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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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併(merger anne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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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併是指通過產權的有償轉讓,把其他企業併入本企業或企業集團中,使被兼併的企業失去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的經濟行為。通常是指一家企業以現金、證券或其他形式購買取得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喪失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並取得對這些企業決策控制權的經濟行為。
兼併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兼併是指一個企業獲得另個企業的控制權,從而使若幹個企業結合成一個整體來經營。
狹義的兼併概念是指兩個規模大致相當的企業結合起來將其資源整合成一個實體。兼併前企業的股東或所有者在兼併企業中擁有股份,同時原來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繼續在兼併後的企業中擔任高級管理職位。相反,收購是指一個企業取得另一個企業的所有權和管理控制權。是否取得控制權是區分兼併與收購的關鍵。
為了清楚地和收購相區別,狹義的兼併概念也有所擴展。兼併發生時:
·沒有明顯的收購企業或被收購企業;
·雙方共同參與兼併企業管理結構的建立;
·兼併時兩個企業在規模上十分接近,兼併時任何一方不支配另一方;
·全部或絕大部分的對價都是股份互換而不是現金支付等其他方式。在兼併中,極少出現現金轉手的情況。
【案例1】
1992年9月,瑞德國際(Reed International)和荷蘭出版商Elsevier宣佈了一項沒有任何現金支付的合併計劃。52億美元的合併創造出世界上第三大出版業集團。瑞德國際和荷蘭出版商作為母公司各占50%的股份,同時它們保留各自在倫敦證券交易所和阿姆斯特丹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資格。由於合併瑞德國際的規模較大,瑞德國際還獲得了 Elsevier約11%的股份(權益)。1997年,瑞德Elsevier同意,如果監管部門核准,它將和荷蘭出版商Wolters Kluwer合併,合併後誕生的這個英荷控股集團的銷售額約為150億法朗。結果合併沒有實現。
【案例2】
1998年1月,英國最大的兩家製藥公司SmithKline Beecham和Glaxo Wellcome宣佈廠它們的合併計劃。這筆交易的合併價值超過1 000億英鎊,並將創造出英國最大、全球第三大的製藥企業,但這一合併最終還是流產了。在這場兼併發生的前5年中,製藥行業相繼實施了一系列的合併行動,這些交易大體上足迫於削減成本的動機而將研究和開發資源進行合併。
企業兼併表現為企業間資產存量的流動。從巨集觀上說 ,企業兼併有利於資源配置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從微觀上說 ,企業兼併是壯大企業實力、實現企業規模經濟、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競爭力的重要途徑。優勢企業兼併劣勢企業,導致劣勢企業原來占用的資源向優勢企業集中,從而有利於提高資源利用率,同時促使產業結構向優化方向發展。
企業兼併是商品經濟發展的客觀產物,是競爭機制作用的必然結果。中國的企業兼併是在經濟體制改革中興起的 。1988年開始,企業兼併作為深化企業改革促進機制轉換和結構優化的新形式,在全國普遍展開。
作為深化企業改革、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重要途徑,中國企業兼併應遵循自願、互利、有償;註重實效;防止壟斷;既考慮經濟效益,又考慮方便人民生活的原則。
企業兼併的主要類型有:
②縱向兼併。即在生產、經營 、銷售、流通過程中具有前後關聯的企業之間的兼併。
③混合兼併。即彼此無直接的生產經營聯繫的企業之間的兼併。
中國企業兼併的主要形式包括:
①承擔債務式兼併。在資產與債務等價的情況下,兼併方以承擔被兼併方的債務為條件接收被兼併方的資產,取消其法人地位;被兼併方則避免宣告破產。
②購買式兼併。兼併方出資購買被兼併方的資產,使被兼併方失去法人地位,成為兼併方的下屬工廠或分公司。
③控股式兼併。兼併企業通過購買被兼併企業的股份,達到控股比例,從而將其納入兼併企業的運行軌道,被兼併企業仍保持其法人地位,但具有兼併企業子公司的性質。
④吸收股份式兼併。被兼併企業的所有者將被兼併企業的凈資產作為股金投入兼併方,成為兼併企業的股東。
一、管理層收購(MBO)
在美國一些大公司放棄經營而欲出售其經營不理想的企業時,往往公司的管理團隊因為最瞭解這一公司和整個行業,為了避免公司落人他人手中而有意購買,便構成了MBO,即Management buy-out。目標公司的管理層將目標公司收購為己有,其主要方式有二種:
一是管理層杠桿收購,即公司管理層以公司的資產或未來收益作擔保向銀行借貸從而融資買入自己所管理的公司,以此保持對公司的控制權。
二是資本重組方式,即將公司的資本總額降低,相對地提高管理層對公司的持股比例。由於公司總股本的減少,管理層持股在絕對量不變的情況下相對量增加,從而實現對目標公司的控制權。
但一般而言,MBO通常採取LBO的形式,即首先設立一家新公司從事收購,並使目標公司因而大量舉債。由於管理層深知公司的情況,能夠對收購的利弊作出較好的判斷,所以管理層收購一一MBO一度成為普遍運用的公司收購方式。從反收購的意義上說,比較外來襲擊者而言,管理層對目標公司有著近水樓臺之便。
有很多理由使管理層收購成為現實。但如果目標公司不存在足夠大的“潛在的管理效率空間”,公司管理層的願望是不可能實現的。這裡,“潛在的管理效率空間”就是指公司內部存在著大規模節約代理成本的可能性。
MBO的操作過程要點如下:(一)由管理層起草並向公司賣方發出收購要約;(二)對目標公司的調查;(三)在財務分析的基礎上確定目標公司的收購價;(四)融資安排;(五)完成融資併成立新公司。
二、LBO
所謂杠桿收購(LBO)是企業兼併的一種特殊的形式,其實質在於舉債收購,即以債務資本為主要融資工具,通過目標公司的大量舉債來向股東買公司股權,而這些債務資本大多以被併購企業的資產為擔保而獲得的。它主要是運用財務杠桿加大負債比例,以較少的股本投入(約占10%)融得數倍的資金,對企業進行收購、重組,使其產生較高盈利能力後,以俟機出售的或進行經營的一種資本運作方式。買方若向銀行大量融資取得現金,來支付價款給賣方,與買方支付現金是一樣的。而 LBO(leveraged buyout)的特色就在於,買方收購股權的資金,主要系以目標公司的各種資產作抵押,由目標公司向金融機構及其他來源貸得,而買方只支付一、兩成的現金。因此,在作業上,可先以保證本票(promissory notes)及過渡性貸款(bridge loan)作短期融資。之後,再改為由目標公司發行長期的優先債務、居次債務,及募集資金認購特別股及普通股。
它是一種以小博大、高風險、高收益、高技巧的經濟運作方式,充滿誘惑力。當然,高收益與高風險並存。杠桿收購也同樣遵循這一原則。由於資本結構中債務資本占了絕大部分,收購方的償債壓力也極重,債務資本的提供方要求有較高的利率作為補償,而且附有苛刻的條件。一旦經營不善,或是收購前規劃和收購後現金流規划出了問題,收購方極有可能為債務壓垮而破產。
