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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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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social insurance charges)

目錄

什麼是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以職工工資為基數,按一定比例提取的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不包括納稅人為職工所作的各種商業保險費支出。

企業社會保險費用現行處理模式[1]

  新《企業財務通則》規定企業應依法為職工支付基本醫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費,所需費用直接作為成本(費用)列支。《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企業按照國務院、各地方政府或企業年金計劃規定的基準和比例計算,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包括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向企業年金基金相關管理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企業以購買商業保險形式提供給職工的各種保險待遇屬於企業提供的職工薪酬,應當按照職工薪酬的原則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

  新準則明確了職工薪酬的概念,融合了所有與報酬相關的項目,據此設置“應付職工薪酬”一級科目,在其下根據薪酬類別如工資薪酬、福利費、各類社會保險費用、辭退補償、帶薪休假費用等,設置二級科目,如“應付工資”、“應付辭退補償”、“應付社會保險費”、“應付住房公積金”、“應付福利費”等。具體處理如下:

  (1)會計期末計提企業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用時

  借記有關成本費用科目

    貸記“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社會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

      “應付職工薪酬—— 應付社會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社會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

      “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社會保險費(工傷保險費)”

  (2)從職工的工資中扣除應由職工繳納部分時

  借記“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工資

    貸記“其他應付款——職工個人保險費”

  (3)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時

  借記“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社會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

    “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社會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社會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

    “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社會保險費(工傷保險費)”

    “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社會保險費(生育保險費)”

    “其他應付款一職工個人保險費”

    貸記“銀行存款

  【例】華宇公司2008年2月按照規定比例在社保機構核定的月繳費工資中計提基本社保基金,核定的月繳費工資為214580元,其中基本生產車間生產甲產品發生薪酬費用124500元,車間管理人員薪酬費用35080元,為在建工程發生職工薪酬費用27000元,行政管理部門人員職工薪酬費用28000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比例為單位20%,個人8%;基本醫療保險比例為單位6%,個人2%;失業保險比例為單位2%,個人1%)。則企業計提、代扣和繳納社保費用的會計處理如下:

  (1)計提企業承擔的社保費用

  借:生產成本——甲產品 34860

    製造費用 9822.4O

    在建工程 7560

    管理費用 7840

    貸: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社會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42916

      ——應付社會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4291.60

      ——應付社會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12874.8O

  (2)企業在職工工資中代扣

  借: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工資 23603.80

    貸:其他應付款——職工個人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17166.40

      ——職工個人保險費(失業保險) 2145.80

      ——職工個人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 4291.60

  (3)企業繳納社保費用

  借: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社會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42916

    ——應付社會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4291.60

    ——應付社會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12874.80

    其他應付款——職工個人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17166.40

    ——職工個人保險費(失業保險) 2145.80

    ——職工個人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 4291.60

    貸:銀行存款83686.20

社會保險費所得稅稅前列支規定[1]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084號)規定,納稅人為全體雇員按國家規定向稅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失業保險費,按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的標準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可以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准予扣除。同時,該條例還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稅收法規對符合條件的社保費用是當期發生當期扣除,新會計準則和財務通則的相關規定加大了所得稅差異,使得部分跨期和資本化的社保費用難以在當期收人中得到補償,導致遞延所得稅資產,在所得稅彙算時應進行納稅調減處理。相應增加了涉稅核算的複雜程度。

社會保險費徵繳存在的主要問題[2]

  社會保險費徵繳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不外乎來自於兩個方面:一是制度缺失;另一是執行不力。就制度方面而言.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是由計劃經濟時期的社會保障制度轉制而來.這其中涉及到新舊體制的銜接、過渡等問題,想一步到位很困難.因此有些制度的規範要晚於實際:就執行方面而言,由於執法力度不夠。加之繳費人員情況複雜,問題就此產生。具體而言,我國社會保險費徵繳主要存在下列問題

