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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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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工伤事故)

工傷(occupational injuries)

目錄

什麼是工傷

  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根據國家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

  1921年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公約中對“工傷”的定義是:由於工作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事故為工傷。

  1953年1月2日政務院修正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食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負擔;醫療期間工資照發;確定為殘廢時,視其殘疾程度,由勞動保險費中按月付給因工殘疾撫恤費或因工殘疾補助費。

  1964年第48屆國際勞工大會也規定了工傷補償應將職業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內。因此,當前國際上比較規範的“工傷”定義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由工作引起併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認定工傷的條件及規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複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新增工傷認定情形:上下班途中

  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有關情況,並公佈4起工傷保險行政糾紛典型案例。

  對於廣受社會關註的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將於2014年9月1日施行,《規定》明確了四種認定情形。

  《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工傷認定時間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該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3、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申請,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4、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鑒定。

工傷認定的程式

  1、申報工傷事故

  (1) 企業應從工傷發生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2) 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從工傷發生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時間可延長到30日。

  (3) 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家屬沒有可能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的,可由本企業工會組織代表職工提出申請。

  (4)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須經企業簽字後報送;如果企業不簽字,工傷職工或其家屬可以直接報送。

  2、認定工傷

  (1)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接到企業的工傷報告和職工的工傷待遇申請後,應進行調查取證,在7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特殊情況,可延長到30日;

  (2) 認定工傷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a、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

  b、指定的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書,屬於輕傷無需到醫院治療的,由企業醫生開具工傷診斷書;

  c、企業的工傷報告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職工的申請進行調查的工傷報告。

  (3) 書面通知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和申請人。

工傷事故

調查

  如果工傷事故屬於輕傷和重傷事故,企業負責人必須組織人員對事故進行仔細調查;如果工傷事故屬於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因其影響面大,所以由有關單位選定人員進行調查,一般是以國家經貿委負責安全生產的部門為主組成。

  工傷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和有關機構、有關人員進行詳細瞭解和麵談,有權索取所需的信息,凡是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無權拒絕,任何個人組織均不得妨礙和干預事故調查組的正常活動。

  工傷事故調查組在查明真相後,如果對事故的分析意見與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存在不一致,經多次調停以後,仍然存在分歧的,可以交由政府有關部門裁決,並且不得超過事故處理工作應該把握的時限。

  工傷事故調查的目的

  (1) 查明事故發生的全過程和原因;

  (2) 查明工傷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情況和經濟損失情況;

  (3) 確定工傷事故的責任者;

  (4) 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的建議;

  (5) 提出事故調查報告。

  工傷事故調查人員應該具備的條件

  (1)與該事故沒有任何直接利害關係,符合避嫌原則;

  (2)具有工傷事故調查所應具備的專業知識。

處理

  根據1991年3月國務院頒佈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的規定,企業應根據工傷事故調查組的事故處理意見以及防範措施進行工傷事故處理。如果事故調查表明,工傷事故的發生原因,是因為有人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玩忽職守,或者是發現事故隱患、危急情況,不採取有效措施,則對責任者給予必要的懲處,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在工傷事故發生後有人故意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工傷事故現場,或者沒有正當理由去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向事故調查組提供有關信息和情況的,也同樣要作出懲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工傷事故處理的時間限制

  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工傷事故的處理不允許拖延時間,必須在一定時間(一般在3個月)內結案。如果遇到特殊情況,調查有困難的,最長也不得超過半年時間。而且對工傷事故的結案和處理,一律應予以公佈。

  工傷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原則

  (1)企業應嚴肅認真地調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原因,查明責任,確定改進措施,並指定專人限期貫徹執行。

  (2)對一般事故或性質惡劣的小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後兩天內,查明責任,找出原因,提出防範措施,對事故責任者提出

工傷鑒定依據和標準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依據和標準

  勞動者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傷殘後,各級勞動鑒定委員會依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國家標準GB/T16180-1996),按照器官損傷、功能障礙、醫療依賴、護理依賴4個方面的醫學檢查,對其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做出鑒定結論。

  根據1996年國家技術監督局發佈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國家標準GB/T16180-1996),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式分為10個等級469條。符合評殘標準1-4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5-6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7-10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關於工傷的爭議

  工傷爭議發生工傷保險方面的爭議,如何處理?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28號)規定,

  (1)職工和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問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可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訴或向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因要求進行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鑒定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職工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覆議行政訴訟

  (4)職工因工傷保險待遇給付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屬於勞動爭議,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職工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生工傷保險待遇給付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職工可向上一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覆議。

  如果在工傷保險工傷認定評殘鑒定或者保險待遇發放方面發生爭議,如何處理?