企業兼併包括企業合併、營業轉讓和企業收購三種形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企業兼併分為吸收合併、新設合併和控股式兼併三種形式。無論採取哪種兼併方式,都要採取以下程式:
- 1、初步確定兼併方和被兼併方企業。
兼併方和被兼併方企業一般通過產權市場或者直接洽談的方式予以初步確定,實踐中,由於現有產權市場存在諸多不規範之處,因此採取直接洽談或者自找對象確定兼併方和被兼併方的情形較為常見。
企業採取兼併形式進行改製的,應當對被兼併方企業各類資產、負債進行全面、認真的清查,以清理債權、債務關係。要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核實和界定國有資本金及其權益,以防止國有資產在兼併中流失。企業兼併,必須由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具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如果經過兼併,企業改製為非國有制企業,還要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被兼併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向會計師事務所或者政府審計部門提供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和文件。
- 3、資產評估。
企業採取兼併形式進行改製的,必須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對資產實施評估。對於兼併方企業在兼併過程中轉換成股份制企業的,也要進行資產評估,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資產評估的範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包括知識產權和商譽,但是不包括以無形資產對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其他資產。對於非國有投資者兼併企業的,由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具備資格的資產評估事務所對資產進行評估。對於其他形式的兼併,應當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國有資產實施評估。首先,被兼併企業應當向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評估立項,並呈交財產目錄和有關的會計報表等資料。然後,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如果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准予評估立項的,申請單位應當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按照現行法規及其政策的規定,持有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以及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可臨時評估機構,可以從事國有資產的評估工作,被兼併企業應當委托上述單位進行資產評估,對於委托不屬於上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的,不予認可。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資產的評定和估算後,要向委托單位提出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最後,委托單位將資產評估報告書報其主管部門審查,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資產評估結果。經過確認的資產評估結果,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下達確認通知書。沒有進行資產評估而簽訂出售協議的,應當認定協議無效。
- 4、確定產權底價。
被兼併企業應當以有關主管部門確認的評估值為依據,合理確定出售底價。並可以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確定成交價。成交價不得低於底價(但是允許成交價在底價的基礎上有一定幅度的浮動,如果浮動價低於評估價的90%,要經過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准)。未按照規定進行評估的,一律不予辦理產權變動手續。以招標、投標方式確定成交價的,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處理。對於自找對象的企業兼併,可以協商議價,但是議價不得低於評估值所確認的底價。被兼併的企業屬於全民所有制企業性質的,成交價應當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予以確認。
- 5、簽署兼併協議和轉讓價款管理。
成交價確定後,兼併雙方的所有者應當簽訂兼併協議。全民所有制企業被兼併的,由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批准。尚未建立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地方,由財政部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報同級政府作出決定。為了使兼併工作順利進行,應當征求被兼併方企業職工的意見,並做好職工的思想工作。職工不同意兼併,不影響兼併協議的效力。集體所有制企業被兼併的,應當由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主管部門備案。集體所有制企業被兼併未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兼併協議不生效。因未獲通過導致兼併協議無效的,按照合同法有關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處理,兼併企業也可以就其所受的損失主張賠償。
已經實行承包或者租賃制的企業,在確定其被兼併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中止合同的手續。在沒有辦理中止合同手續之前,企業不得兼併。
企業實施兼併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兼併方應當一次性支付價款;一次性支付價款確有困難的,經過雙方協商,並經依照有關規定批准國有企業改製和轉讓國有產權的單位批准,可以分期支付價款。分期支付價款的,首期付款額不得低於價款的30%,其餘價款應當由受讓方提供合法的擔保,併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內支付完畢。未付價款部分參照銀行貸款利率由購買者向出售方支付利息。轉讓國有產權的價款優先用於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和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職工的社會保險費,以及償還拖欠職工的債務和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剩餘價款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此外,為了保護債權金融機構的利益,《關於規範國有企業改製工作的意見》的規定,在改製過程中,必須要徵得債權金融機構的同意,保全金融債權,依法落實金融債務,國有企業才能改製。金融債務未落實的企業,不得進行改製。
