驗交流,及儀器、設備的購置、維修、使用費和其他非經費人員的必要開支。

徵地包乾[2]

  實行徵地包乾的,應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所屬的徵地服務機構與建設用地單位協商,簽訂徵地包乾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嚴格履行雙方簽訂的協議。

  徵地包乾的三種形式:

  ①全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所屬的徵地服務機構,採取包工作、包費用、包時間的三包方式,負責徵地全過程的全部工作,徵地所發生的全部費用經科學測算後,由用地單位一次交付土地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或徵地服務機構在規定期限內將土地交付用地單位。

  ②半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所屬的徵地服務機構,採取包工作、包時間、不包費用的方式,負責徵地的全部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土地交付用地單位,徵地費用按實際發生計算,由用地單位直接支付給被徵地單位。

  ③單包方式,即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所屬的徵地服務機構,採取只包工作,不包費用和期限的方式,代表用地單位負責對擬徵用的土地進行勘察、登記,做好徵地的組織與協調工作,協助用地單位與被徵地單位制定徵地安置、補償方案,辦理用地手續等事宜。

徵地管理費收費標準[2]

  實行全包徵地方式的,按徵地費總額的以下比例收費:

  ①一次性徵用耕地在66.67公頃(1000畝)以上(含66.67公頃)、其他土地133.34公頃(2000畝)以上的(含133.34公頃),徵地管理費按不超過3%收取;

  ②徵用耕地66.67公頃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頃以下的,徵地管理費按不超過4%收取。

  實行半包方式的,按徵地費總額的以下比例收費:

  ①一次性徵用耕地在66.7公頃以上(含66.7公頃)、其他土地133.34公頃以上的(含133.34公頃),徵地管理費按不超過2%收取;

  ②徵用耕地在66.7公頃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頃以下的徵地管理費按不超過2.5%收取。

  實行單包方式徵地的,按徵地費總額的以下比例收費:

  ①一次性徵用耕地在66.7公頃以上(含66.7公頃)、其他土地133.34公頃以上的(含133.34公頃),徵地管理費按不超過1.5%收取;

  ②徵用耕地在66.7公頃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頃以下的徵地管理費按不超過2%收取。

  只辦理徵地手續不負責徵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徵地管理費。

  補辦徵地手續,並需要重新進行勘察、登記的建設項目,無償劃撥的國有荒地、荒山等用地項目的徵地管理費收取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意見,經同級物價、財政部門審定後,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並抄報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備案。

  按照全包方式進行徵地的,如徵地過程中出現不可預見情況,可由負責徵地單位據實與用地單位另行結算不可預見費用

徵地管理費的減免範圍[2]

  ①黨政機關、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小學校、幼兒園、福利院、敬老院、孤兒院、防疫站、殘疾人企業徵用土地,免收徵地管理費。

  ②差額預算管理自收自支管理的事業單位為修建辦公樓、宿舍樓徵用土地,減半收取徵地管理費。

  ③搶險救災使用土地,免收徵地管理費。鄉(鎮)村建設徵地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徵地管理費繳納程式[3]

  徵地管理費屬於行政性收費,執行《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和省有關規定,納人財政預算管理。徵地管理費由縣、市、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分級征收。具體繳納程式是:

  徵地管理費採取由用地單位直接繳交或由下一級國土資源部門代收代交的辦法,屬於縣審批許可權的用地項目,用地單位在向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報用地報告時,將應繳交的徵地管理費繳到縣財政部門指定銀行的徵地管理體制費賬戶;屬於市審批許可權的用地項目,縣國土資源局在報送用地項目審批材料的同時,通知用地單位將應繳交的徵地管理費繳到市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的徵地管理體制費賬戶;屬省及省級以上審批許可權的用地項目,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報送用用地項目審批材料時,通知用地單位將應繳交的徵地管理費繳到省財政廳在銀行開設的徵地管理費賬戶。在用地單位繳清徵地管理費後,縣、市、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才予以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未獲准批准的用地項目,自決定不予批准之日起10日內,全額退還徵地管理費。

徵地管理費的計算與分成[3]

  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徵地管理費按徵地補償費總額(包括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下同)的1.4%~2.1%提取。即凡一次性徵地面積較多,動遷安置工作量不大,牽扯人力較少的,按徵地補償費總額的1.4%提取;凡一次性徵地數量較少,動遷安置量大,牽扯人力較多的,按徵地補償費總額的2.1%提取。

  屬於縣征收的徵地管理費,全部留縣使用;屬於市征收的徵地管理費,20%留市使用,80%作為專項業務經費返撥給用地項目所在地的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屬於省征收的徵地管理費,20%留省使用,80%作為專項業務經費返撥給用地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其中縣占70%,市占10%)。

