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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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待遇是指勞動者在何種情況下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及社會保險待遇水平如何。《勞動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我國勞動者享有的待遇有:退休後的養老保險待遇;患病、負傷時的疾病保險待遇;受工傷時的工傷保險待遇;失業時的失業保險待遇;生育時的生育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還有遺屬津貼。[1]
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2]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必須具備法定條件,對於不同項目的社會保險待遇來說,其享受條件不盡相同。一般包括以下兩項:
1.具備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主體
資格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者,必須是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在我國,原保險制度將被保險人限定在較狹窄的範圍內,經改革正逐步擴大被保險人的範圍,原則上要求所有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待遇,並要求在條件成熟的農村,也要逐步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制度。
關於受益人的資格,我國有關法規列舉規定了若幹職工親屬可作為受益人,例如,祖父、父、夫,年滿60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祖母、母、妻,未從事有固定報酬工作者;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未滿16周歲,或雖滿16周歲但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尚在普通中學學習者;孫子女未滿16周歲,或雖滿16周歲但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尚在普通中學學習,其父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母未從事有固定報酬工作者;職工依靠他人撫養長大,現撫養人男已滿60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妹從事有固定報酬工作,需要依靠職工本人供養且共同居住者等。因此,作為受益人的職工親屬,應當是本人沒有生活主要來源而職工對其負有供養義務者。其中,大多數為直系親屬(如父母、祖父母、子女),還包括配偶和旁系親屬(如弟妹)。在受益人之間無主要受益人與次要受益人之分,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受益權。
2.實際發生法定的社會保險事故
社會保險事故,是指衰老、失業、傷殘、疾病、生育等勞動風險事故。只有在保險事故已實際發生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才有權實際獲得社會保險待遇。法律上關於社會保險事故作為社會保險待遇享受條件的規定,主要有:
(1)以保險事故作為劃分險種的依據,發生不同的保險事故,則享受不同的保險待遇。
(2)發生的保險事故必須限於保險責任範圍內,否則不能享受保險待遇。
(3)某些保險事故的發生須持合法有效的證明。例如,失業必須經失業登記,殘廢必須經殘廢等級鑒定等。
不同的社會保險,其享受待遇的具體條件和標準都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規定。養老保險相關的法律有:《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 104號):《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 104號);《國務院關於嚴格執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81] 164號);《勞動部關於嚴格按規定辦理職工退休的通知》(勞險宇[1993] 3號);《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 26號);《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勞辦發[1997] 116號)等。
醫療保險相關法律有:《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 44號);《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 479號);《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的意見》(勞社部發[1999] 22號);《關於確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的意見》(勞社部發[1999] 22號)等。
工傷保險相關法規:《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 266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 28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職工工傷致殘享受護理費條件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 306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私人包工負責人工傷待遇支付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5] 11號)等。
失業保險法規主要為《失業保險條例》(1999年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8號)。生育保險的法律主要為《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4] 504號)。對於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社會保險待遇的內容[3]
社會保險待遇是社會成員按照社會保險制度規定的內容和標準所享受的物質或精神上的幫助。在有些國家以及國際勞工組織又稱為社會保障津貼。社會保險待遇主要涉及待遇項目、待遇標準和待遇保值三個問題。
1.待遇項目
社會保險待遇項目是指社會保險制度向受保或受益人支付的津貼種類,它是社會保險制度承保的意外事故種類的具體體現,因此,社會保險待遇項目可以作為劃分社會保障計劃的重要依據。國際勞工組織在《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中,規定的待遇項目有:醫療及疾病補貼、失業津貼、老年津貼、工傷津貼、家庭津貼、生育津貼、殘疾津貼和遺屬津貼等。當然,各社會保險種類內的待遇項目又可細分,如失業保險待遇就可分為失業基本津貼、失業救濟金、醫療補助金等。