企業兼併協議自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需要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的,兼併協議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經批准的,企業兼併協議不生效。但是依照合同法及其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補辦報批手續的,兼併協議有效。
- 6、辦理產權轉讓的清算手續和法律手續。
被兼併方企業產權轉讓的收入,歸該企業的產權所有者。如果被兼併方企業是全民所有制,其凈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解繳國庫。如果被兼併企業屬於集體所有制,其凈收入按照產權歸屬分別歸不同的所有者。
企業被兼併後,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產權變動登記(包括被兼併企業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變動或者註銷登記)和稅務變更登記;土地管理部門同時為兼併企業辦理土地使用權權屬證書,如果被兼併企業的用地屬於國有劃撥的土地,兼併企業還應當按照房地產法的規定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新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企業被兼併後,如果屬於企業合併的,合併企業應當及時辦理被兼併企業的法人註銷登記,沒有辦理註銷登記,協議已經履行的,不影響兼併協議的效力和兼併企業對被兼併企業債權債務的承擔。屬於控股式兼併的,新設企業應當辦理法人變更登記。
- 7、權利義務的承擔和職工的安置。
對於合併式兼併,兼併企業應當承繼被兼併企業的債權和債務。在合併過程中,如果當事人履行了債權人保護程式,債權人未在債權人保護程式確定的期限內申報債權,則不能向兼併方主張債權;如果當事人未履行債權人保護程式而進行企業兼併的,則兼併方應當承擔被兼併方的負債。此外,在吸收合併的情形下,如果被兼併企業的管理人隱瞞或者遺漏企業債務的,如果債權人在債權人保護程式確定的期限內申報了債權,應當由兼併企業承擔申報的該筆債權。如果債權人未在債權人保護程式確定的期限內申報債權,則兼併企業不承擔該筆債權的清償,被兼併企業的出資人負有對該筆債權的清償責任。
對於控股式兼併,由於被兼併企業仍然法人主體資格並未消滅,因此,被控股企業的債務,仍由被兼併企業承擔。當然,如果控股企業抽逃資金、逃避債務,致使被控股企業無力償還債務的除外。
被兼併方的職工原則上由兼併企業接收。
- 按當事企業的行業關係分類的兼併類型
- 按兼併的內在動因劃分的兼併類型
- 按兼併的實現形式分類的兼併類型
- 按兼併公司掌握目標公司股份是否受到法律規範強制分類的兼併類型
- 按兼併後企業的法律地位分類的兼併類型
- 按兼併企業對兼併的態度分類的兼併類型
- 按兼併企業對目標企業進行兼併的態度分類的兼併類型
- 按中介機構是否介入兼併分類的兼併類型
- 兼併、收購和接管
- 按產權轉移的程度和方式劃分的兼併類型
兼併交易須遵循的幾個原則是
1.合法性原則。
在涉及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抵押權、質權和其他物權,專利、商標、著作權、發明權、發現權、其他科技成果權等知識產權,以及購銷、租賃、承包、借貸、運輸、委托、雇佣、技術、保險等各種債權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時,毫無疑問的是只有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才能避免無數來自國家的、部門的、地方的、他人的法律風險。
2.合理性原則。
在合理的範疇中首先是合理的目標--效益性。股東利潤最大化是所有經營方式包括購併的終極目標。在組合各種資產、人員等要素的過程中效益始終是第一位的。其次是合理的前提--穩定性。在“穩定是第一位的”這句話後面是對中國人民文化和心態的深刻瞭解。只有穩定銜接的基礎上才能出效益。複次是合理地操作--誠信原則。只有誠信地履行兼併協議,才能讓重新組合的各個股東和雇員對新的環境樹立信心,對任何企業來說,“人氣”都是十分重要的。最後是結構合理--互補性。註意個要素的有機組合,達到互補的效果。一句話,做得公平合理,事情才做得好。
3.可操作性原則。
所有的步驟和程式應當是在現有的條件下可以操作的,或者操作所需的條件是在一定的時間內可創造的,不存在不可逾越的法律和事實障礙。同時,整合的程式和結果應是便於股東瞭解、理解並控制的。
4.全面性原則。
要切實處理好中國企業的九大關係--黨、政、群、人、財、物、產、供、銷,才能不留後遺症,否則,後患無窮。進行兼併整合首先需要的是一個整合班子。其中,兼併財務經營顧問、兼併律師和註冊會計師是其中的核心人物。當然,所有的兼併整合策略都應在上述兼併整合的原則下操作。
5.產業政策導向原則
企業兼併要以產業政策與經濟發展戰略為指導,以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為目標。因為在商品經濟條件下,驅動企業兼併的原始動力是利益的增殖機制。而作為微觀經濟單位的企業,其考慮的也只是自身的微觀利益。如果沒有巨集觀上的產業政策導向,可能會帶來一定的盲目性。特別是在中國現階段,市場發育不成熟,企業機制不健全的條件下,企業近期利益導向作用,更會帶來盲目性,併進一步導致產業結構的非優化和畸形化。因此,企業兼併必須圍繞國家的產業政策和經濟發展戰略來進行。各級政府應當在國家產業政策的指導下,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詳細的產業結構調整計劃,對企業兼併加以巨集觀指導,並主要依靠動用信貸、稅收、財政等經濟杠桿來誘導企業兼併的行為方向。企業兼併行為是否合理,其衡量標準主要看其資產存量是否向需要發展的重點產業、新興產業和生產短線產品的企業流動,是否提高企業的整體素質和社會經濟效益。
6.自願互利原則
企業兼併是市場競爭優勝劣汰的結果,既不能一廂情願,也不能強迫包辦,只能在雙方自願情況下才能成交。而這種自願又是建立在互利基礎之上的,買賣行為的確立應當有利於雙方利益的實現,即一方尋求出路和生存,一方獲得擴張和發展。對於產權出賣者來說,產權出賣後,其資產由實物形態轉化為貨幣形態,不僅可以甩掉原來的虧損“包袱”,養活減少經營不善帶來的損失,還可以存入銀行保值,免去種種風險,也可以用於其他投資,使資產在另一種存在形態上獲得更大收益。對於產權的購買者或兼併者來說,通過兼併其他企業,可以使生產和資本迅速集中,從而在更大規模上獲得收益。
7.有償轉讓原則
企業兼併要通過買賣關係有償進行。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兼併實際上是將企業作為商品推向市場,其產權在不同的所有者之間發生轉移,他們之間完全是一種商品買賣關係,這就要求資產轉讓具有有償性。即使兼併發生在全民所有制企業之間,由於屬於不同利益的主體,它們之間的兼併也仍然必須支付相應的資產轉讓費。只有這樣,才能較好地處理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的關係。特別是在“兩權分離”後,在同一財政隸屬關係 的全民所有制之間的兼併,也同樣存在產權(包括占有權、支配權、使用權)轉移的問題。企業之間的產權轉讓,既可以是全部產權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產權的轉讓。但無論哪種轉讓形式,都必須遵循資產有償轉讓的原則。這是企業兼併與“關停並轉”的重要區別。
