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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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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經營者集中

  所謂經營者集中,是指經營者之間合併,或者取得其他經營者控制權、影響力。如果經營者結合後對競爭的秩序產生效果,如經濟力量的過度集中,損害競爭的壟斷結構出現,就應受到反壟斷法的調整。[1]

  經營者集中的後果是雙重的。一方面,有利於發揮規模經濟的作用,提高經營者的競爭能力。另一方面,過度集中又會產生或加強市場支配地位,限制競爭,損害效率

經營者集中的構成條件[1]

  1、從主觀上要求一個或幾個企業有控制其他企業的意思。

  2、從行為上要求控制企業能夠對被結合的企業施加控制性影響,控制其主要經營活動。

  3、從效果上要求控制的行為是有計劃的長期行為。

經營者集中的情形[1]

  1、經營者合併。它主要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合併,有兩種情形:一種是經營者吸收其他經營者,被吸收的經營者主體資格消滅,即吸收合併,如美國波音飛機製造公司兼併美國麥道飛機製造公司;另一種是兩個以上的經營者合併後成為一個新的經營者,合併各方主體資格都不再存在,如1995年日本三菱銀行與東京銀行合併,成立東京三菱銀行,成為當時最大的銀行。

  2、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通過取得其他經營者的股份(資產)進而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其他經營者的行為,這是藉助了股東的地位,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的行為。

  3、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經營結合是通過訂立經營合同的方式實現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彼此之間形成了人力、業務、技術等的相互配合,通過經營權的制約形成了事實上的集中形態。

經營者集中事先申報制度[1]

  經營者集中一般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的合同自由行為,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願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的競爭能力。但由於經營者集中有可能導致排除和限制競爭,所以各國政府都對經營者集中進行政府管制。我國採取事前申報的強制申報制度。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經營者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集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申報書;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影響的說明;集中協議;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對經營者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初步審查,作出審查決定。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不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審查期間,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

經營者集中案例[2]

  2020年,實施已11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反壟斷法》”),持續蓄力。

  年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其官網公佈了《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

  12月11日,人民日報針對「互聯網巨頭社區團購」開始發聲;

  12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上,要求“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

  12月14日,市場監管總局又宣佈了處罰決定——

  《對阿裡巴巴投資收購銀泰商業股權、閱文集團(以下簡稱閱文)收購新麗傳媒股權、豐巢網路收購中郵智遞股權等三起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上述三家公司分別處以50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風起於青萍之末,這或預示著互聯網反壟斷強監管時代已經到來。

  巨頭受罰

  此次處罰的三家企業均為互聯網平臺企業,分別是阿裡巴巴投資、閱文和豐巢網路。其中,阿裡巴巴投資是阿裡巴巴集團開展投資併購的主要實體,閱文是騰訊的控股子公司,豐巢網路則是順豐的關聯公司。

  ## 阿裡巴巴投資收購銀泰商業股權

  2014年3月,阿裡巴巴投資通過認購新股和可轉換債券的方式,認購了銀泰商業9.9%的新股股權(約2.2億股)和可轉換債券(對應可轉為上市公司約4.6億新股)。

  2016年6月,阿裡巴巴投資將可轉換債券轉成股份,轉股後阿裡巴巴投資持有銀泰商業約27.83%的股份。

  2017年3月,銀泰商業進行私有化並於2017年6月完成股權交割,阿裡巴巴投資持股比例增加至73.79%,成為銀泰商業控股股東。

  2018年2月,阿裡巴巴投資持股比例進一步提高。

  阿裡巴巴投資有限公司的母公司阿裡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主要從事由天貓淘寶聚划算構成的中國網路銷售平臺業務、全球和中國批發貿易平臺業務以及全球零售市場業務等。銀泰商業(集團)有限公司主要在中國從事百貨店及購物中心的經營和管理業務等。