  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9章第55、56、57、58、條的規定,如果工傷職工及其家屬在工傷保險待遇等方面與工傷保險機構及企業發生爭議的,可以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我國於1993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quot;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該條例規定: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和企業工會代表組成;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政府指定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代表組成。

  工傷職工及其家屬或者企業,對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待遇支付決定不服的,按照勞動保障行政覆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職工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複查,對複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複查鑒定最終結論由省級勞動鑒定機構作出,複查鑒定程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規定。

  企業中的替工人員在勞動期間發生工傷事故致殘,能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農民徐某替其兄長到某公司當搬運工,徐某在搬運原材料時,因原材料垛倒塌,左腳被砸成粉碎性骨折。農民徐某認為他是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傷殘事故,應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該公司則認為徐某是頂替其兄長工作的,不是公司的職工,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部問題的復函》,徐某已經在該公司工作6個月,與公司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公司應該視徐某為本公司職工,對其按職工對待,又因其傷殘事故是在工作時造成的,所以應該認定為工傷。

  職工在工作時間突發疾病死亡能否確定為工傷?

  某磚廠工人薑某在上班時間為該廠磚窖封窖門時,突然倒地身亡,據其家屬反映,事先沒有任何徵兆。《試行辦法》第8條第1款規定:’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職工受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這一條款,薑某是在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時突發疾病死亡的,可以認定為因工死亡。 職工在下班途中為搶救一家企業的財產而造成傷亡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工人李某在下班途中,巧遇一家電腦商店發生火災,他為搶救這家商店的財產被燒傷。雖然他搶救商店財產的活動,並沒有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單位內,但他從事的是對社會有益的活動,根據《試行辦法》第8條第款的規定:’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李某所受傷害應該認定為工傷。 企業以口頭協議的方式臨時雇用農民工,當農民工發生傷亡事故時,能否被認定為工傷? 某廠為了搞廠內清潔衛生,臨時雇用5名農民清理車間廢渣。該廠並沒有與5名農民簽訂勞動合同,只是以口頭協議的方式商定清渣兩天,每人支付100元,沒有其他待遇。 在清渣過程中,農民田某不慎從屋頂跌下,造成脊椎粉碎性骨折致殘。田某雖然沒有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已與企業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而且田某受傷致殘是發生在清渣過程中,屬於因工負傷,應該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在工間休息時散步,走到另一公司樓下,被樓上掉下來的雜物砸傷,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

  《試行辦法》第8條第4款規定:’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雖然職工在工間休息時間,仍屬於上班工作時間,但是職工被砸傷事故並沒有發生在本單位區域內,而是發生在別的公司樓下,所以事故責任不應該由職工所在單位承擔,受傷害職工所受損失的賠償問題。屬於受傷害職工與應對此事故負責任的單位或個人的民事賠償問題,不屬於工傷保險範疇,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但也有例外,比如,屬於單位管理的職工宿舍,因牆壁倒塌砸傷工人,造成工傷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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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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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05.139.* 在 2014年9月3日 22:03 發表

我本人是去年7月份工傷,手術後卻評不上傷殘級別`可現在我的手握不了拳頭,無力。我該怎麼辦?

回複評論
223.145.114.* 在 2016年4月18日 22:51 發表

我可以咨詢嗎

回複評論
192.168.1.* 在 2018年10月1日 18:48 發表

請問,在公司停車場摔倒,公司要求需要報案三連單才可以申請工傷。 請問是否需要報案三連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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