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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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中止(Stay Of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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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訴訟中止[1]
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進行中,因出現了法定事由,暫時停止訴訟程式的進行,待法定的原因消失後,再恢復訴訟程式。
訴訟中止的情形[2]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和《若f問題的解釋》第51條的規定,在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1.作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需要參加訴訟的。
2.作為原告的自然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尚未確定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或者雖已確定尚未參加訴訟的;對於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其職權也同時撤銷而無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尚未確定繼續訴訟的行政機關的。
6.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在等待解釋或確認時,人民法院無法審理行政案件,應中止訴訟的。
7.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發現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8.被處罰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及時將有關犯罪材料移送有關機關,如果刑事責任的追究影響本案審理的,應中止訴訟,待有關機關作出最終處理後,再恢復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認為行政機關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政紀,或者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有關機關處理。如果影響本案審理的,應中止訴訟。
9.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如追加、更換當事人。
中止訴訟由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作出。對於中止訴訟的裁定,當事人不得申請覆議,也不得提出上訴。中止訴訟的情形消除後,人民法院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恢復訴訟程式,並通知當事人繼續進行訴訟活動。訴訟程式恢復後,當事人在訴訟中止前所為的訴訟行為,繼續有效。
訴訟中止中當事人的訴訟權利[3]
(一)當事人啟動訴訟停止程式的申請權
(二)恢復訴訟的請求權
(三)賦予當事人針對停止訴訟裁定的上訴權
(四)當事人訴訟停止的合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