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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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轉讓(Asset D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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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資產轉讓,是指資產所有者為更有效地使用其資產而對部分資產進行調劑處理等經營管理活動。
資產轉讓是改善經營,提高整體資產產出能力的客觀需要。在商品經濟條件下,資產產出能力不僅取決於對資產的合理利用,而且取決於資產的優化配置。通過市場組織,適時地調劑和處理陳舊、老化和報廢的資產以及因技術進步和產品、工藝調整而閑置不需用的資產,可以減少資產損失,盤活資產存量,優化資產結構,從而提高資產的總體產出效益。
從巨集觀經濟管理的角度積極推進資產轉讓活動的開展,也有利於調整社會產業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推動資產存量在流動中實現優化配置,從而形成社會資產總量的集約化經營效益。
(1)有償轉讓
資產作為能夠給所有者帶來預期收益的特殊財產,只有通過市場,按照價值規律和等價交換的原則,實行有償轉讓,才能實現其合理的價值補償。因此,資產的有償轉讓是商品經濟條件下資產轉讓的基本原則。
(2)無償劃撥
資產的無償劃撥是計劃經濟體制下資產存量流動的一種特殊現象,一般發生在同一所有制的國營企業之間,是行政控制下的資產有計劃轉移。根據《國營企業固定資產實行有償調撥的試行辦法》,屬於下列情況的固定資產,仍可以實行無償劃撥:
①因管理體制、組織機構調整,企業或企業的一部分改變隸屬關係的;
②工業改組中企業合併、分設,或生產車間隸屬關係改變,部分設備在企業之間進行調整的;
③支援新建工業基礎,人員或建制變動,設備隨著轉移的;
④經國家特殊批准無償調撥的。
資產轉讓包括有形資產轉讓和無形資產轉讓。
(1)有形資產轉讓
有形資產轉讓包括企業產權和公司股權的轉讓。根據交易的內容,可以分為部分產權轉讓、部分股權轉讓和整體產權轉讓、整體股權轉讓。根據轉讓的份額大小,又可以分為控股權轉讓和非控股權轉讓。
(2)無形資產轉讓
無形資產轉讓,包括經營權、品牌使用權、項目開發權、設施冠名權、土地使用權、排污權等。
1.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的稅務處理。由於資產轉讓的主體是企業,因此資產轉讓產生的所得或損失應併入企業的應稅所得額或在稅前扣除。
2.資產轉讓中流轉稅的處理。
(1)如果納稅人轉讓的是存貨,應按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涉及消費稅的消費品還應該繳納消費稅。
(2)如果納稅人轉讓的是固定資產,按照財稅[2009]9號文《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應按財稅[2008]170號文《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執行,即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①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 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此外根據財稅[2009]9號文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需要指出的是,固定資產銷售額是含稅的,在實際計徵時應作調整。例如,某一般納稅人2008年 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現準備出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前購買的屬於征收消費稅的機動車,原值 200 萬元,已計提折舊 90 萬元, 假定固定資產清理費為10 萬元,現按 80萬元出售該項固定資產。需繳納增值稅為:80/(1+4%)× 4%× 50%=1.54(萬元)。
(3)如果納稅人轉讓的是無形資產或是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產,則應繳納營業稅。例外的是,據財稅[2002]191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在投資後轉讓其股權的也不征收營業稅。如果轉讓的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則還應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