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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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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Employment Injury Insurance)

目錄

什麼是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是指國家或社會為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者及家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工傷保險是員工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發生的或在規定的某些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職業病以及因這兩種情況造成死亡,在員工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員工或其遺屬能夠從國家、社會得到必要的物質補償。這種補償既包括受到傷害的職工醫療、康復的費用,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的物質幫助。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建立獨立於企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制度之一。

  1996年原勞動部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發佈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併在全國逐步推開。隨著形勢的發展和工傷保險制度改革的深入,原有的部頒規章已難以適應實際工作需要。按照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和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要求,2003年4月27日國務院頒佈了《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工傷保險的適用範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的適用範圍包括中國境內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這些用人單位的全部職工或者雇工。

  1、各類企業

  各類企業包括國有企業、私營企業、鄉鎮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等。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是指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雇佣勞動者為其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體經濟組織。

  2、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3、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

  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工傷保險的待遇類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5章“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工傷保險待遇有以下類型:

  1、醫療康復待遇

  醫療康復待遇包括工傷治療及相關補助待遇,康復性治療待遇,人工器官、矯形器等輔助器具的安裝、配置待遇等等。

  2、停工留薪期待遇

  在停工留薪內,工傷職工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3、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及生活護理費等待遇。其中既有一次性待遇,也有長期待遇。

  4、工亡待遇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從以上各類待遇的構成和支付渠道上來看,充分體現了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相結合,以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的要求。

工傷保險的工傷認定

  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 患職業病的;
  •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複發的。

  職工有前二項情形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第三項情形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 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 醉酒導致傷亡的;
  • 自殘或者自殺的。

  4、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 工傷認定申請表;
  • 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 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5、工傷申報認定程式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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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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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23.225.* 在 2014年10月24日 17:07 發表

我在一工廠打工,發生了工傷,報工傷以後,為什麼還要扣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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