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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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是訴訟法上,用來確定當事人主張為真實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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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性
- 合法性
- 客觀性:有兩層含義,一為“在意識之外,不依賴主觀意識而存在”,二為“按事實的本來面目考察,不加個人偏見”。 客觀並不代表真實,客觀偏重於實物證據的屬性,而真實偏重於言詞證據的屬性。 客觀並不代表其排斥主觀,典型的就是言詞證據,言詞證據強調的是主客觀的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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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證 (證人): 污點證人、獨立第三者
- 書證
- 物證(證物): 遺囑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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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舉證責任外,證據另外包含兩個層次的意義,即證據能力和證明力。證據能力指的是得為證據的資格;證明力(或稱證據力)指的則是證據與待證事實間關係的強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