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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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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權利人(Compensation Obligees)

目錄

什麼是賠償權利人

  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賠償權利人的內容

  賠償權利人侵害了健康權生命權、身體權,在當事人之間形成一個侵權法律關係。對這個侵權法律關係,司法解釋第一條的條文裡面就提到,“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 直接受害人

  第一種賠償權利人就是直接受害人,就是健康權、生命權、身體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這種受害人是最多的。這種賠償權利主體,就是直接受害人。 被害人沒有死亡,但因傷不能參加訴訟,委托其近親屬或者其他人參加訴訟的,被害人仍是原告人,是賠償權利人。受委托的人不能成為原告人,其身分是委托代理人。另外,被害人沒有死亡,近親屬替被害人支付醫療費等其他費用的,近親屬不能以此為由,作為原告人提起訴訟。近親屬支付的醫療費等,只能由被害人自己以原告人的身份向被告人追償。被害人撫養近親屬的費用,是從其收入支出,因重傷、殘疾收入減少、失去,無法支付撫養費的,應由被害人作為原告人以正常收入的損失為由向被告人追償。近親屬因被害人重傷、殘疾而失去撫養費的,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的近親屬。

  • 間接受害人

  間接受害人直接受害人雖同稱為“受害人”,但其所受損害的實質意義有不同。直接受害人所受“損害”,乃是一種複合結構的損害,既有生命、健康、身體等人格利益遭受侵害發生肉體組織、生理機能破壞甚至生命喪失等“直接損害”(又稱為“真實損害”)。

  間接受害人直接受害人雖同稱為“受害人”,但其所受損害的實質意義有不同。直接受害人所受“損害”,乃是一種複合結構的損害,既有生命、健康、身體等人格利益遭受侵害發生肉體組織、生理機能破壞甚至生命喪失等“直接損害”(又稱為“真實損害”),又有因此種直接損失所造成的進一步的財產損失等計算上的相關利益損失,如為恢復健康支出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以及誤工損失等。間接受害人的人格利益並未受到來自侵害行為的直接破壞性損害,而僅有財產利益的間接減損和精神利益的反射性損害。此外,所謂間接受害人,是指侵害行為直接指向的對象以外因法律關係或者社會關係的媒介作用受到損害的人。因此,間接受害人所受“損害”,是一種以計算上的差額為表現形式的單純的經濟利益損失和反射性精神損害。

  (1)被撫養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直接受害人依法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是賠償權利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對此,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第一,依法承擔扶養義務,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的扶養、扶養或者贍養義務。本條規定的 “扶養”,是廣義的扶養,包括狹義的扶養即平輩之間的扶養,以及長輩對晚輩的撫養和晚輩對長輩的贍養。據此,承擔扶養義務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規定的身份法益。因此,扶養請求權人死亡時,其繼承人不能主張繼承其權利。因扶養請求權被侵害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扶養請求權存在為前提,而扶養之請求乃請求權人身份法上專屬之權利。該權利因請求權人死亡而消滅,其繼承人不得繼承其身份關係對加害人請求賠償死亡後之扶養費用。③

  第二,被扶養人包括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但已滿十六周,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除外)以及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人。被扶養人“須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另外:《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九)項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原來普遍參照適用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已廢止)第三十七條第九項也作了完全相同的規定。強調實際扶養,實質就是只承認現實的扶養請求權,而不承認未來的扶養請求權。損害事故發生後當事人雙方已就賠償權利義務問題協商一致或者訴訟終結的,如果又有新的被扶養人出生,其能否另行主張權利?鑒於該出生事實的不確定性,為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時所難以預料,原則上對該扶養請求權人出生前發生的損害其不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損害事故發生時已經受孕的胎兒後來出生且為活體的除外。

  第三,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形,被扶養人的扶養請求權性質上屬於獨立的請求權,理論上並無爭議。但對於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情形,被扶養人的賠償請求權是否具有獨立的性質,理論上則有不同的觀點。否定的觀點認為,有關司法解釋系根據“勞動能力喪失說”確定賠償範圍和標準,勞動能力喪失導致收入減少或者喪失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當然就是直接受害人的固有權利;被扶養人基於法定義務關係享有反射性利益,從而對該項反射性利益損害有附從的間接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請求權不具有獨立性。

  第四,被扶養人作為間接受害人,其損害賠償請求權具有的獨立請求權的性質。並非先在被害人身上發生,再由其承繼,對此前已論述。但在若幹特別情形,直接受害人仍應視為系請求賠償之前權利人,例如直接受害人在損害發生前已依約定免除加害人賠償責任或者自己承擔危險時,則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要件在直接受害人身上已不具備,間接受害人自不得再為主張。

  (2)近親屬。直接受害人因侵權事故死亡的情形,其近親屬作為間接受害人享有獨立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就其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費用以及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收入損失等財產損害和反射性精神損害,有權作為賠償權利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關於近親屬的範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之五有明確規定:“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二,關於近親屬享有賠償請求權的順位,應分別請求賠償的客觀內容予以確定。①財產賠償中的死亡賠償金,因司法解釋採取繼承喪失說,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繼承順序的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3)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權與間接受害人。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直接受害人因傷致殘,間接受害人均不享有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權。即便直接受害人死亡,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也不享有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權。

  3、未出生的胎兒

  但在審判實務中,未出生的胎兒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損害事故遭受損害的情形,所在多有,不容迴避。在法律適用上,其是否享有賠償請求權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4、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收養人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收養人。收養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擬制血親關係,合法收養人在人身損害賠償中的地位,關於直接權利人或間接權利人但對於不符合合法收養要件的收養者,在人身損害賠償中主體是否適格,如何界定,在實踐中是有爭議的。

  5、沒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繼子女的問題

  如有直接扶養關係的繼父母、繼子女作為權利上,從法律上講是無爭議的,但在實踐中,事實存在著一種沒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繼父母關係的人。這主要是中老年人再婚而形成的,此種在繼承法上認為,如不存在扶養關係,則不存在繼承權問題。

賠償權利人的確定

  一般人身受損的案件,受害人均可成為賠償權利人:

  1. 一般輕微傷或輕傷者,其人身受損人為賠償權利人。
  2. 人身被致殘者或死亡者,賠償權利人有被致殘者本人、受致殘人扶養、撫養、贍養的人為賠償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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