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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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中止(Stay Of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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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诉讼中止[1]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因出现了法定事由,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待法定的原因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程序。
诉讼中止的情形[2]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若f问题的解释》第51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1.作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需要参加诉讼的。
2.作为原告的自然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尚未确定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或者虽已确定尚未参加诉讼的;对于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其职权也同时撤销而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尚未确定继续诉讼的行政机关的。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在等待解释或确认时,人民法院无法审理行政案件,应中止诉讼的。
7.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8.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影响本案审理的,应中止诉讼,待有关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后,再恢复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或者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如果影响本案审理的,应中止诉讼。
9.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如追加、更换当事人。
中止诉讼由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作出。对于中止诉讼的裁定,当事人不得申请复议,也不得提出上诉。中止诉讼的情形消除后,人民法院应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并通知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活动。诉讼程序恢复后,当事人在诉讼中止前所为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
诉讼中止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3]
(一)当事人启动诉讼停止程序的申请权
(二)恢复诉讼的请求权
(三)赋予当事人针对停止诉讼裁定的上诉权
(四)当事人诉讼停止的合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