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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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待遇是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可以享受到的工傷保險待遇。
關於停工留薪期待遇,還需要註意以下五點:
1.職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的前提是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如果職工雖然發生了工傷,但傷勢並不嚴重,可以邊工作邊治療,並不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工傷職工不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
2.在停工留薪期內,停工留薪期待遇的內容有三方面:(1)工傷職工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2)工傷職工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是勞動者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以下收入不屬於工資,但應當屬於福利的範圍:(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助費等。(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清涼飲料費用;(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收入。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4.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因此,停工留薪期是有期限的,是暫時的,工傷職工不能無限期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5.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期滿後仍需治療或因舊的工傷複發需要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