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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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終結(Determination Of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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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終結是指在訴訟進行中,由於某種法定事由的出現,使訴訟繼續進行已無必要或者成為不可能時,由人民法院裁定結束訴訟程式的制度。
訴訟終結的情形[1]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1)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只剩下一方當事人,繼續進行訴訟已不可能,當然要終結訴訟。原告死亡,雖有繼承人,但繼承人放棄原告所主張的權利,不承擔訴訟,案件也因此而終結。
(2)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即使原告有勝訴的可能,由於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和相應的義務承擔人,原告的訴訟請求也無法實現,只有終結訴訟。
(3)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係即自然消失,訴訟繼續進行已無實際意義,訴訟應予終結。
(4)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的案件,均以一定的身份關係為前提,一方當事人死亡,要麼沒有了權利人,要麼沒有了義務人,訴訟的繼續進行已無意義,只得終結。解除收養關係的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收養關係隨之而自然解除,訴訟自然也應終結。
終結訴訟,可以採用書面或者口頭裁定,口頭裁定應當記入筆錄。終結訴訟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效力。對終結訴訟的裁定,當事人既不得上訴,也不得申請覆議。
訴訟終結與訴訟中止的區別[2]
訴訟終結不同於訴訟中止,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含義不同。訴訟中止只是民事訴訟程式的暫時停止、擱置。待引起訴訟中止的原因消除後,人民法院將繼續審理;而訴訟終結是由人民法院裁定徹底地結束訴訟程式的制度,訴訟終結導致訴訟程式的完全結束,今後也不再恢復。
2.產生的效果不同。訴訟中止是案件審理過程中的暫時擱置,訴訟中止的裁定屬於一種中間裁定;而訴訟終結是最終停止訴訟程式,訴訟終結的裁定是一種結案方式。
3.具體適用的情形不同。訴訟中止的原因比較多樣,適用上也比較複雜,既有列舉性規定,也有概括性規定,可以由人民法院謹慎地自由裁量、決定取捨;而訴訟終結的產生原因比較單一,它僅以某一方當事人的死亡作為適用前提條件,並且法律對此沒有彈性規定,人民法院只能依法嚴格決定是否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