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向壟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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壟斷協議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經營者(包括行業協會、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壟斷協議可分為橫向壟斷協議與縱向壟斷協議。
所謂橫向壟斷協議,是指具有競爭關係經營者之間達成的壟斷協議。例如,在生產或者銷售過程中處於同一階段的生產商之間、零售商之間或者批發商之間達成協議。[1]
橫向壟斷協議包括:實施固定價格、限制產量、劃分市場、限制購買或開發、聯合抵制其他競爭對手等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橫向壟斷協議的類型[1]
法律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下列橫向壟斷協議:
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價格競爭是經營者之間最重要、最典型的競爭方式,它為世界各國所禁止,經營者不得通過協議、決議或者協調等串通方式實行統一確定、維持或變更價格的價格壟斷。
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這是一種典型的橫向壟斷協議。商品的供應數量減少,必然導致市場價格上升,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它是指經營者之間分割地域、客戶或者商品市場的行為。這種畫地為牢的行為限制了經營者之間正常的自由競爭。
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購買新技術、新設備,開發新技術、新產品可以有效地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生產效率,推動科學技術的發展進步。經營者之間的限制開發協議是破壞競爭,阻礙一國科學技術發展的行為。
5、聯合抵制交易。它也稱集體拒絕交易,即經營者之間聯合起來不與其他的競爭對手、供貨商或者客戶進行交易的行為。其目的是排斥了其他競爭對手,維護了自身壟斷地位。
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橫向壟斷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