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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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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是指國家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的政策、法規的規定,確定職工受傷或患職業病是因工造成的,還是非因工造成的事實。

工傷認定的要素[1]

  工傷認定作為勞動者獲得工傷保險賠償或者用人單位工傷事故責任賠償的必要前提,有其重要意義。工傷認定的正確與否、高效與否和公平與否,關係著勞動者的生存權利和人身權利,關係著社會保險基金的支出,更進一步說,工傷認定的正確高效的實現,體現著一個社會公平正義觀念的正確高效的實現。一般而言,認定一個傷害事故是否為工傷要考慮以下因素:

  1.工作時間。工作時間內發生的傷害才屬於工傷,對於不在工作時間內發生的傷害被排斥在工傷範圍外。對於工作時間的理解,有三種不同的概念:合法的時間、合理的時間、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時間。合理的時間是指符合法律規定的加班時間、緊急處理工務時間以及生產設備的搶修時間。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時間是指不按照國家法律規定,雇主運用自己的影響力。使雇工超時工作的時間。

  2.工作場所。工傷要以在工作場所內發生傷害為要件.對於工作場所的理解,是指職工從事職業活動的實際區域,它分為固定區域和不固定區域。固定區域是指職工日常工作區域,包括單位所在地、單位附屬地以及戶外經常性固定區域,如郵遞員、送票員所在工作區域等。不固定區域則是指修理工、電工、船員新聞工作者日常不確定的工作區域。由於社會中工作種類和特點不同,因此在理解工作場所時應該採用靈活認定方式。

  綜上所述。工傷認定是一個極其複雜的問題,需要我們結合各種因素,從保護勞動者權益和維護公共利益的角度具體的進行判斷和認定。現代工業的飛速發展增大了勞動過程中的風險性,尤其是在像我國這樣的勞動安全制度不甚健全的發展中國家,工傷的發生是屢見不鮮的。一方面,我們要對受到職業傷害的勞動者施以充分的救濟.另一方面,由於國家和企業的財力有限,對於工傷的範圍也不能認定過寬。如何把握二者之間的界限,需要我們在實踐中不斷地探索和總結。

工傷認定的標準[2]

  1.勞動者的界限。只有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執行職務而受到的傷害才是工傷。其他身份的主體受到的傷害不屬於工傷。所謂勞動者,是指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自然人。首先,與一般自然人區別的界限。只有作為勞動者身份受到的傷害才有可能是工傷。其次,勞動者指的是勞動關係的一方主體,而不僅僅是勞動法律關係的一方主體。

  2.時間界限。工傷的時間界限應當是指工作時間,即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也包括用人單位明示或默示的工作時間、勞動者從事與生產有關的活動時問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時間。從嚴格意義講,工傷應是指職工在受雇時間內由於工作而受到的傷害,而在非工作時間受到的傷害不應視為工傷。

  3.空間界限。空間界限應當是指勞動者執行職務所處的並且用人單位對之負有法定安全衛生義務的責任區域。作為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傷害應與用人單位提供安全的法定義務密切聯繫。因此在其區域範圍內,由於不安全因素導致勞動者的傷害,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其應有的責任。勞動者因工作需要在戶外工作或因工作需要外出的,其界定也應因不同情況不同處理。

  4.職務的界限。一般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的工作範圍,如勞動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一般以用人單位的明示或默示工作範圍為界限。緊急情況下沒有用人單位的明示或默示,勞動者從事有利於用人單位的工作也視為執行職務。勞動者所受到的傷害,是因為執行職務所致才是工傷。

  5.主觀過錯的界限。工傷傷害發生在勞動者本人有過錯或無過錯的主觀心理狀態下,只要符合其他的工傷條件,則屬於工傷,勞動者本人故意造成的損害除外。這一界限得到學術界比較一致的肯定。