企業兼併不僅要有償轉讓,而且在轉讓中還應實行“等價交換”。在中國企業兼併伊始,產權市場尚不健全的情況下,在實際工作中,缺乏資產價值的準確評估,一般採取“資產上算粗賬,效益上算大賬”的作法,資產價格以兼併企業能夠承擔、接受為原則,因此被兼併企業的資產轉讓價格與實際價值相差較大,這實際上是一種不等價交換。買賣所以能夠成交,多是政府為推進兼併,進行行政干預的結果。這種做法,在兼併初期是可以理解的,但隨著改革的深入和企業兼併的發展,特別是隨著企業產權交易市場的建立和完善,資產價值的科學評估以及產權的等價交換也就越發重要,成為企業兼併必須遵循的原則之一。
8.市場競爭原則
企業兼併離不開競爭,因為它本身就是一種市場競爭行為。它與行政性合併的本質區別就在於它是“以優吞劣”而不是對等合併。正是這種優勝劣汰的競爭性,使它在為實現社會資源重新優化配置的有效機制。而企業兼併的競爭性又與市場環境分不開。兼併需要市場為其提供各種信息,提供眾多的選擇機會,提供產權交易的場所。離開了市場環境,兼併可供選擇的範圍必然十分狹小,其競爭性將受到抑制,重新配置社會資源的合理程度將十分有限。
中國企業兼併的發展初期,企業之間實現的兼併,多數是由主管部門引導、牽線搭橋促成的,帶有一定行政性色彩,由於缺乏市場競爭機制,缺少可供選擇的機會和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兼併應有作用的發揮。近兩年,隨著各地產權交易市場的建立和市場競爭機制的引入,通過市場實現的兼併逐漸增多,表明中國的企業兼併正在由行政性兼併逐步轉向市場兼併的軌道。目前,一些省市、地方正對如何強化兼併中競爭機制進行探索,如鄭州市在產權交易市場上,積極倡導公開競爭。該市規定,凡是要求拍賣和被兼併的企業,在審批之前一律登報公佈,標明拍賣底價和兼併條件,以提高產權交易的透明度。
兼併是否成功,即兼併行為發生後能否達到預料的良好巨集觀效果和微觀效果,與兼併方有很大的關係。兼併主必須具備一這的條件,才能使兼併行為正常,兼併效果良好。具體說,兼併方的條件包括以下幾條:
1.產品具有競爭能力
產品有廣闊的市場,企業有發展前途,這不僅僅意味著目前企業生產經營狀況不錯,各項經濟效益指標較好,而主要是指兼併方之產品生產領域符合消費需求變化的要求,在未來一段時期產業結構的變化趨勢中尚不屬衰退、淘汰之領域或產品,或者這些產品的需求收入彈性較小,隨著時間的推移,消費者必須一直消費的產品。例如在我國,諸如小轎車、電子電腦、辦公設備、精密儀器、必備日用品等等。都是有良好前景的生產領域,因為它們是代表我國產業結構演變中的趨勢性變化方向的。作為兼併方企業,並非要求其一定是小汽車製造企業,電子電腦企業等才行,實際上,兼併方只要是上述這種產品的生產環節,零部件生產者等便可,由於存在著密切的投入產出經濟聯繫,所以,從事這些領域的兼併方的前景依然是十分良好的。
2.生產技術先進
生產技術先進是一相對的概念,既可以相對於世界一般水平,也可以相對國內一般水平,這裡所要求的,是兼併方生產技術水平至少在國內是屬於先進的。為什麼呢?道理很簡單,因為在企業的投入產出活動中,生產技術先進與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投入產出的轉換率。比較小的投入獲得較大的產出,是企業經濟效益較好的基本保證。當兼併行為發生之後,被兼併方的資產及其以實物表示的種類生產要素就被收入兼併方,並由兼併方將其與本企業資產進行一體化重組。很顯然,這樣一種重組,只有在比被兼併方更先進的生產技術基礎上進行才有意義,才能對微觀(包括企業本身)、巨集觀經濟直到良好的作用。因此,兼併方應具有先進的生產技術水平,這一條件是合理和必要的。
如果僅僅看一下兼併方有那些眾所周知的先進設備,就認為其有了生產技術先進這一條件,則大錯特錯了。生產技術先進固然首先要看其是否有較先進的設備,而更重要的是看其如何運用這些設備及技術人員以取得較高的產品質量,較多的技術創新,較強的新產品研製開發能力。
3.管理水平較高
一個企業若要運作良好,一定離不開良好的管理,因為,有效的管理是按照事物本來的運行法則,將各個部門、要素有計劃有比例地優化組合在一起,使事務有序地進行。企業是一個生產要素組合的場所,通過優化組合,要使投入之後能夠產出符合社會需要的產品或勞務。優化組合進程就是管理過程,優化組合水平高,實際上就是管理水平高。通過管理可以把生產要素的潛能充分發揮出來。
4.償債能力強
兼併方企業作為兼併企業的收購者,除了上述條件外,在收購當時還應有較強的償債能力。因為許多兼併並不是完全由兼併方拿出現金來購買,而是通過一大部分商業貸款進行的,這樣,從銀行的角度和從保證兼併之後能獲得理想效果的角度看,都需要兼併方企業有較強的償債能力。那麼,怎樣判斷兼併企業的償債能力呢?主要是分析兼併方的負債比率。
負債比率是計算企業資產或凈值與負債間的比率,以確定萬一企業經營發生困難,需要清算、償還債務時,對債權人的保障有多大。具體有四個指標可以用來測算:
第一,總資產負債率。總資產負債率是負債總額(包括流動負債和中長期負債)與資產總額之比:
總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 / 資產總額
這一比率是求出負債占總資產的比率,以便知道萬一需要清算時,債權人的保障程度。在以這個比例為計算標準時,要把資產的變現能力考慮進去。無形資產如商業信譽等,一般都不包括在總資產之內,這個比率愈小,對債權的保障就愈大。
第二,凈值負債率。凈值負債率在於限制負債總值不得超出企業所有人即股東所有的凈值全部,因為經營的風險應該由企業所有者承擔,如負債超出了股權凈值,也就是債權人承擔的風險超出了企業所有者,則企業承擔的外來風險太大。除非是在特殊情形下,償債風險太大,將導致企業股權價值跌落。
凈值負債=負債總額 / 股東凈值
一般來說,各行各業的凈值負債率都有不同,此一比率應與同行業比較方纔具有意義,因為和同行比較可以確定該公司的資信程度和財務風險的情形。
第三,資本長期負債率。資本指的是企業長期資金來源,包括長期負債、股本(包括優先股和普通股)以及保留盈餘組成的股東凈值。這個比率表明瞭由債權人提供的長期負債融資,在整個結構中占的比例:
資本長期負債比率=長期負債 / 資本(長期負債+股東凈值)
資本應被視為整個企業的投資資產,因此,透過這個比率,我們能瞭解企業資產結構,同時還可以測度其財務風險和長期財務經營的方向。
第四,固定資產長期負債比率。這一比率一般適用於那些長期負債與固定資產間關係密切的行業,如公用事。因為,在固定資產中長期負債所占的比例高低,常常是債權人及股東所關心的。
固定資產長期負債比率=長期負債 / 固定資產總額
企業兼併是一個系統工程,它的成功除了兼併交易雙方的條件外,還需要滿足各方面的條件。
其一,要有良好的外部條件。包括
(1) 當地對外地企業投資的政策開放度;
(2) 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的支持;
(3) 被兼併企業領導幹部和員工的觀念和素質。
其二,要有良好的內部條件。為了發揮企業重組優勢,重視購併後內部的整合是保證購併成功的必要條件。為此,即要把外延型的改革和創新優勢轉化為內涵型的優勢;將激活微觀的機制優勢轉變為加強巨集觀調控的優勢;把資本經營和規模擴張的優勢轉變為市場的優勢。
其三,要有健全的市場機制。當前,國企普遍存在的債務和冗員問題,由於缺少如托管、中介公開招標等市場手段,使國企的兩大積弊成了兼併中的最大障礙。這一方面與社會保障這個市場經濟的基建工程建設嚴重滯後有密切關聯,另一方面與中央到地方的條塊利益分配製度也相關聯。
從收購與被收購公司管理者的眼光看,導致收購成功或失敗的共同思路和判定因素,可劃分為環境因素與買方行為因素。按參加收購的管理者的認識,環境因素的重要性見表1。對收購的成功有或大或小的貢獻的行為因素的分析,見表2。
