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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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Medical F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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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後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
醫療費是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康復性治療、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要進行治療、以及工傷職工工傷複發確認需要而進行治療,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除外)所花費的醫葯、手術以及其他治療費用,由於這些費用是工傷事故引發的直接後果,也是工傷保險制度的主要目的所在,自然應當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不僅包括過去的醫療費用,如治療費、醫葯費,也包括將來的醫療費用如康復費、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
醫療費主要包括掛號費、檢查費、化驗費、手術費、治療費、住院費和藥費等。醫療費可以為住院醫療費,也可以為門診醫療費,但支出的目的在於治療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傷殘人員以及搶救傷重死亡人員。醫療費的發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顯而易見的後果,體現了對受害人身體權和健康權等基本人身權利的尊重和保障,自然應當予以賠償。醫療費是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由於造成一定的人身傷害,為恢復健康而需要就醫診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需的費用。
- 掛號費;包括醫院門診掛號費、專家門診掛號費等。
- 醫葯費;在確定醫葯費時,用藥原則應當堅持“對症下藥”,可用普通藥物治療的傷情,不用昂貴的藥物。用藥範圍應當控制在公費醫療範疇。確定醫葯費用時應將處方和醫療費用發票有機結合起來審查(凡不具有針對性、可用可不用或者用於其他疾病的藥品,屬於不合理用藥)。是指購買藥品所支付的費用。
- 檢查費;註意要排除重覆檢查和高額檢查的費用(傷情必要的除處)。合理轉院後,接受醫院在原來檢查的基礎上進行的檢查不可視為重覆檢查。
檢查費是指為確定傷情而收取的費用,包括為治療所需和各種醫療檢查費用,如血液檢查費用、透視費用、CT費用、B超費用、彩超費等。
- 治療費:即受害人接受治療所支付的費用,如換藥、打針、理療、手術、化療、矯形、整容等費用。
- 住院費:住院只限於傷重或者住院確定傷情和手術治療。傷情可以在門診治愈的受害人,是否可以得到住院費用的賠償,應從嚴掌握。住院費是指按住院標準入院而由醫院收取的床位費、水電費等費用。
- 其他費用。如器官移植、專家會診的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根據上述規定,醫療費的計算主要是以“必須”為其標準。所謂必須,解釋上應當以合理支付為必要。受害人在什麼情況下花費的醫療費構成合理,為事實問題,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加以確定。例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轉院、自購藥品、超過醫療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醫院以外多處就醫、治療非交通事故損傷或疾病所花費的醫療費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醫療費範疇內。醫療費支出的憑據,應為縣級以上直屬醫院的醫療收費單據,在沒有這樣醫院的地區,如需緊急搶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治療輕微創傷,也可以是其他醫療單位的醫療收費單據。交通事故結案後,如果受害人的身體尚待康復而需要進行繼續治療的,致害人還應當根據確需治療的實際情況賠償必需的費用。其程度的確定主要由醫院的醫生來證明,應有相關醫生出具相關的證明。根據醫院診療的一般情況,醫療費主要由診療費、醫葯費、住院費等幾項費用構成。
其計算公式為:
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費+醫葯費+住院費+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