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體性事件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廣義的群體性事件應該是指利益相同或相近的社會群體,由於正當性的利益之間出現嚴重分歧且不能通過司法的途徑予以解決而產生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等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體性衝突行為。
狹義的群體性事件是指,某些利益相近或相同的群體,當其正當利益的訴求缺乏協商機制和維護機制時,而聚眾實施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體性行為。
在危機管理中,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探討群體性事件的管理。首先,準確捕捉群體性事件的特點。群體性事件的特點有以下四個方面。
(1)行為主體的群眾性。這就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一部分群眾的共同思想感情。他們在思想、語言上容易溝通,感情了比較接近,容易達成共識並產生共同的意願和要求;
(2)行為形式的公開性。群體性事件往往是公開進行,事件參與者更是情緒激動並且會願意選擇人群密集的公共場所、繁華街道或交通便利的地方以擴大其影響;
(3)群體事件處置工作較複雜。因為群體性事件既有策劃者、主動參與者,但是還有很多的圍觀者、尾隨者,參與者不僅參與的性質不一致,而且卷入程度也不同,特別是因為它的影響面廣泛、規模較大,所以善後處置取證難、甄別難、定性也難,這就造成了處置工作的複雜;
(4)事件危害常常比較嚴重。有些群體性事件不僅危及人身安全,如群體性械鬥,常常雙方都有傷亡,一旦處置不當會嚴重影響人們對政府及其他組織管理者的滿意度和信任度。
如果從社會心理學角度分析,目前諸多群體性事件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權力異化引起民眾心理失衡。有些政府官員在運用權力時,權力擴張,損害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如不政治占用公共資源,以權謀私、錢權交易、專權行為、壟斷行為,城市的野蠻拆遷、亂收費、亂罰款、亂占耕地、安置補償不合理等引起群眾不滿、心理失去平衡。
(2)挫折導致不滿情緒。當遭受挫折時產生了挫折感,從而引起不滿情緒,一旦有一定數量的人存在不滿情緒時,就可以成為可能燎原的星星之火。如弱勢群體缺少應有的發展機遇與客觀條件,維持生計困難,自身權益難以保障,加上教育、醫療等社會資源的分配不公。如因經濟地位低下而遭受歧視、侮辱時,在一定程度上對心理失衡的產生起到催化作用,強化對部分群眾乃至對整個社會的不滿情緒。當他們不能夠採取合法的手段達到所追求的目標時,其中法制觀念淡漠、自製力差,或好逸惡勞的人就容易逐漸產生報複社會的心理,一旦遇到某些事件作為導火索,就可能採取過激行為,釀成群體性事件。但是,作為參與群體事件的人來說其動機往往又是複雜的,既有打抱不平者。如有人覺得有關人的處境值得同情,出於一種義憤和打抱不平的心態而參與的,以顯示自己的正義感、責任感,以維護法律或人的尊嚴。因而理直氣壯,即使可能受到處罰也無怨無悔。也有法不責眾者,即社會心理學上所說的“去個性化”認為當一個人在群體中時會產生群體為個人提供保護的錯覺。個體誤認為人多勢眾,覺得自己是個匿名者,覺得追查不到自己而助長了冒險心理,喪失了所有社會責任感,失去理性,不考慮法律的約束力而做出違反社會準則的過激行為。當然也有報複社會的心理。在群體事件中,具有報複心理的人一般是出謀劃策者,為了滿足某種政治或物質要求,或個人遭遇了挫折,企圖通過群體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對抗政府,乘機對社會和他人進行報複。
