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壟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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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壟斷行為[1]

  壟斷行為通常是指獲取市場支配力的經營者在一定的交易市場中故意實施的限制、排斥競爭的行為

壟斷行為的類型表現[2]

  一般來說,反壟斷法所管制的壟斷行為,不僅包括經濟集中型壟斷結構下的壟斷行為、行政割據型壟斷結構下的壟斷行為,也包括自然壟斷結構下的壟斷行為。不管是何種市場結構下,只要出現排除或者限制競爭,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一般都為反壟斷法所禁止。具體說來,壟斷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經營者之間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一致的行為

  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之間達成旨在排除、限制競爭或者實際上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一致的行為,主要包括:

  (1)統一確定、維持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
  (2)限制商品的生產或者銷售數量的。
  (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的。
  (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的。
  (5)聯合抵制交易的。
  (6)在招投標過程中串通招投標,排除或者限制競爭。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市場支配地位是指一個或者幾個經營者具有在相關市場上控制商品價格、生產數量,或者其他排除、限制競爭的能力。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一個或者幾個經營者不得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實施下列行為,排除或者限制競爭:

  (1)以不公平的價格或者其他交易條件買賣商品。
  (2)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使部分交易相對人處於不利的競爭地位
  (3)限制生產或者技術的發展,損害消費者利益。
  (4)限定經營者只能買賣自己的商品,不得買賣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者限定經營者只能買賣其指定經營者的商品。
  (5)要求交易相對人接受與合同標的無實質聯繫或者不符合商業慣例的附加義務,並將其作為交易的前提條件。
  (6)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7)拒絕進入網路。

  如果經營者不進入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擁有的網路或者其他基礎設施,就不可能進行競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拒絕其他經營者以合理的價格和交易條件進入其擁有的網路或者其他基礎設施。但是,若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能夠證明,由於技術、安全或者其他合理原因,進人該網路或者其他基礎設施是不可能或者不合理的情形除外。

  三、經營者之間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集中行為

  所謂經營者集中是指:①兩個以上經營者合併;②一個或者多個經營者直接或者間接取得對其他經營者全部或者部分的控制權取得控制權包括以下情形:

  (1)取得一個或者多個其他經營者足夠數量有表決權股份或者實質性資產。
  (2)經營者之間通過委托經營聯營等方式形成控制與被控制的關係。
  (3)經營者直接或者間接控制其他經營者的業務或者人事
  (4)經營者通過合同或者技術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按照各國《反壟斷法》的規定,經營者之間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集中行為必須進行申報,各國的經濟發展階段不同,申報標準銷售額等的計算也不盡相同。鑒於此問題比較專業,本章第三節專門予以闡述。

  四、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行為
  1.強制買賣

  行政機關和公共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買賣其指定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

  2.地區封鎖

  行政機關和公共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經營者的市場準人,或者商品在區域間的自由流動。

  3.強制經營者限制競爭

  行政機關和公共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本法所禁止的排除或者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4.其他行政壟斷行為

  行政機關和公共組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妨礙建立和完善全國統一、規範有序的市場體系,損害公平競爭的環境。

壟斷行為的監管[3]

  美國監管當局對銀行卡產業壟斷行為的監管對產業發展作用很大,這既包括對定價的監管,也包括對網路運營規則的監管,以及機構兼併和收購的監管。如果兼併收購註定有嚴重的反競爭效應,司法部可以通過法律訴訟來阻止。近期的重要的案例中,司法部阻止了STAR網路與NYCE網路的併購。上一節關於排他性規則的司法判例和交換費規則的判例即是監管當局對Visa萬事達的壟斷行為的監管。此外,為了確保市場公平定價,商戶可以公平接人電子支付系統,美國於2008年6月5日發佈《反壟斷法》修訂案,即《信用卡公平費率法案2008》。

壟斷行為的法律責任[4]

  經營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禁止性規定,實施壟斷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有:

  (一)經營者之間達成壟斷協議的法律責任

  經營者違反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行業協會違反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法律責任

  經營者違反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規定的經營者的集中的法律責任

  經營者違反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濫用行政權力而限制競爭的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處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參考文獻

  1. 徐益洲主編.經濟法學 第四版.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10.07.
  2. 王俊豪主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 管制經濟學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05月第1版.
  3. 孫毅坤,歐陽琛,黃曉艷編著.銀行卡產業監管:國際經驗.中國金融出版社,2009.01.
  4. 吳琪明編著.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辦案法律分析與適用.中國工商出版社,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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