表1 收購成功的環境決定因素
表2 收購成功的買方行為決定因素
收購經驗並不是絕對地關鍵,重要的是經驗的質量,而不是重覆乾傻事的次數。的確,一個閃電式的收購策略不允許對以前的收購經驗鞏固消化,並從中學習。
目標的規模大小以及收購的態度(即惡意的還是友善的)都是很有關係的。一個小的目標可使收購者對目標公司的管理層和員工慷慨大方,但它也可能導致高高在上的恩賜態度和麻木不仁。收購者也可能對小的收購目標公司的創值邏輯不甚註重,因為對於小宗收購,它覺得無關大體。在惡意的收購中,目標公司的高級管理層可能是戰鬥的首批犧牲者,但是一個敏感的收購者可以用新的激勵機制和對被收購公司更美好的未來描繪,來贏得剩餘員工的忠誠。
缺乏明確的實施計劃對於收購結果影響不大。一意孤行、堅信收購前的計劃是正確的,而無視目標公司的現實,常常有害於良好的整合。而另一方面,虛心學習則有助於良好的整合。對於不少成功的收購者,也許缺乏明確的計劃才導致了這種虛心學習的態度。
兩個關鍵的因素--收購者的審查和目標公司的健康狀況- -是相互關聯的。審查質量不高也許因為收購決策過程一發難收。忽視人力資源審查看起來也會造成失敗。此項調查的一個有趣的結果是,向來被認為對於成功的收購很關鍵的一些因素,如收購前的籌劃,實際上則並非如此。一個可能的原因是,收購者對於某些環境因素瞭解上的薄弱之處,在談判與整合階段的行為之中得到了補償。這些行為因素以下將要討論。
這些行為因素基本上是不言自明的,誠實、敏感、能幹以及願意與目標公司的員工分享收購的益處,對於成功有重要作用。誠實(truth )不應當成為收購的第一個犧牲品。對於結合面(interface )的良好管理也在調查中得到了體現。
收購者給目標公司帶來的任何變革,都必須把它對人的影響考慮在內。我們再次看到,誠實的交易以及對人的關註,對於確保心甘情願的合作與投入是必要的。一宗收購案無論按照財務還是商業標準來看有哪些益處,使所有這些得以發生的是人。
一般來說,兼併要想成功,被兼併企業應處於如下的情形中:
1.資不抵債,接近破產
企業破產是指企業經濟活動的失敗,一般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指負債超過資產,因“資不低債”而不能清償債務,這叫做事實上破產,或稱為真正的破產。另一種是指債務雖仍未超過資產,但不能夠現金支付到期債務,必須以部分固定資產變賣為現金才能清償,倘若如此,其經營活動則無法維持下去,因此而被宣告破產,稱為法律上的破產。當企業經濟活動失敗時,宣佈破產可以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可以使債務人得以擺脫經濟困境,但對企業當事人、職工、股東等來說並非好事,他們要承受一些損失,有時甚至是很重的損失,同時,對社會來講也非好事,因為失業等會增加社會福利開支,增加社會不安定因素;相反,若在接近破產而未宣佈破產時,若將此企業兼併,並承擔了其一切債務,則使債權人利益得到完全保障,股東、職工等權益也有了保障,這對經濟,對社會都有好處。所以,當那些接近破產的企業行將破產時,不應先斷然宣佈破產,進行清盤,而是要極力爭取其他實力雄厚企業將其兼併。
2.管理不善,營運無方
鑒於目前我國主要骨幹企業都是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且一些企業多年來一直由於管理不善,營運無方而處於虧損狀況,年年吃國家財政補貼,長此以往,十分不利於國家經濟發展,而且還起了一個壞的示範效應。為此有一些市,曾設立黃紅牌警告制度,試圖通過警告、限令的壓力迫使其好轉。用心良苦,但實效不佳,因為沒有破產的壓力,警告仍不過是假的,廠長最多換個地方再當。因此,目前可行的辦法是,將那些管理不善,運營無方,長期虧損的企業由優勢企業兼併掉,在兼併後,對原企業的那些管理人員只能量才使用,而絕不能官複原位,或調到其他企業再做官。從長期的角度來看,對於國有企業,除了產權明晰之外,作為大股東的國家應有一套監測企業經營狀況的辦法和制度,對於經營不良的投資企業讓其他優秀企業兼併之,從而保證國有資產的增值和獲利,不斷促進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3.處於沒有發展前途行業及過分競爭行業
對於那些處於沒有發展前途待業的企業應推動其被兼併,使其所擁有的生產要素轉移到更為需要的以及有發展前途的生產領域中去,從而提高生產要素的利用率,同時,又順利地將這些企業從該待業中解脫出來,最終無大震動地取消衰退行業。對於那些處於過份競爭的生產領域的企業,要引導它們互相兼併,提高生產集中度,發揮規模經濟效益。
以上,只是些原則性的界定。我國在企業兼併的實踐中,有的城市還對被兼併方作了更為具體的規定。如成都市規定:凡是市屬經營性虧損或長期處於虧損邊緣,法人代表在短期內無力扭虧的企業;簽定了承包、租賃合同,又無法完成合同指標的企業;產品無銷路,又一時找不到出路的企業;能耗大,污染嚴重,又無法改造的企業;資金周轉困難,在“扶優限劣”政策下不能自拔的企業;在落實承包責任制中討價還價,不原簽定承包合同的企業;國家有重大經濟政策出台,適應不了,找不到生存和發展出路的企業等等,原則上要由資產所有者決定,進入產權交易市場公開招標,進行轉讓。
投資銀行是企業兼併業務的重要中介,從事企業兼併的投資銀行及相關業務的機構主要有:專門的財務顧問公司、商業銀行的企業兼併收購部門、大型且提供全面服務的投資銀行、綜合證券公司的投資銀行部門。
會計師事務所與投資銀行一樣,也是兼併交易中介的重要機構,其主要功能是在兼併的審計評估階段負責兼併兼併稽核,若發現與兼併協議書簽訂前的情況有很大出入,買方可修改兼併收購所支付的金額。
迅速而成功的兼併,有賴於專業律師的協助。律師在企業兼併中的作用主要表現在:
1.為商業談判制訂基礎,使談判中的各項重要內容都能符合法律的規定;
2.協調、參考所有相關的調查報告及分析結果,並把他們反映在合同條款中;
3.將商業談判的最後結果納入契約中。
商業銀行提供的服務包括企業財務服務、股票中介、基金管理和證券買賣。企業財務服務包括評估公司和業務,以及為交易安排資金。
在跨國、跨行業兼併收購中,買方如為了避免經營策略失當,不妨求助於財務顧問公司,一般來講,財務顧問公司的功能在於替企業擬定或評估經營策略,考察目標公司是否符合買方公司的經營策略。因此,一旦兼併交易進入協商階段,財務顧問公司就退居幕後,接下來的工作一般會由投資銀行接手。
但是,財務顧問公司也不是絲毫都不涉及兼併交易本身,有時為了規劃最佳的經營策略,也會參與收購公司過程中的一些活動,如審查評估階段,進行商業審查,管理可行性分析,甚至協助買方擬定兼併收購後的整合計劃等。
兼併收購顧問的選擇標準有以下幾條:
1.成功的兼併經驗
2.行銷導向而非銷售導向
買賣雙方各有作為其代表的投資銀行,買方委托的投資銀行必須建立在買方的觀點,瞭解其策略發展的方向,以提供兼併收購的機會,如此兼併收購才較容易成功,投資銀行與買方之間的關係才會長久。對於僅以低費率搶占市場的買方投資銀行,或是推銷員式的賣方投資銀行,買方應特別提防。
3.對買方的瞭解
這包括對買方產業、公司要有深入瞭解,能夠幫助買方找到非常好且未被其它買方接觸過的目標公司。
4.財務融資能力
投資銀行不僅要能提供買方有關兼併收購後的最佳融資方案,而且當買方資金不足時,投資銀行有能力以自己的資金、橋梁貸款、協助買方私人募股等方式,促使兼併方案順利進行。
5.對賣方成分瞭解
投資銀行不僅應對賣方所處的產業,甚至包括賣方公司本身,都應有深入的瞭解,如此才可能使買方不致買錯了或因出價太低以至錯失良機。因此,投資銀行的產業研究分析能力便是最基本的要件,專業的投資銀行應公允地評估目標公司價值。
6.同賣方的管理階層有良好的溝通
兼併雖然由買方經營階層作決策,但兼併收購後是否能成功經營,與賣方管理階層是否願意配合有很大的關係,因此投資銀行也應說服賣方的管理者,避免其對於兼併方案的抗拒,甚至爭取他們予以積極的支持。如果投資銀行同時具有接管賣方公司的能力,更可使買方無後顧之憂了。
7.投資銀行提供的其它服務