  6.工傷法律責任主體的界限。作為工傷法律責任主體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其行為所導致的損害事實承擔侵權責任,除非加害行為可歸責於他人,包括第三人或勞動者本人故意。由於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責任在許多場合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因此,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執行職務而受到的急性傷害,一般推定用人單位承擔法律責任。用人單位主張免責,必須證明加害行為不符合法律的專門規定,即有法定免責事由。現行的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法定免責的事由只有勞動者本人的故意導致自身的傷亡。用人單位法定免責事由還應當包括勞動者遭受的傷害歸責於第三人。事實上,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由於第三人的加害導致傷亡,應當通過民事訴訟等渠道從第三人即加害人獲得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同時不可抗力也應當是用人單位法定免責事由。但對於勞動者而言,其在勞動過程中遭受的傷害因為用人單位的法定免責而無法得到賠償或補償是不公平的。因此,由於不可抗力導致勞動者的傷害可以視為工傷。

工傷認定的意義[2]

  1.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勞動關係的特征所決定的。勞動關係兼有平等關係和隸屬關係的特征和兼有人身關係財產關係的性質。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只是對勞動者勞動力使用權的使用應當支付的報酬,並不是勞動者的勞動力所有權的價格。由此,在勞動過程中,勞動者因為工作而導致的傷害,實質上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勞動力所有權的侵權,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應維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按照慣例,確定用人單位在工傷事故中的賠償責任依據無過錯責任原則,這有利於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在運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同時不能違背人人平等的最高原則。事實上,在突出對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時,也應兼顧維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2.劃清責任界限

  明確工傷的認定界限,有利於分清責任界限,分清工傷法律責任與民事侵權法律責任的界限。任何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都必須以具備法定條件為前提,但同時,責任是具體的,它必須符合相應具體法律規範所確定的,與其特點相對應的特殊的條件或構成。因此,具體法律責任的條件或構成是確定責任的性質、判斷具體責任的重要尺度。承擔民事侵權法律責任的前提是行為人的侵權行為具備了侵權行為民事責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承擔工傷法律責任亦然,承擔工傷法律責任的前提是行為人的侵權行為具備了工傷認定的條件。

工傷認定辦法[3]

  第一條 為規範工傷認定程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工傷認定應當客觀公正、簡捷方便,認定程式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第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六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複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第七條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於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範圍且在受理時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第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可以根據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並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工傷認定中,可以進行以下調查核實工作:

  (一)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

  (二)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並作出調查筆錄;

  (三)記錄、錄音、錄像和複製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調查核實工作的證據收集參照行政訴訟證據收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出具證據部門重新提供。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守有關單位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

  (二)為提供情況的有關人員保密。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七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第十九條 《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三)受傷害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斷時間或職業病名稱、受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四)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依據;

  (五)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

  (六)作出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

  《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三)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四)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

  (五)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加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工傷認定結束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保存50年。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認定工傷決定書》、《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樣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頒佈的《工傷認定辦法》同時廢止。

工傷認定流程

如何申請工傷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4、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處理的一般流程

  工傷賠償的流程:

  1、工傷報告程。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2、工傷認定程式。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式。

  註意工傷認定的兩個時間: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後,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3、工傷鑒定程式。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式後),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廣義的工傷鑒定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和致殘等級鑒定。窄義的工傷鑒定指致殘等級鑒定。

  4、協商賠償程式。工傷鑒定以後,就可以依據鑒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工傷評殘資料

  需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

  (1)受傷者身份證;

  (2)門診病歷本;

  (3)醫院住院病歷,包括住院病歷首頁,入院記錄,體格檢查表,專科檢查表輔助檢查表,手術記錄單,出院記錄,檢查報告單。病歷需到住院醫院醫務科或檔案室、病案室複印並蓋公章;

  (4)關於休息誤工的醫療診斷證明、工資單或者收入證明,扣發工資收入證明(如果有);

  (5)關於需要護理的證明、護理費發票或收條

  (6)交通費住宿費票據

  (7)認定工傷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鑒定費發票;

  (8)視情況提供其他材料。

參考文獻

  1. 陶建軍.工傷認定的若幹問題探討(A).經濟師.2009,1
  2. 2.0 2.1 範琪.工傷認定的法律問題初探(A).商情.2012,47
  3. 工傷認定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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