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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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Entrusted Ag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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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是指基於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行使訴訟代理權,代為訴訟行為的人。委托代理人是委托人自己選定的,所以委托代理又稱意定代理。委托代理人一般情況下是通曉法律的人士或律師。
委托代理不同於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而是基於授權形成的代理,因此具有其自己的特點: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自行選定;委托代理權由委托人授予;委托代理人代為訴訟須向法院提交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以取得訴訟代理人的資格。
委托代理人接受委托後,出庭前必須向法庭遞交授權委托書。委托書中應註明委托人授權與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
委托代理中存在兩個法律關係,一是當事人與代理人的委托與受托關係,一是當事人和代理人與受訴法院的訴訟法律關係。兩個法律關係存在關聯,因前一個法律關係發生後一個法律關係,後一法律關係隨前一個法律關係的變更而變更。
當事人有權變更代理,代理人有權辭卻代理。代理人的變更,代理權的解除,當事人應書面告知人民法院,並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必須書面告知法院,以結束或變更與法院的訴訟法律關係。否則,僅當事人與受托人的行為不發生訴訟上的效力。
至於在訴訟期間,代理人因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被代理的當事人死亡,無人承擔訴訟,代理訴訟已無必要;所代理的訴訟終結等原因、委托與受托的法律關係,以及代理人與法院在訴訟上的法律關係,自行結束,代理權亦自行消滅。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都有權委托代理人,他們可以委托作為代理人的範圍十分廣泛。當事人的近親屬、律師、社會團體和當事人所在單位推存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司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這為當事人行使訴訟利提供了充分的方便條件。
當事人委托自己的近親屬、社會團體和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必須首先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間簽訂委托合同,委托書必須證明委托事項和許可權。委托書應該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雙方簽名或者蓋章。然後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委托代理即告成立。如果委托人是僑居在外國的中國公民,其授權委托書必須經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館的,由愛國的華僑團體證明,這是為了保證委托書的真實性,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及訴訟的進行。
當事人委托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必須到某個律師事務所辦理委托手續。當事人可以指定自己信任的律師,併在其同意後,與其簽訂委托合同,如果當事人不能指名要求某位律師為自己做訴訟代理人,或者被自己指定的律師未能同意與自己簽訂委托合同,也可以要求該律師事務所為自己任意指定一名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與律師簽訂委托合同後,要向該律師事務所交納一定數額的代理費用(具體數額視案情而定)。然後,將雙方簽名或蓋章的委托書交給人民法院審查。
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師,如果委托二名律師,可以授與他們同樣的代理許可權,也可以分別授與不同的許可權。當事人對委托代理人的授權範圍是可以變更的,可以擴大或縮小,代理權變更後,應通知人民法院和對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還可以解除委托,但也應書面告知人民法院。並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