兼併契約是指併購公司所訂的契約,必須對買方有相當程度的保障,但是同時風險也是難免的,畢竟過多契約上的保護,可能導致賣方不同意。但是,買方還是應該在儘可能的範圍內,尋求更多的法律保障。按照併購工作的整個過程,一般而言,併購契約應有以下的類型。
買賣雙方開始洽商後,如果達成初步協議,會簽署所謂的“意願書”或“備忘錄”,就雙方所達成的合意,作為繼續進行磋商的基礎,同時可依此作進一步的審查作業。意願書是否對對方未來的行為,構成有效的約束力,要看當事人的意思,而在意願書內予以約定。一般而言,意願書中的若幹條款,往往是會具有約束力,如保密條款、費用分攤條款、不准再與他人洽商併購條款,而其他條款則不具約束力。
通常意願書只是提供正式併購契約的框架,因此簽訂意願書後,雙方即有一個具體的洽商方案,買方除了繼續深入對賣方的資產、負債、營運狀況作審查,也同時和賣方洽談正式的併購契約內容。
在併購全部股權時,買賣雙方須簽訂“股份購買契約”或“股份轉讓契約”,若是只併購一部分股權,則常須再簽訂“股東協議書”(或合資契約)。至於併購資產,則只簽訂“資產購買契約”即可。
簽訂股份併購契約時,也常同時簽訂很多互有關聯而必須同時洽商而定案的契約,如在完全股權併購下的人員留任契約或竟業禁止契約。甚至包括在形成合資企業下的技術授權、供應或銷售契約。但是,在資產的併購契約中,則一般重在各項財產的詳細說明,並將其列為附件。
有關股份收購契約的主要條款說明如下:
-般股份收購契約之所以很冗長,即在於賣方的“陳述與保證”。它站在買方立場上,要求賣方對公司中的任何一件事物作“陳述與保證”。收購股份的契約,在性質上屬於買賣契約,故表明雙方已就標的物、價格及其支付方式達成協議的條款,是收購股份契約最重要的條款之一。因此,契約上應表明買方是“依契約約定的條件及出賣人的陳述及保證下,而同意購買該股份”的意旨。依此,賣方對於有關的公司文件、會計帳冊、營業與資產狀況的報表與資料,均應保證它的真實性。尤其關於公司負債狀況,買方應要求出賣人就公司人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開列清單,並保證除該清單上所列債務外,對其他人不負任何債務。雙方收購協商的主要時間,一般花在磋上,如果賣方這些陳述有錯誤時,賣方應如何賠償買方。
②履行契約期間的義務
收購契約簽訂後可即時履行,亦即賣方交付標的物(如股票),而買方交付價金。但是可能基於某些理由,而使收購契約簽訂後而尚未完成交割或支付價金。其理由可能是因為須等待政府有關機關核准,或者此項股權移轉需債權人同意方有效,或者根本買方還須再作一番審查後才交割。此外,也可能須取得供應商、客戶、房東的同意,因為其與該公司的契約中規定,如公司控制權若有變更需其同意,方得延續賣方與該第三人原有的合約,否則可終止契約。事實上,在磋商契約的擬定過程中,買方仍繼續其審查工作,以便更瞭解目標公司狀況,發現現存或潛在的問題。
收購股份契約的簽訂,是整修交易行為的開始,而在交割日,雙方移轉股份及交付價金時,則為交易行為的終結。這一期間是雙方一個敏感的過渡時期。對買方而言,因股份尚未正式移轉,未能取得股東的合法身份,從而無法直接參与目標公司的經營;就賣方而言,其可能因為股權即將移轉而降低經營意願,從而影響公司的收益。因此為了避免雙方權利義務在這段期間內發生變動,自願於契約中明確訂立雙方當事人於此一期間的義務。
在此期間,雙方應註意的事項包括:
1.雙方應儘快取得本項交易所需的一切應有的第三者的同意、授權及核准。
2.賣方承諾將於此期間內妥善經營該公司的義務。
3.為維持目標公司的現狀,防止賣方利用其尚為公司股東的身分,變相從公司獲取其他利益,減少公司資產價值,賣方在此期間內,不得分派股利或紅利,並不得將其股份出售、移轉、質押或作其他處理。此外,非經買方同意,亦不得與第三人有任何對目標公司的營運或財務狀況有損害的行為。
4.雙方對於收購契約所提供的一切資料,均負有保密的義務,以免節外生枝,並確保雙方權益。
③契約履行的條件
收購股份的契約,常將契約的簽署與股票及價金的交付日期分開。因為契約簽署之日,就表示雙方就收購股份一事已達成一致,然而,須待雙方已依契約履行一定義務及有關要件具備後,才開始互相轉移股票與支付價金。
因此,契約履行的條件就是指,如果一方沒有達成預定的條件(condition),另一方有抗辯的權利,可以在對方尚未履行預定的條件前,暫時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即完成交易)。譬如一方要求他方須獲得股東會與董事會必要的同意。此項條款是保障買方在賣方不完成其應作之事時,買方不須受任何處罰。
契約履行的義務及條件,主要應包括以下幾點:
1.至交割日時,雙方於本次交易行為中,所作的一切陳述及保證均屬實。
2.雙方均已依收購契約所訂的條款履行其義務。例如賣方已依約提供有關報表,以供買方審查。
3.此案已取得第三者一切必要的同意、授權及核准。
4.雙方均已取得本項收購股份行為的一切同意及授權,尤其是各董事會及股東會關於收購行為的決議。
5.待一切條件及義務履行後,雙方始互負轉讓股份所有權及支付價金的義務;賣方應於交割日將股份轉移的一切有關文件交付買方,同時,買方亦應依約支付價金給賣方。
至於交割日的確定,在簽署收購契約之時,雙方若難以預測交割要件於何時能夠具備,即無法確定交割日。因此一般作法可於契約中約定,於交割條件具備時,以書面通知賣方指定交割日。但雙方必須在契約中規定交割的期限,逾期仍無法交割者,除非雙方另有延長的協議,此契約即失去其效力,以免雙方的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
④股票及價金的提存
股份購買契約簽署的目的,乃當約定的條件及義務履行後,雙方均能依約移轉股票及支付價金。而在跨國性的收購活動中,若雙方並無足夠的信賴關係,為確保雙方均能誠信履約,在收購契約簽署的同時,亦可約定將股票與價金提存第三人(通常為銀行或律師)。提存的意義,系指雙方將尚未移轉戶的股票及價金,提存在雙方所同意的第三人保管,除經雙方指定授權的代表外,任何一方不得自保管人處取回股票或價金。
⑤交割後公司的經營管理
假如收購者取得目標公司的全部股份,則對該公司自然可以取得絕對的控制權。日後關於公司的經營管理,可自主在法令許可的範圍內自由制定。如果僅收購目標公司的部分股份,投資人(買方)與未轉讓股份股東形同合資,如果另有合資契約的約定,自應視取得股份的比例,就有關經營管理的許可權,作明確約定。此外,在發達國家(尤其是美國),雇主與從業人員間常訂有雇用合約,因此在收購合約上,應言明如果內部雇用人員續效無法維持某一既定標準,或無法達到某一預訂的成長率時,有權加以更換。
⑥損害賠償條款
在收購協商中,損害賠償條款(indemnification)常是最不易取得妥協項目之一。如果某方違反契約規定,另方可要求損害賠償。譬如,如果賣方“陳述及保證”其擁有某項資產,結果發現並沒有,則買方可對此資產的價值,要求賠償。買方常要求將部分價金寄放在第三者,如果賣方違反保證而須償付買方時,可直接用以償付損失。此外,有鑒於“損害額”認定上的困難,常另有“損害賠償金額”的預定。
⑦其他常見的條款,如:此項交易所發生的賦稅及費用由哪方負擔。
二、風險分擔的協商
收購股權的風險極高,買賣雙方若能達成協議,簽訂收購契約,則契約上的許多條款必然表現出雙方在各項風險分擔的共識。一方對無法接受的風險往往試圖用這些條款,將風險轉嫁給對方,因此這些條款的協商,往往是協商的重點。
賣方為限制本身由於未知曉而承擔過多風險,故希望在契約上以“就賣方所知”作陳述,因此雙方可對knowledge下定義,譬如賣方從目標公司內部人員所知的範圍。
對於損害賠償,賣方亦常要求交割後某期間內發現不實才予賠償,譬如一年。但是,買方會要求更長的保證期間,甚至依不同的“陳述與保證”及發現不實的困難性,分別制定不同的保證期間。此外,賣方也常要求訂出賠償金額不可超過某一金額,或者賠償金額須達某一金額才賠償,若只是一點點輕微損失即不必追究。買方則常希望保留些價金以備交割後,若發現資產不足或負債增加時加以抵銷。但也可獲得賣方承諾,以本身的資產作為擔保,保證負責此項損害賠償。
