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經營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委托經營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預先規定的合同,對委托對象進行經營管理的行為。從法律上看,委托經營是信托範疇的延伸和發展。但在具體內涵上又有區別。信托的內涵是資產的委托管理,是以受托人的名義代為管理或處理財產;而委托經營的內涵是企業的委托經營,主要以企業產權及其經營權為對象,對陷入經營困境或發生產權關係重大變動的企業委托專門的托管機構經營管理,目的是改善企業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的贏利能力。
委托經營關係的成立必須具備關係人要素,在委托經營行為中,必須有三方當事人,即委托方、受托方和受益方。委托方和受益方可以是同一主體。
企業委托經營必須堅持三大原則:其一,預定契約原則。發生委托經營行為,首先必須簽訂委托契約,即以法律合同的形式載明委托人的權利和意志、收益人的收益方式與範圍、受托人的責任以及三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等事項,受托人必須以委托契約為依據來對受托對象和受益人履行。其二,委托自主性原則。在企業委托經營關係中,受托人受托期間擁有委托財產的名義所有權,受托人有權在保證實現委托人意志的前提下,自主管理和處置委托對象。其三,分開管理原則。受托人的自有財產與委托經營財產分開管理。
委托經營成為可能的最基本條件是:所有者即委托者不能夠或者沒有必要親自主持經營,從而把經營權讓渡給經營者即受托者。例如:一個國有或集體所有的企業,所有者都是一個群體,為了實現經營目的,他們就必須把自己經營企業的權利進行讓渡,即讓渡給經營者。生產的社會化導致生產資料的社會化,公有制是歷史的總趨勢。在這種形式下更迫切需要委托經營的良好實現。此時的委托方是真正反映群體意願的代表或組織,受托方來源於群體所有者成員。
與上述條件相適應的委托經營的基本特征如下:
第一、經營權的私有化和商品化。其意思是指經營權真正與所有權獨立開來。具有更為廣泛意義的是:使經營權可以作為商品進行交換和流通,可以允許人們買賣、饋贈或繼承等。但也應看到這裡的兩權分離是相對的,原因在於雙方在於利益方面具有一致性,從而形成既對立又統一的局面。
第二、委托經營的時間性和經濟擔保性。時間性是指委托經營根據生產周期的具體情況來定,可以是十年、二十年或者更長一些。經濟擔保性是指受托方應該具有一定的經濟條件作為風險抵押或擔保,但若是實施初期受托人沒有一定的經濟保障,也可以考慮經營過程中的相互抵償問題。
第三、委托經營的法律保障性或契約性。這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均應在同等健全的法律保障的社會環境中進行運作。否則,委托經營的必要條件是不具備的。同時,可以制定《委托經營法》來提供必要條件。例如:在沒有財產抵押的條件下,也可以用刑事處罰來進行監管。如嚴重失職或虧損可以訴訟法庭,與此同時,需要社會主義政治體制相應的改革,使政府切實做到民主、公開地履行其相應的職責。
第四、社會信譽保證制度的建立或“道德成本”的提高,需要政府積極引導提高公民素質教育,從而提高業務水平,使全國形成公平統一的信譽檔案體系,減低或避免違規行為,使經營者們充分、自由而徹底地競爭。因為只有競爭才有發展,只有充分而徹底地競爭,才有最快的發展。
一般情況下,企業委托經營包括四個階段:
(一)委托經營準備階段。主要包括兩項工作:一是受托方與委托方就委托的條件、委托的費用、委托的權利與義務、委托經營收益的分配進行談判,簽署有關委托的法律文件和協議;二是受托方為托管經營進行人、財、物各方面準備和組織工作,為開展委托經營工作創造條件。
(二)委托經營交接與規範階段。主要是根據委托經營協議,由委托方向受托方移交相應經營權的階段。規範階段是在完成托管交接後,對委托經營對象進行全面規範,這是委托經營的必備的準備工作。
(三)委托經營階段。就是依據委托經營協議正式由受托方經營委托對象的階段。
(四)委托經營退出階段。就是委托經營期限屆滿時,受托方退出委托經營,把被委托的對象的管理再次轉移給委托方。或經委托方同意,通過產權交易市場由受托方優先收購或轉讓給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