  (一)少繳、欠繳社會保險費現象普遍

  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費不是以稅收的形式籌集,而是以繳費的形式籌集.在征收力度上明顯偏弱,企業少繳、欠繳社會保險費的情況比較普遍。近年來。社會保險費的收繳率雖然有所提高.但總的情況並不樂觀少繳、欠繳社會保險費的主體既有企業。也有個人。企業中主要是一些小型企業(也有少量大、中型企業),它們規模小。會計制度不健全。加之經常變換經營場所.稅務部門稽查管理難度大.造成拖欠社會保險費。他們採取多種手法.達到少繳費或不繳費的目的 例如:有些小企業(其企業所得稅實行定率征收.如沈陽市)為了少繳費.儘量少報繳費工資基數.爭取按最低標準(該地區上年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還有一些企業.為了少繳費.少報參保人數,不給農民工、臨時工等繳納社會保險費 據統計.截至2006年底.全國企業累計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436億元。全國千萬元以上的欠繳企業177戶.累計欠費45億元。少繳、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個人則一般為個體戶、自由職業者、低收入者、已經建立養老保險地區的農村人El等等

  (二)社會保險費徵繳制度不完善

  1.社會保險覆蓋範圍不夠廣泛

  近幾年.各省市不同程度地擴大了社會保險的徵繳範圍.如福建等省市把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納入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徵繳範圍:把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納入了基本醫療保險的徵繳範圍。2005年,政府統一了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政策 然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均不在養老保險範圍之內,占全國人口55.1%以上的農村人口.基本上只能靠土地和家庭養老.仍游離於社會保險體系之外.社會保險的覆蓋範圍仍然不夠廣泛。

  2.社會保險繳費率過高

  按照國際勞工組織的研究.社會保障繳費率不能超過工資的25%.目前.我國企業社會保險綜合費率為39% .遠遠超過了警戒線。如此高的繳費率.加大了企業的勞動成本.削弱了相關企業的競爭力 特別是那些新成立的中小企業.它們的生產經營剛剛起步.資金非常緊缺.如果再按高費率來繳納社會保險費.會使它們不堪重負、舉步維艱。所以現行的社會保險高繳費率是導致企業繳費能力不足.少繳、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原因之一。

  3.社會保險費徵管許可權不統一

  按照《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可以是稅務機關.也可以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但是,《條例》又規定,社會保險登記與申報費額的核定必須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從現實情況看.我國多數省份規定社會保險費由地方稅務局代徵.但社會保險登記與申報費額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這就出現了徵管許可權不統一的情況.造成地稅機關徵繳社會保險費的責權分離,不利於社會保險費依法按時足額徵繳。

  (三)社會保險的統籌層次不高,靈活就業者異地續保銜接困難

  目前部分省份的社會保險仍以縣級統籌為主.社會保險的統籌層次不高.各地區的工資水平和徵繳標準不統一.社會保險的統籌部分缺少全國統一的轉續辦法,靈活就業者異地續保銜接困難。目前全國範圍內的人才流動非常普遍、非常頻繁.但這些人的人事檔案卻不得不留在原來居住的城市.社會保險關係也留在原地.對於居住地來講.由於人不在本地.無法征收社會保險費.而對於新去的工作地來講.由於社會保險沒有實現全國統籌.也無法在工作地續保.嚴重影響了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

  (四)社會保險費徵繳力度不強

  籌集社會保險資金可以採取兩種形式.即徵稅和收費。這兩種形式比較而言.在徵繳力度上是不同的,徵稅的力度明顯強於收費。根據我國《稅收徵管法》的規定,當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時.稅務機關可採取一系列措施.如限期繳納、申請稅收保全、加罰滯納金、甚至追究法律責任等。而收費則不能按此行事。目前.我國社會保險資金的籌集靠繳費而不是徵稅.這就使徵繳力度大打折扣。有些企業和單位,明知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是不對的.但依然我行我素.因為這沒違法.而屬於違規

  (五)社會保險費徵繳各相關部門之間信息不暢

  徵繳社會保險費是一項綜合工作.它涉及到許多部門,這就要求必須做好這些部門之間的信息傳遞工作。目前,由於地稅、勞動保障、財政、銀行等部門之間信息系統各自獨立.致使社會保險費徵繳的數據信息不完全、不暢通,資源不能共用.不僅浪費了大量的社會資源.而且降低了征收效率。

強化社會保險費徵繳的對策[2]

  社會保險繳費是社會保險活動的起點.如果沒有社會保險繳費.就沒有足夠的社會保障資金,也就不能為社會成員提供社會保險津貼.社會保險制度所具有的保障功能就不能落到實處。為此。應從以下方面人手.解決社會保險費徵繳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完善社會保險費徵繳制度