(3)有隔岸觀火或渾水摸魚的心理在產生作用。即有些人並不想從中獲得利益,而是在不平衡的心理驅使下參與群體事件,以製造混亂為樂事,從人們的慌張和秩序的混亂中獲得樂趣,宣泄情緒,從破壞中獲得心理滿足。也有些人並不參與群體事件的謀劃和醞釀,而是隨機參加到群體事件中,趁火打劫,竭力把事情攪渾便於實現利己之目的。一旦撈到好處會“全身而退”,如果發現無利可圖就會中途退出。當群體事件亂得不夠,不足以讓其乘機撈一把時,他們可能會進一步煽動、鼓噪,以擴大事態,製造混亂以達到渾水摸魚的目的。當然也有一部分人只是為了表現自我。這些人往往渴望在別人面前顯露自己,以滿足強烈的自我表現欲望,從眾人的追隨、關註中得到心理滿足。常常利用群體事件展示自己的才能,一有機會,就迫不及待地跳出來出面組織策劃,在激烈的氣氛下情緒高度激動,其目光局限於狹窄的範圍內,缺乏理性的思考。喪失判斷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以爆發性的行為方式發泄自己的情緒和欲望。其中最多的應該是從眾者。在群體壓力下、個人放棄自己的意見而採取與大多數人一樣的行為。為了獲得群體的認同、接納、好感或者避免嘲笑、冷漠、輕蔑、嘲諷、打擊甚至體罰等群體壓力,而被迫參與群體性事件,一旦參與進去往往身不由己。主動或被動地模仿、服從。失去自己的獨立判斷意志,出現去個體化行為。覺得自己從眾不會沒有面子,既然人人都參與了,出事了也是大家一起承擔。當然,我們也並不排除有一部分的追求刺激心理。這類人心理一般不夠成熟,在群體性事件發生時,對群體事件感到刺激,常常在事件發生後才被吸引過來,他們多與事件目的無利害關係。其中少數由於產生與事件其他人共同的興趣、需要而發生態度轉變,並積极參与,而有的在瞭解事情真相後會認識到這是違法行為不應參與或感覺沒有意思而退出。
(1)從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及準備來看可以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①建立預警機制,及時收集反映群眾社會心態的資料。政府有關方面應該聘請社會心理學、社會學方面的專家,制定科學的、切實可行的情緒量表,通過抽樣調查,準確、及時地掌握群眾心態,使下一步的工作做到有的放矢。
②建立處理群體性突發事件的長效機制,及時疏導群眾的不滿情緒。不滿情緒如果長時間得不到疏導,越積越深就會一觸即發。因而,在通過預警機制掌握不了情緒產生的原因後,相關部門應該對這些產生源及時進行排除;當問題短時間之內無法解決時,就應該派出相關的專業人士做心理疏導工作,求得群眾的諒解,使他們的心態復歸平靜。
③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澄清事實,減少劣質性刺激源。群體性突發事件一般都是由激烈的劣性刺激源引發,而很多情況下,這種劣質刺激源都只是一種傳言並非事實真相。因而,有關部門非常有必要建立信息公開制度,當謠言在社會上傳播時,應及時聘請專家等權威人士用事實和專業知識澄清謠言得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因謠言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④培養公民獨立、自主、完善的人格,儘量減少去個性化現象的發生。獨立、自主、完善的人格有利於個體抵禦群體非理性的影響。
(2)從群體性事件的控制與處置來看,可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①及時疏散人群,以減少群體成員間的激烈互動,切斷情緒感染的鏈條。相關人員可以將工作人員分成幾組,分頭做群眾的說服和解釋工作,各小組交涉的地點儘量離得遠一點以減少群眾成員間的互動以及情緒的感染。只要這種感染的鏈條被切斷,爆發群體性事件的幾率就大大減小。
②權威部門及專業人士應及時出面澄清事實,儘量減弱和消除劣性刺激源。群體的憤怒情緒呈現出一撥撥高漲的趨勢,若在事件爆發的前期,權威部門和專業人士能用雄辯的事實攻破謠言,消除劣質刺激源,群體性事件一般都能得到及時的控制。
③要明辨事件的性質,對惡意製造事端者及相關責任人予以嚴厲懲罰;對不明真相的參與者則以批評教育為主。事件平息後,對於事件的善後處理非常重要,若處理不當,則會引起新的不滿情緒,甚至引發新的群體性事件。因此,處理時要謹慎對待,不能隨意擴大打擊面。但對於惡意製造事端者需嚴厲打擊,以儆效尤。
④向事件參與者群體派駐專業人士,開展心理疏導,使其心態歸於和諧。責任的追究並不意味著事件的圓滿處理,此時,有的參與者可能心中還耿耿於懷,而有的則背上思想包袱。因此,相關部門應該向這一群體派駐心理學專業人士,對其進行心理疏導。幫助他們儘快走出事件的陰影,重建和諧的心態。
- 熊衛平編著.《危機管理 理論實務案例》.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第16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