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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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补助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未实行医疗保险地区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用。[1]
医疗补助金的标准[2]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可以补助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80%的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是:
(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照医疗费的60%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照医疗费的65%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5%;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照医疗费的70%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
(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照医疗费的75%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5%;
(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按照医疗费的80%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80%。
医疗补助金的领取[3]
失业会给人们带来精神和物质上的压力,但有时恰恰就会“屋漏偏逢连阴雨”,出现失业人员患病甚至死亡的情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此时,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医疗补助金,条件和程序如下:
(1)失业人员患病发生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内。如果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已过或者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则不能领取医疗补助金。
(2)领取程序,以北京为例,申领医疗补助金的办事流程如下:由街道报《失业人员医疗补助费申领单》、《失业人员医疗补助费支出汇总表》,由社保中心审核。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审核的办事流程:由街道提供材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情况表》、《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审批表》、失业人员门诊看病治疗用药明细单、失业人员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失业人员一次性医疗补助申请以及街道劳动科对申请医疗补助的失业人员生活情况的调查报告。补助金额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待街道上报材料开全3日后决定;补助金额5000元以上由城区中心上报市社保中心审批3日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