  完善社會保險費徵繳制度是解決上述問題的關鍵所在.如果我們不能從制度上進行理順、規範.則執行的再好也會有許多漏洞。

  1.擴大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範圍.適度降低社會保險費率

  擴大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徵繳範圍.將所有企業、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納人參保範圍.並積極推進農村社會保險體制建設 對於農民可以採用優惠費率.並以自願為原則參加社會保險.逐步解決農民的社會保險問題。同時。適度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減輕企業負擔.這樣不僅有利於經濟發展.提供更多就業崗位.而且有利於社會保障的持續穩定發展。另外.對於企業繳納的社會統籌部分.其費率可以借鑒增值稅.把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適用較低費率.適度減輕其負擔.提高其繳費能力:對於個人繳納部分.費率可以一致 以企業負擔不超過工資總額的25% ,個人負擔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0%為宜

  2.完善相關法規.科學合理地劃分責權

  科學合理地劃分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責.確立“地稅征收、財政監督、社保發放”的社會保險基金徵管體制。具體而青:明確規定地稅機關為社會保險費的唯一征收主體.並將社會保險登記與申報費額的核定許可權也授予地稅機關.從而使稅務機關在征收社會保險費時.能獲得完整的執法許可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社會保險方面的政策制定和解釋、個人賬戶的記錄和管理、社會保險待遇的審查和發放、社會保障預算的編製:財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社會保障預算審查。這樣.明確了責任.理順了徵管程式,工作效率自然提高

  (二)加快社會保險“費改稅”的步伐

  目前.以行政收費方式籌集社會保險基金.征收管理手段缺乏剛性. 是社會保險費徵繳困難的根源所在。所以,必須加快推進社會保險費的“費改稅”步伐.儘快開徵社會保險稅.將社會保險資金的籌集納入法制化軌道.發揮稅收的剛性作用 開徵社會保險稅後.稅務部門征收社會保險稅順理成章.名正言順.可以充分運用稅務部門的聯網優勢. 形成覆蓋全國的征收系統,稅務、財政、銀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之間的信息資源亦可共用 加之各地區的稅務機構健全.稅務人員徵稅經驗豐富以及嚴密的稅源監控制度都能為社會保險稅的及時、足額徵繳提供保證。

  (三)加速社會保險全國統籌的進程

  提高社會保險的統籌層次,實現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全國統籌.這是做到“應保盡保”的關鍵所在.也是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最終目標 為實現這一目標.我們應分為三步走:首先.建立省級調劑基金制度 對於尚未建立省級統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必須先建立起省級調劑基金.各省級政府通過縱向轉移和市縣之間的橫向轉移相結合的辦法實現省及省內市縣之間的基金餘缺調劑 此時,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才流動而造成的社會保險費的徵繳困難依然存在。其次,建立省級統籌 在市縣統籌之後,待時機成熟時實現省級統籌,在此基礎上.制定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轉續辦法。對於社會統籌部分可以根據各地區的工資標準,制定一個轉移繫數.然後.國家根據具體狀況進行基金餘缺的調劑,個人賬戶部分可以隨人走 在社會保險的社會統籌部分和個人賬戶基本矛盾得以緩解後.由社會統籌層次導致漏繳、欠繳問題基本解決。最後,實現全國統籌。在這一階段.技術層面的問題已全部解決。

  (四)利用現代化手段,保障社會保險各部門、各地區的信息暢通

  在社會保險費徵繳過程中,應全面採用現代化的徵管手段.充分利用網路資源.抓好信息平臺建設.形成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網路體系.既可以使社會保障各部門之間信息暢達.也可以使不同地區之間的信息傳遞更快捷、更方便,提高徵繳效率。這就要求稅務、財政、銀行、勞動和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之間、不同地區之間系統兼容.資源共用 這樣才有利於對企業(尤其是私營的中小企業)用工情況、繳費基數、繳費時間等進行全面監督,切實保證社會保險費的足額、到位。

  為把社會保險費徵繳工作深人人心.政府還要加大宣傳力度。利用各種宣傳媒介.如電視、電腦網路等進行廣泛宣傳,使人們充分瞭解社會保險的內容及其相關法規.充分認識社會保險費徵繳的重要性.提高參保意識.積極主動地加人到社會保險行列中來.促進社會保障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 1.0 1.1 何滔滔.芻議企業社會保險費用會計處理.財會通訊,2008年6期
  2. 2.0 2.1 程海濤.社會保險費徵繳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探析.北方經濟:綜合版,2008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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