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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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證據是指通過實際觀察或清點所取得的、用以確定某些實物資產是否確實存在的證據。
實物證據通常與存貨和現金有關,也適用於有價證券、應收票據以及固定資產等。實地盤點某類資產是確定其存在和數量的最佳實物證據,因為實物本身就具有很大的可靠性。但實地盤點通常只能確認其數量、完好程度,無法確定其歸屬、質量以及報表中相應項目的計價是否合理、適當。因此,在使用實物證據的同時,通常還應配合其它證據。
實物證據對某項實物資產是否存在的證明力最強,效果最為顯著。它可以對該實物的狀態、數量、特征給予有力的證明。因此,在對現金、存貨、固定資產等項目進行審計時,審計人員首先考慮通過清查、監督或參與盤點來取得實物證據以證明它們是否存在。
但是也可以看出實物證據並不能完全證明該項實物資產的價值及其所有權的歸屬。就實物資產價值的確定而言,它主要取決於實物資產的質量,而實物資產的質量不能完全依據它的外形和狀態來確認,因為我們不難發現一些看似污穢不堪、質量奇差的實物(如設備)才剛剛投入使用很短的時間,但對它的設計使用壽命而言才算開了一個頭。與此相反,某些外觀嶄新、光澤鑒人的設備可能已接近它設計使用壽命的終點。所以說,確定實物資產的價值應以取得時有關資料或中介部門評估確認資料為主要依據,切不可以“貌”取值。
就實物資產的所有權而言,也許審計人員看到納入盤存清點的實物中包括外單位寄存的實物、被審計單位經營性租入的設備、已售出待發運的商品。毋庸置疑,這些實物的所有權與被審計單位毫不相干。因此,實物證據不能證實資產價值和所有權的認定,可以說是它的一種局限性,這種局限性需要通過另行審計並取得其他形式的審計證據方可得以完善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