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向兼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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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向兼併(Vertical Mer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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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兼併企業的產品處在被兼併企業的上游或下游,是前後工序,或生產與銷售之間的關係,則稱這種兼併為縱向兼併,又稱為“垂直兼併”。如煉鋼企業兼併鐵礦採掘企業等。
其中,兼併處在最終需求者方向的企業時,稱為“前方性縱向兼併”;兼併處在原料階段方向的企業稱為“後方性縱向兼併”。這種形式的兼併一般是想控制某部門,行業的生產及銷售全過程,從而獲得一體化的效益。
縱向兼併的基本條件是,被兼併企業的業務能與兼併企業的業務相互銜接。
縱向兼併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提高經濟協作效益,是一種經營單位向其產品的加工和銷售各階段的延伸。縱向兼併可能是兼併投入要素或原材料的生產企業,也可能是兼併最終生產和銷售企業。
目前,有關縱向兼併效應的爭論焦點主要在:一方觀點認為縱向兼併消除了雙重加價對市場價格的扭曲,降低了最終產品市場價格,有利於提高社會福利;而另一方觀點認為縱向兼併導致縱向圈定,加大了兼併企業的市場勢力,提高了最終產品市場價格,降低了社會福利。所謂縱向圈定是指下游企業兼併某一上游企業後,該上游企業將不再向其它下游企業出售中間產品,只有當被兼併的上游企業的生產能力大於兼併企業所需要的中間產品生產能力時,才構成實施縱向圈定的條件。即縱向圈定是指下游企業兼併上游企業後,將閑置上游企業部分生產能力。其目的是,提高中間產品的價格,使得下游競爭對手處於不利地位。
從管理上來說,縱向兼併也給企業提供了許多提高收益潛力的機制。
1、通過縱向兼併,可以減少收集有關供應、需求和價格等市場信息的需要,或者使收集信息的渠道更暢通,如對銷售企業的兼併可使企業能更快地瞭解需求的變化,從而有計劃地調節生產。
2、縱向兼併能夠為企業提供一個較穩定的經營環境,保證企業在供應緊張階段得到有效的供應,或者在總需求量不大的階段保證產品有銷路。
在傳統的完全競爭市場體系中,企業似乎沒有進行縱向兼併的必要,因為所有的投入品和產品都可以按市場所確定的價格購買和出售,但是,這種觀點沒有把競爭市場中的不確定因素考慮在內,而恰恰是這種不確定因素促進了企業的縱向兼併。儘管這裡對供應與需求的保證不能完全防止市場的上升與下降對企業的衝擊,但會減少不確定性對企業的影響。不過,隨著世界經濟的一體化,企業為擁有貨源和保證銷路而進行縱向兼併的必要性已越來越小。
3、通過對原材料生產企業或產品銷售企業的兼併可以提高企業的歧異化能力。例如兼併後可以提供更好的銷售和售後服務,及對原材料和產品質量能進行直接控制,這都有利於提升企業的競爭優勢。另外,“某企業的縱向一體化,可通過使原本有條件競爭的非一體化的競爭對手企業,更難於保持有效的競爭者地位,以此來設置進入壁壘。這些進入壁壘包括更大的協約困難、不利的規模經濟效應和被提高的資本費用。”不過這一點還有爭議。
從總體來看,縱向兼併是企業將關鍵性的投入一產出關係納入企業控制範圍,以行政手段而不是市場手段處理一些業務,以達到提高企業對市場的控制能力的一種方法。它主要通過對原料和銷售渠道及用戶的控制來實現這一目的。縱向兼併使企業明顯地提高了同供應商和買主的討價還價能力。企業主要通過迫使供應商降低價格來同供應商進行競爭,通過迫使買主接受較高的價格來同買主進行競爭。這種討價還價的能力主要是由買賣雙方的行業結構,以及它們之間的相對重要性決定的。企業通過縱向兼併降低了供應商和買主的重要性,特別是當縱向兼併同行業集中趨勢相結合時,能極大地提高企業的討價還價能力。
縱向兼併往往導致“聯鎖”效應。一個控制了大量關鍵原料或銷售渠道的企業,可從通過對原料和銷售渠道的控制,有力地控制競爭對手的活動。因此,即使縱向一體化不存在明顯的經濟效益,企業為防止被競爭對手所控制,當一家企業率先實行縱向兼併時,其餘企業出於防衛的目的必須考慮實行縱向一體化。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縱向兼併可以有這樣一些優點:
1、由於縱向兼併是指將與本企業生產有密切聯繫的其他企業的生產和銷售過程通過收購、兼併、合併等方式納入到母公司的這樣一種經濟現象。
2、縱向兼併在技術經濟方面可以節約成本。
但是,縱向兼併常常會導致企業無止境地向其它領域延伸,使企業的攤子越鋪越大,從而削弱企業的核心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