徵地管理費暫行辦法[4]

  第一條 為改善和加強徵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使用征收管理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徵地管理費系指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受用地單位委托,採用包乾方式統一負責、組織、辦理各類建設項目徵用土地的有關事宜,由用地單位在徵地費總額的基礎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費用。

  第三條 實行徵地包乾的,應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所屬的徵地服務機構與建設用地單位協商,簽訂徵地包乾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嚴格履行雙方簽訂的協議。

  第四條 徵地包乾的三種形式:

  (一)全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所屬的徵地服務機構,採取包工作、包費用、包時間的三包方式,負責徵地全過程的全部工作,徵地所發生的全部費用經科學測算後,由用地單位一次交付土地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或徵地服務機構按規定期限將土地交付用地單位。

  (二)半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所屬的徵地服務機構,採取包工作、包時間、不包費用的方式,負責徵地的全部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土地交付用地單位,徵地費用按實際發生計算,由用地單位直接支付給被徵地單位。

  (三)單包方式,即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所屬的徵地服務機構,採取只包工作,不包費用和期限的方式,代表用地單位負責對擬徵用的土地進行勘察、登記,做好徵地組織與協調工作,協助用地單位與被徵地單位制定徵地安置、補償方案,辦理用地手續等事宜。

  第五條 徵用土地管理費的收取標準

  (一)實行全包徵地方式的,按徵地費總額的以下比例收費:

  1.一次性徵用耕地的66.67公頃(10m畝)以上(含66.67公頃)、其它土地133.34公頃(2000畝)以上的(含133.34公頃),徵地管理費按不超過3%收取;

  2.徵用耕地66,67公頃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頃以下的,徵地管理費按不超過4%收取。

  (二)實行半包方式的,按徵地費總額的以下比例收費:

  1.一次性徵用耕地的66.67公頃以上(含66.67公頃)、其它土地133.34公頃以下的(含133.34公頃),徵地管理費按不超過2%計取;

  2.徵用耕地的66.67公頃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頃以下的,徵地管理費按不超過2.5%收取。

  (三)實行單包方式徵地的,按徵地費總額的以下比例收費:

  1.一次性徵用耕地的66.67公頃以下(含66.67公頃)、其它土地133.34公頃以上的(含133.34公頃),徵地管理費按不超過1.5%收取;

  2.徵用耕地的66.67公頃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頃以下的,徵地管理費按不超過2%收取。

  (四)只辦理徵地手續不負責徵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徵地管理費。

  第六條 補辦徵地手續、並需要重新進行勘察、登記的建設項目,無償劃撥的國有荒地、荒山等用地項目的徵地管理費收取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意見,經同級物價、財政部門審定後,報省政府批准實施,並抄報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備案。

  第七條 按照第四條第一項全包方式進行徵地的,如徵地過程中出現不可預見情況,可由負責徵地的單位據實與用地單位另行結算不可預見費用。

  第八條 徵地管理費的減免範圍

  (一)黨政機關、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小學校、幼兒園、福利院,敬老院、孤兒院、婦幼保健、防疫站、殘疾人企業徵用土地,免收徵地管理費。

  (二)差額預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業單位為修建辦公樓、宿舍樓徵用土地,減半收取徵地管理費。

  (三)搶險救災使用上地,免收徵地管理費。

  第九條 徵地費用一般由以下幾項費用組成: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地下附著物和拆遷補償費: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具體收費標準、計算方法,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規定的原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財政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十條 徵地管理費主要用於土地管理部門在徵地、安置、拆遷過程中的辦公、業務培訓、宣傳教育、經驗交流,儀器、設備的購置、維修、使用費和其他非經費人員的必要開支。

  第十一條 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收取的徵地管理費,應按一定比例上交上級土地管理部門,上交的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部門確定。報國務院審批的建設項目用地,其徵地管理費的1.5%上交國家土地管理局,由省級土地管理部門代收、代交,主要用於審批建設項目過程中的必要開支。

  第十二條 徵地管理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鄉(鎮)村建設用地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財政部門可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參考文獻

  1. 葉天泉,花景新,溫世瑞等主編.房地產市場辭典.遼寧科學技術出版社,2009.05.
  2. 2.0 2.1 2.2 餘國滿編.土地管理法實例說.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04.
  3. 3.0 3.1 沈彭主編.土地管理工作實務.中國大地出版社,2003.12.
  4. 燕凌雲主編.稅收法規文件彙編.中國檢察出版社,2000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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