  ## 騰訊下屬企業閱文收購新麗傳媒股權

  2018年8月,騰訊控股子公司閱文與新麗傳媒等簽署購股協議,以51億元的現金和約104億元的閱文股票作為對價,收購新麗傳媒100%股權。

  2018年10月31日,完成交割,新麗傳媒完成股權變更登記

  閱文主要從事閱讀服務、版權商業化、作家培養及經紀等業務。新麗傳媒主要從事電視劇製作、電影製作、網路劇製作、全球節目發行、娛樂營銷和藝人經紀等業務。

  ## 豐巢網路收購中郵智遞股權

  2020年5月,豐巢網路以換股方式取得中郵智遞100%股權,並於當月完成交割。

  2020年5月13日,豐巢網路與中郵智遞原股東浙江驛寶簽署《標的股權轉讓協議》,收購中郵智遞0.1%股權。中郵資本、成都三泰、浙江驛寶、明德控股、豐巢網路與豐巢開曼簽署《減資協議》,除豐巢網路外的中郵智遞原股東退出公司,減資完成後豐巢網路持有中郵智遞100%股權。豐巢開曼等與中郵智遞原股東簽署《豐巢開曼股權購買協議》和《豐巢開曼股東協議》,中郵智遞原股東合計購買豐巢開曼28.68%股權。

  5月14日,豐巢網路受讓浙江驛寶所持中郵智遞0.1%股權並完成變更登記,豐巢網路成為中郵智遞股東。

  5月15日,中郵智遞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豐巢網路指定人員,豐巢網路指定人員擔任公司總經理財務總監的任命生效。

  5月18日,各交易交割完成。

  豐巢網路和中郵智遞均從事快遞末端投遞服務中的智能快件箱業務,分別運營“豐巢”、“速遞易”品牌智能快件箱。

  從案件調查情況來看,三個案件違法事實都較為清楚。屬於《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三者均取得了被集中者50%以上的股權收購完成後阿裡巴巴投資、閱文和豐巢網路分別取得了控制權

  雖然,三者(阿裡巴巴、閱文、豐巢)都獲得控制權,但《行政處罰告知書》強調,上述三起案件均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也因此沒有被要求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

  但另一方面,我們也註意到,投資併購互聯網企業發展壯大的重要手段,同業上下游整合的併購案例不計其數。從業務經營範圍粗看,閱文與新麗傳媒屬於產業上下游融合;豐巢與中郵智遞屬於同類業務的融合;阿裡巴巴與銀泰商業相關業務線上線下融合。為什麼這三個案例沒有被定義為限制競爭關係?

  其實,在判斷是否構成競爭壟斷上,需要很多資料的審評。一般來說,需要審核涉及雙方或多方經營者(包括行業協會等經營者團體),是否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協同一致的行為,實施固定價格、劃分市場、限制產量、排擠其他競爭對手等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反壟斷法》第十四條是對縱向壟斷協議是這樣規定的: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沒有相關壟斷協議,僅僅是上下游市場或關聯市場經營者的整合,並不能直接定義為構成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總結

  中國互聯網二十年,巨頭們從0到1,各自建立起了龐大的商業帝國。憑藉資本與技術的壁壘,越來越多的資源向巨頭們傾斜,這些企業也擁有越來越多的定價權。阿裡巴巴、騰訊、美團收購案例似乎在告訴我們:互聯網公司成長的盡頭,便是更多的市場份額、直至取得相對壟斷的地位。

  人民日報對此評價:除了流量變現,互聯網企業還有另一種打開方式,即促進科技創新。

  以阿裡巴巴為代表的互聯網企業,多數是抱著打破壁壘、開放、共用、普惠等初心入局市場。在發展壯大、風口轉向的同時,如能堅守科技創新,把投資的存續期延長,不痴迷於急功近利、不熱衷於短期變現,而能夠在長周期視野下贏得技術變革帶來的更大收益

  慎終如始,則無敗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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