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向壟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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壟斷協議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經營者(包括行業協會、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壟斷協議可分為橫向壟斷協議與縱向壟斷協議。
所謂縱向壟斷協議,是指在生產或者銷售過程中處於不同階段的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之間達成的協議。該協議包括:固定或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等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這裡的協議雙方主體分別處於商品的生產、流通、銷售的各個環節上,彼此之間沒有競爭關係,是相互依賴的關係。[1]
縱向壟斷協議的類型[1]
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縱向壟斷協議。
1、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固定轉售商品價格協議是嚴重的壟斷行為,限制了競爭,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2、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限制最高轉售價格實際是限制了銷售商的漲價幅度,有利於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但限制最低轉售價格,不利於保護消費者利益,法律加以明確禁止。
3、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縱向壟斷協議。經營者之間的協議、決定或者協同行為,雖然排除、限制了競爭,構成了壟斷協議,但該類協議在其他方面所帶來的好處要大於其對競爭秩序的損害,法律特別規定對其實行豁免,排除適用反壟斷法的規定。
與橫向壟斷協議相比,縱向壟斷協議具有以下特點:
1、行為主體具有明顯的互補性,經營者之間並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競爭,只是存在交易關係。
2、縱向壟斷協議對競爭的限制,一般通過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協議,要求交易相對人實施特定行為來實現,具有一致對外性。
3、縱向壟斷協議一般體現為明示的方式,並多附隨於經營者和交易相對人的交易合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