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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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證據(Environment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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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證據亦稱狀況證據,是指對被審計事項產生影響的各種環境因素所形成的審計證據。例如,有關的企業內部控制情況、管理人員的素質、各種管理條件和管理水平等。
環境證據一般不屬於基本證據,不能用於直接證實有關被審事項,但它可以幫助審計人員瞭解被審事項所處的環境或發展的狀況,為判斷被審事項和確證已收集其他證據的程度提供依據,因而,環境證據仍然是審計人員進行判斷所必須掌握的資料。具體地劃分,環境證據包括:反映內部控制狀況的環境證據、反映管理素質的環境、反映管理水平和管理條件的環境證據。
具體說來應包括以下幾種:
2、有關管理制度、管理水平的情況。
3、有關管理人員和會計人員的智力及其素質的情況。
4、有關被審單位的經營條件和發展趨勢的情況。
5、有關被審單位的組織機構的情況。
6、有關被審單位經營方針的情況。
以上幾點就是對被審事項作外部條件的證實,以進一步分析被審事項的性質。例如,觀察現金報銷過程,可以瞭解該業務的具體流程是否有內部控制,這比單純覆核報銷單據更能說明現金報銷的真相。
環境證據最突出的特點是它能幫助審計人員正確評價有關資料所反映信息在總體或大體上的可靠程度,亦即它對證實總體合理性這一審計目標有著積極的意義。
通常,運用調查、詢問和觀察等手段是審計人員獲取環境證據的有效途徑。審計人員可以通過設計調查表、記錄詢問觀察事項等方式來形成審計工作底稿,作為發表審計意見依據的環境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