在股份收購的契約,買方最關切的是是否有負債的承擔。有的負債包括股權收購前,賣方公司因公司車輛出車禍、客戶在公司營業場所跌倒等正進行的訴訟的潛在賠償,或因過去侵犯商標或專利權、不良產品對客戶造成傷害等使未來可能發生的損害賠償,這些均非賣方故意不揭露或自己也搞不清的負債,而是發生損失的機率未定或賠償金額未定的潛在負債。
因此,買方所爭取的是“與賣方劃清責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如果有負債完全歸於賣方。此外,收購後若發現有任何以前賣方未披露的負債,不管是故意或過失,均由賣方負責。但是仍要註意的是,公司股權的移轉並不影響債權人求償的對象,買方收購目標公司後,仍須先清償該債務,要依“股份購買契約”向賣方求償,但是賣方屆時是否具清償能力,尤應註意。
總之,買方對目標公司真實狀況的“無知”,必須獲得賣方的保證,但是否賣方願在契約上答應給予保證,實視雙方協商時的談判力量及價格上的調整。在某種低價上,買方會同意放棄一切保護,在某種高價上,賣方也會同意一切保證。事實上,買方對風險的控制,除了在“陳述與保證”條款與損害賠償條款上明確約定外,尚可通過“支付價金”的妥善安排,來達到目的。
資產收購合同與股權收購合同相類似,但在購買目標公司所擁有的資產的收購契約中的重點,在於資產的轉讓,而與目標公司的經營管理,並無直接關聯,在收購資產的契約內容方面,除關於目標公司的經營管理約定外,一般與收購股權契約大同小異;由於收購資產契約的重點,應在於目標公司資產的移轉,故特別註意有關資產的盤點交割,並要求賣方將目標公司的一切有形、無形資產開列清單,以資憑據。在資產收購契約中,陳述及保證條款為最重要條款。買方也可要求賣方(系公司)里的個人(主要經營者或股東)作此項保證。
在風險的承擔方面,雖買方不承受債務,但在美國許多法令上仍由買方繼受債務,值得註意。這些買方繼受項目如下:
1.賣方的欠稅。
2.在同一處所繼續使用同一資產,則對賣方原未所發生的環境污染仍應負責。
3.對賣方原所雇員工有若幹義務。
4.對賣方原產品若有暇疵,可能亦須負責。
5.須以合理及相當的對價取得資產,否則可能被撤銷其讓渡行為,而必須返還資產。
因此我國企業到美國收購資產時,應註意前述法定責任,可在訂約時適當地要求減低我方的風險。此外,應註意各類不同形式資產的法定移轉方式、移轉時間等。
兼併是一項高技術內涵的經營手段,如果操作得當,所能獲得的收益是十分巨大的,但高收益的東西永遠伴隨著高風險。為了保證投資和收益的安全,降低其伴隨的風險,在兼併造作過程中要註意以下問題:
一、信息錯誤。這是在我國實施兼併的最大陷阱。在中國,信息的取得是十分複雜和困難的,就算千方百計得到了信息,裡面也有驚人的錯誤。因為,有時連一個企業的老總也搞不清有的資產在法律上是否存在。況且,賣方在兼併前不講實話是常有的事。其他關鍵信息錯誤如交易主體無資格,產權交易客體不明確,交易程式違法等。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是十分必要的,在這方面費用千萬不要吝嗇。在中國,兼併的利潤通常遠遠大於其他規範的市場經濟國家,但一定要請懂行的專家才行。
二、經營不善。包括不能象管理原來的企業那樣管理新的兼併後企業;沒有足夠的現金開展隨後的計劃,因為總有意想不到的開銷,如被購企業的種種或然負債等;不瞭解將進入的市場中的競爭對手,尤其是外資兼併時不僅僅是要瞭解中國對手,還要瞭解已經或將要進入該市場的外國對手,以及國際經濟形勢變化對原先經營計劃的衝擊;不能解決企業和地區文化差異問題;被購企業的職員將有關技術和市場的商業秘密外瀉;被購企業的衛星廠或未並部門同行競業瓜分市場等。
買方所購買的是一個能夠運轉的整體業務,而不僅僅是簡單的資產總和。不瞭解具體情況的經營者是不可能獲得兼併成功的。找當地的專家會對兼併者有所幫助。聽從專家的意見,在重要崗位設置你的管理人才,建立有效制度,進行管理重組,精簡機構,增強科研實力以符合知識經濟的要求。如果不是現金寬裕,在兼併方法的選擇上註意採用現金流量少的方式。聘請有關專家對市場進行專項調研和提供管理咨詢。
三、第三方攻擊。兼併方之外的其他方方面面如法院、行政、和職工等圍攻兼併後的新企業,因為一般來說兼併後企業相比原來有錢,而原先不出現的債權人和職工一看到好不容易來了個有錢的主,自然不肯放過了。在政府方面,由於情況的變化,會有不同程度的干擾,原來講好的,現在都不作數了,工商、稅收、土地、環保等各種行政機關的規費和稅收都冒了出來,加上企業原來欠的水費、電費、煤氣費、電話費等(可能帳上都沒有的)也會出現。在這種情況下與當地政府的合作好壞是成功兼併的關鍵。
四、在兼併合同中的保證條款是十分重要的。保證條款是買賣雙方從法律上界定被購企業資產的最主要內容,也是賣方違約時買方權利的最主要保障,兼併合同中應用最直接、合理、科學、專業和沒有歧義的語言使買賣雙方達成共識,以減少今後的糾紛、誤解和矛盾。保證條款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
1. 公司的合法性,相關法律文件的有效性,法律主體成立性,對公司股權所有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2.公司對其帳冊上註明的有形和無形資產的合法擁有的權利範圍及其限制(條件)的反映。
3. 保證公司的重大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的反映。
4. 對公司或然負債的說明、法律狀態的維持。
5. 最低損害數額。
6.合理的保證期限(如知識產權的有效期和稅務違法的追訴期、政府的批准期限等)。
7. 買方的及時違約通知條款和合理的補救措施條款。
8.(可選)賣方應賠償買方負責事由,賣方的總責任不超過收購合同的總價條款。
9.(可選)多個賣方的連帶責任條款
五、其他。兼併專業人員做專項法律和地區、部門性調查。現在中國還沒有反壟斷法,因此總的來說該風險不大。但要密切註意同業競爭者的反應。不要盲目為了多元化去兼併,首先要計算有沒有利潤,也不要盲目求大,二要首先計算成本;調查一下兼併的目標企業“有技術嗎”“有市場份額嗎”,看準時機,把握規模與成本,規模與效率,規模與風險,規模與力量,規模與競爭力的關係;同時把握能有效地輸出成功的企業文化。
一、現將本文書的製作要點介紹如下:
1.雙方當事人。
2.兼併方式。
3.兼併後有關事務的處理。
4.兼併方的權利、義務。
5.被兼併方的權利、義務。
6.違約責任。
7.糾紛的解決。
8.其他事項。
二、格式:
××股份有限公司兼併××廠的協議
本協議由以下當事之間簽署: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省市路號
乙方:××廠
住址:省市路號
鑒於:
(1)甲方為經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以社會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為企業。雙方目前均合法存續。
(2)甲、乙以方經友好協商,決定由甲方兼併乙方。
……
為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當事人本著平等、自願、公平的原則訂立本企業兼併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1.有關詞語的解釋
除非本協議中另有規定,以下詞語具有下列含義:
1.1……
2.兼併方式
3.兼併後有關事務的處理
3.1有關債權債務的處理
……
4.兼併方(即甲方)的權利義務
5.被兼併方(即乙方)的權利義務
6.違約責任
7.糾紛的解決
8.附則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乙方:××廠(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年月日
三、舉一範例供製作時參考:
××股份有限公司兼併××廠的協議
本協議在以下當事人之間簽署: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省市路號
