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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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補助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未實行醫療保險地區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範圍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醫療費用。[1]
醫療補助金的標準[2]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可以補助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60%—80%的醫療補助金。具體標準是:
(1)累計繳費時間不滿5年的,按照醫療費的60%給予補助;但累計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60%;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按照醫療費的65%給予補助;但累計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65%;
(3)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照醫療費的70%給予補助;但累計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70%;
(4)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按照醫療費的75%給予補助;但累計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75%;
(5)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按照醫療費的80%給予補助;但累計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80%。
醫療補助金的領取[3]
失業會給人們帶來精神和物質上的壓力,但有時恰恰就會“屋漏偏逢連陰雨”,出現失業人員患病甚至死亡的情形。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此時,失業人員可以領取醫療補助金,條件和程式如下:
(1)失業人員患病發生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內。如果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已過或者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則不能領取醫療補助金。
(2)領取程式,以北京為例,申領醫療補助金的辦事流程如下:由街道報《失業人員醫療補助費申領單》、《失業人員醫療補助費支出彙總表》,由社保中心審核。一次性醫療補助費審核的辦事流程:由街道提供材料:《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基本情況表》、《一次性醫療補助費審批表》、失業人員門診看病治療用藥明細單、失業人員醫療費用結算單據、失業人員一次性醫療補助申請以及街道勞動科對申請醫療補助的失業人員生活情況的調查報告。補助金額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待街道上報材料開全3日後決定;補助金額5000元以上由城區中心上報市社保中心審批3日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