2.待遇標準
社會保險待遇標準是衡量社會保險待遇的數量和質量的指標。由於各國的經濟結構不同,歷史文化傳統不同,所處的經濟發展階段不同,因此,各國的社會保險津貼水平確定原則及其確定辦法也存在差別。國際勞工組織認可兩種確定社會保障津貼水平的辦法:一是根據最低生活需要確定津貼水平;二是與收益人的收入掛鉤,津貼水平相當於原工資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此外,該公約還規定在確定津貼水平時,應考慮典型非熟練工工資和熟練工工資,確定最低津貼標準和最高津貼標準,最高津貼標準不應定得過低。
3.待遇保值
待遇保值就是社會保險計劃應建立有保障受益人抵禦通貨膨脹和分享經濟進步成果的機制,實現社會保險待遇的保值增值。從世界各國的實踐來看,社會保險待遇的保值增值機制多種多樣,其完善程度也各不相同。有的國家在制度中明確規定社會保險津貼調整的程式、方法和時問間隔,使各項津貼標準自動調整;有的國家在制度中未明確規定方法和幅度,但要求定期檢查;還有的國家由主管部門承擔責任,制度中未做任何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一般要進行特別調整,或者通過立法修改津貼標準。另外,各國調整社會保險津貼的依據也不相同,有的國家根據全國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化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調整,目的是保持社會保險受益人的購買力;有的國家根據工資指數的變化進行調整,使社會保險待遇水平能夠跟上在業人員平均工資的增長水平;還有的國家根據物價指數和工資指數的綜合變化進行調整。
社會保險待遇的給付[4]
社會保險待遇給付是指勞動危險事故發生並造成經濟收入損失時,由社會保險機構按照法定資格條件與給付標準,支付給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的保險金或為其提供的保險服務。
(一)統籌範圍內支付的原則
統籌範圍內支付應把握兩點:一是基金必須是支付給統籌範圍內所有參加社會保險的保險對象;二是基金的支付必須在統籌地區範圍內,不得跨統籌範圍支付。
(二)專款專用的原則
社會保險基金是用於保障社會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而籌集的專項資金,除了這種特定用途外,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將社會保險基金用於其他任何方面開支都是對保險對象合法利益的侵占,都是違法行為。
(三)統一性的原則
社會保險基金的支出要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的項目和標準開支,要維護國家的整體利益,保持各項政策執行的統一性,任何地區、部門、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擅自增加支出項目,提高開支標準。
(四)適度性的原則
社會保險基金的支付既要維持合理的支付水平,滿足保險對象最基本的生活和醫療需要,又不能超越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盲目擴大支付規模,提高待遇水平。
理解社會保險金首先要理解社會保險費的含義,社會保險金是和社會保險費相對應的概念。社會保險金是指勞動危險事故發生並造成經濟損失時,由社會保險機構依據有關規定付給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法定繼承人的款項。它是社會保險待遇的主要給付形式。
(一)給付方式
社會保險金的給付從周期上看有定期給付和一次性給付兩種。一般長期性保障都是採取定期給付方式,如養老保險和殘疾金等定期給付一般定為每周或每月一次,給付額相等。養老保險金的發放之所以採取定期按月支付的辦法:一是因為養老金是職工在退休以後工資的延續,具有與工資報酬同樣的維持基本生活需要的性質,故採取如同工資一樣的發放辦法;二是養老金是維持退休職工生活需要的貨幣資金,仍有必要尊重職工生活習慣的要求,按月領取,不斷延續,不致因職工某些特殊的需要而占用養老金,造成職工基本生活來源的中斷。短期性保障則多採用一次性給付方式.如短期病假生活補貼、生育補貼、死亡喪葬費等。對於企業來說這種一次性補償是實現生產正常運行的前提,對於職工而言則是為了保證今後較長時期基本生活不發生困難所必需的。
(二)給付對象
從給付對象上看,可以是勞動者本人,也可以是其法定供養的直系親屬或繼承人。一般情況下保險金的給付對象都是勞動者本人,在特殊情況下或個別項目上,如喪葬補貼費、撫恤金、家屬半費醫療等,給付對象是受益人或繼承人。
(三)給付標準
從給付標準上看,有薪酬比例制和絕對金額制兩種。薪酬比例制的保險金給付標準是以被保險人在停止工作前某一時期的平均工資收入或某一時點上的絕對工資收入為基數,根據被保險人的資格條件的不同,乘以一定的百分比而確定的。其中的工資基數又分為工資總收入和標準工資收入兩種;計發保險金的百分比又有固定、累退、累進三種方式。此外,對於保險金給付的工資基數,一些國家還規定有最高和最低的界限,超過最高界限者不作為計發基數,低於最低界限者則給予保證性的給付。
(四)被保險人資格條件的確定
從社會保險金給付時對被保險人資格條件的確定上看,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要求:
1.年齡。凡保險金髮放是對一定年齡階段對象的,均必須符合法定的年齡界限方可領受社會保險金,適用於退休養老、遺屬撫恤及家庭津貼等項目。縱觀世界各國的養老保險都有明確的法定退休年齡規定,最低者為50歲,最高者為70歲。再如遺屬撫恤金的給付,對被保險人的子女一般都規定最高年齡界限,超齡者不再給付。
2.性別。主要是根據被保險人的生理特點不同而規定不同的給付條件,多見於退休年齡和生育保險金的給付方面。多數國家在退休年齡上都是男女有別,男性高於女性。生育保險金應由女性勞動者或受益人為給付對象。
3.保險金受益人的身份。保險金受益人的身份主要指被保險人所在部門或職業性質上的不同,以及保險待遇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關係等。由於各項社會保險都有實施目標和範圍的規定,對於不同身份的勞動者及其家屬有不同的待遇標準。例如特殊部門和行業(如國家公務員、郵電、鐵路等)的社會保險制度,對成員均有明確的身份規定。再如各國的遺屬撫恤保險金給付,對於供養直系親屬與被保險人之間的血緣及經濟關係也都做出了比較嚴格的規定。需要說明的是,身份條件並不是一個具有特定含義的概念,它是根據各網的具體國情和各保險項目的具體目標不同而變化的。
4.工齡與就業年限。工齡與就業年限是多數社會保險項目都要求的重要資格條件,標志著勞動者向社會保險基金或為社會所做貢獻的大小,故一般均與所得保險金給付額成正比關係,多見於養老保險,一般都是累積計算的。一些國家對於就業年限還具體規定每年應就業的天數。
5.投保年限和繳納保險費的數額。在實行個人繳費制或個人賬戶制的社會保險項目上,一般都規定一定的投保年限和按期、足額繳納保險費的資格條件,並以此決定保險金給付的條件和數額。
6.居住年限。在少數實行普遍社會保險的國家,是以在本國居住年限來確定被保險人是否具有領取保險金的資格條件的。如紐西蘭規定,被保險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的最近20年中居住在本國境內者,才有資格領取養老保險金。
7.供養親屬的人數。主要是考慮被保險人喪失勞動能力後其供養親屬的實際生活保障需要,一般是供養親屬人數越多,給付標準越高。
8.工資以外的其他收入狀況。一些國家為確保社會保險金的給付對象為真正無收入或極少收入、生活費確無其他來源的人,還在其他資格條件之外,另規定要對保險金申領人進行收入調查,只有其他收人低於規定界限者,方可取得領取保險金的資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