乙方:××市經濟貿易局
住址:省市路號
鑒於:
(1)甲方為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以社會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擬兼併乙方下屬的廠。
(2)廠為乙方所屬的國有企業,與乙方具有資產產權關係。
(3)雙方經過友好協商,乙方同意甲方兼併乙方下屬的廠。
(4)本兼併事項已徵得政府有關部門的同意。
為了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保證本次兼併的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當事人本著平等自願、公平等價的原則訂立本企業兼併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1.有關詞語的解釋
除非本協議書中另有約定,以下詞語具有下列含義:
1.1廠:是指乙方所屬國有企業,與乙方具有資產權關係,其住所為省市路號,營業執照註冊號為,註冊資金為萬元。
1.2資產評估報告:是指為了實施資本兼併,由雙方共同選訂的具有相關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廠的資產評估報告。
1.3有關資產:是指依本協議書甲方所接收的廠的經營性資產及相關負債。其詳細資料請見《資產評估報告》。
1.4有關合同:是指廠簽訂的,並由甲方所認可的貸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各種生產經營合同。
1.5有關業務:是指廠依法從事的生產經營業務。具體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為準。
1.6有關職工:是指與被兼併的經營性資產相對應的廠的所有在冊職工。
2.兼併方式
2.1甲、乙雙方同意,甲方以承擔債務的方式兼併廠,即甲方以承擔與資產評估報告基準日當日廠的經營性資產所對應的全部債務所應支付的對價作為本次兼併的價格。
2.2本次兼併的資產評估報告,應由甲、乙雙方共同聘請有相關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並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
2.3甲方在兼併廠後,其有關業務由甲方經營管理,並由甲方享有和承擔相關的權利及義務。
3.有關債權、債務的處理。
甲方在兼併廠後,其相關債權、債務均由甲方承擔。
4.有關合同的處理
4.1甲方在兼併廠後,其依法簽訂的有關合同,均由甲方繼受。
4.2上述合同主體需要變更進,乙方應協助甲方完成變更登記手續。
5.兼併事宜
5.1甲、乙雙方確認,在本協議書生效後10日內辦理廠有關資產、業務及文件、資料的移交手續。
5.2在辦理移交手續時,乙方應給予甲方以必要的協助。
5.3廠的有關業務,在被甲方兼併以後,甲方可以繼續從事此有業務。
6.承諾
6.1乙方與廠的承諾。
6.1.1乙方與廠有權處置廠的資產,且該等資產合法、有效、真實。
6.1.2乙方與廠保證在本協方書簽訂之日起至兼併完成前,企業生產經營照常進行而且不得擅自調進、調出有關職工。
6.2甲方的承諾
6.2.1甲方保證及時接收廠的相關資產和業務,並承擔其有關債權、債務。
6.2.2甲方保證接收廠的有關職工。
6.3甲、乙雙方保證,互不作出有損於對方利益的行為。
7.甲方的權利義務
7.1甲方的權利
7.1.1甲方有權根據本協議接收廠的資產,併在兼併完成後有權處置其資產。
7.1.2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將與廠經營性資產有關的全部文件完整地移交給甲方,上述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所有各種帳目、帳簿、設備技術資料等。
7.2甲方的義務
7.2.1按本協議的約定支付有關對價的義務。
7.2.2與乙方共同聘請資產評估機構並負擔所有資產評估費用。
8.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8.1乙方的權利
8.1.1乙方有權向甲方收取有關對價。
8.1.2乙方有權監督甲方在兼併活動中是否損害乙方廠及其職工的利益。乙方還有權監督甲方在兼併後的活動是否損害廠職工的利益。
8.2乙方的義務
8.2.1乙方有義務與廠一起將所有經營性資產及相關文件資料根據本協議並移交給甲方。
8.2.2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辦理有關本次兼併的手續。
9.違約責任
9.1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規定,均構成違約,均應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給予賠償;雙方均有過錯的,按雙方過錯大小確定賠償額。
9.2因不可抗力以及國家有關立法、產業政策的調整,致使無法履行本協議書的,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10.糾紛的解決
10.1甲、乙雙方因本協議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來解決;
10.2甲、乙雙方在友好協商開始20日後還未達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附則
11.1本協議書未盡事宜,甲、乙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本協議書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名、蓋章的生效。
11.3本協議書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乙方:省市經濟貿易局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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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le Roh,沙漠之鹰,18°@鷺島,Zfj3000,Wwdz,Lolo,Kane0135,Kuxiaoxue,Vulture,Cabbage,Dan,鲈鱼,Yixi,泡芙小姐,HEHE林,连晓雾,Gaoshan2013,Mis铭,寒曦,Lin.評論(共10條)
請問,兼併是取得了控制權還是沒有取得控制權?或者廣義上取得控制權而狹義上不取得控制權?
廣義的兼併是指一個企業獲得另個企業的控制權,從而使若幹個企業結合成一個整體來經營。狹義的兼併概念是指兩個規模大致相當的企業結合起來將其資源整合成一個實體。兼併前企業的股東或所有者在兼併企業中擁有股份,同時原來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繼續在兼併後的企業中擔任高級管理職位。希望對您有幫助!
廣義的兼併是指一個企業獲得另個企業的控制權,從而使若幹個企業結合成一個整體來經營。 狹義的兼併概念是指兩個規模大致相當的企業結合起來將其資源整合成一個實體。兼併前企業的股東或所有者在兼併企業中擁有股份,同時原來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繼續在兼併後的企業中擔任高級管理職位。
希望對您有幫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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