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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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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目標(audit objective)

目錄

什麼是審計目標

  審計目標是指人們在特定的社會歷史環境中,期望通過審計實踐活動達到的最終結果,或者說是指審計活動的目的與要求。一般來說,各類審計目標都必須滿足其服務領域的特殊需要,無論是國家審計內部審計還是社會審計,它們都具有各自相對獨立的審計目標。審計目標的確定,除受審計對象的制約以外,還取決於審計社會屬性、審計基本職能和審計授權者或委托者對審計工作的要求。同時,審計目標規定了審計的基本任務,決定了審計的基本過程和應辦理的審計手續

審計目標的層次

  審計目標是一個多維目標體系,包括本質目標、具體目標和分類目標三個層次:

  1、審計本質目標,它使審查評價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按照各種審計類別所揭示的審計目標都是這一本質目標的具體化。審計是在‘兩權’分立所形成的受托經濟責任關係下,基於經濟控制的需要而產生的。受托經濟責任關係是審計產生的前提,受托經濟責任關係潛在的利益衝突是審計產生的直接動力。受托經濟責任的存在使審計成為必要,沒有受托經濟責任就無所謂審計,同樣,沒有審計,受托經濟責任也成為一句空話。應該強調的是受托責任只有經過審計才能證明其存在,否則只規定責任,不進行檢查監督,就等於否定或忽視受托經濟責任的存在,也就忽視了審計的本質。依據受托經濟責任內容的不同,我們可以把審計本質目標分解為具體目標。

  2、審計的具體目標,審計的具體目標又包括以下四項內容:(1)真實性、正確性目標。審計的首要目標是評價被審計方提供的反應其履行受托經濟責任情況的會計資料和其它有關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公允性,查明這些資料是否如實地、恰當地反映被審方財務收支及其結果以及經濟活動的真相,儘可能地防止錯弊的發生;(2)合法性、合規性目標。審計的另一目標是評價被審方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營管理活動的合法性和合規性,藉以評價其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營活動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會計準則經濟合同的規定,防止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發生;(3)合理性、效益性目標。審計的再一具體目標是評價被審方的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營管理活動的合理性、效益性,以評價被審方受托管理經濟資源經營管理是否符合經濟性原則、節約原則:受托經濟資源的運用是否有效率:計劃預算經營目標的實現程度,以防止損失、浪費的發生;(4)社會性目標。審計的具體目標還包括審查評價被審方經營管理活動的社會性,以評價其經管行為是否符合社會的需要與要求,符合社會整體利益的需要併為社會做出貢獻。

  3、分類審計目標,分類審計目標是審計具體目標的進一步展開。現代民主社會形成了相互制約的受托責任體制,在受托責任的多元化並存的基礎上,形成了多種審計類型並存,多種審計關係並存、多種審計機構並存的局面。從而使得審計目標呈現多元化局面,分類審計目標本身就是一個龐大的體系。

  審計目標在審計目標中占據著相當重要的地位,正確定位審計目標構建的關鍵。因此,隨著審計人員素質的提高,審計目標越定越低。只有制定審計目標後,審計實踐才得以開展。審計理論源於實踐又指導實踐。審計目標是聯繫審計本質、審計環境審計假設與審計規範技術的橋梁。

審計目標的演變

  審計具有實用性,為了適應社會的要求,其目標也在不斷變化。如西方註冊會計師審計在其發展的不同階段,其審計總體目標也在不斷變化。

  在詳細審計階段,查錯防弊是其總體目標,由於當時公司中內部牽制制度尚不完整,而且不被人重視,技術錯誤和舞弊行為經常發生。為了察覺營私舞弊,察覺技術上的錯誤,察覺原理上的錯誤,保證會計記錄的正確和財產的安全,必須採取詳細的審計方法,對檢查期內所有會計資料進行逐一查明,以取得充分的證據,便於做出有無錯誤和舞弊的結論。

  在資產負債表審計階段,查錯防弊的審計目標已退居第二位,第一位的審計目標是提供信用證明,對資產負債表進行公正性審計。也即是通過對被審計單位一定時期內資聲負債表所有項目的餘額真實可靠性和是否實際存在的審查,判斷其財務狀況償債能力。這時的審計功能之所以能從防護性發展到公證性,一是因為當時的企業能夠依靠內部牽制制度來控制和防止各種弊端和錯誤,使審計人員有可能擺脫賬簿的束縛;二是因為銀行信貸業務的發展,銀行界需要進行企業信用調查,以判斷企業的償債能力,防止信用危機和維護銀行家的權益。

  在財務報表審計階段,註冊會計師的審計目標是判定被審計單位被審期內的財務報表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被審單位所採用的會計政策和會計處理方法是否符合公認會計準則。20世紀30年代,世界經濟危機的爆發和大批企業的破產倒閉,過去對資產負債表的靜態審計,已不能滿足廣大投資者對企業全面瞭解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對企業全部財務報表進行動態審計,而且要以顯示盈利能力損益表作為報表審計的中心。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隨著現代經濟和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審計也突破了財務會計的範疇,涉及到了管理領域,管理審計(包括經營審計效益審計、效果審計)也由此誕生,審計目標也因此增加了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內容。

  儘管註冊會計師的審計目標在不斷變化,但其基本職責仍然是執行財務報表審計,而其他性質的審計業務也只是在財務報表審計的基礎上延伸和發展。

  從上述審計目標的發展變化中可見:審計目標體現了審計的職能,審計目標是審計職能的外在表現,有什麼樣的職能才會有什麼樣的目標,審計目標不能違背審計的固有功能,否則這種目標也不可能實現。審計目標反映了社會要求,因為審計具有實踐性和實用性,它不可能脫離社會需要而存在,目標的變化也一定要反映社會需求的變化。審計目標決定著審計任務,審計目標是由審計職能和社會需要決定的,而審計任務又由審計目標所決定,有什麼樣的目標,就會有什麼樣的任務,因為審計目標的實現要依賴於相關審計任務的完成。審計目標應具有恰當性和穩定性,審計目標總會受到授權人或委托人審計目的的制約,並由審計人在審計工作中實現,但無論怎樣都要註意其恰當性和相對的穩定性,也即是審計目標既要科學,又要切實可行;審計總目標一旦確定下來,就應該保持其相對的穩定,否則影響審計的社會效果。審計目標也具有一定的層次性,審計目標既可以分為遠程目標(戰略性目標)和基本目標(戰術性目標),又可以分為總目標和具體目標(包括一般審計目標項目審計目標)。

審計目的與審計目標[1]

  審計目標一般是指審計的總目標,它是審計目的的具體化。審計目的是對受托人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而受托責任包括行為責任和報告責任,那麼,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就包括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和報告的合法性、公允性。不同的審計組織對受托人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的審查,其側重點有所不同,如民間審計組織側重於對受托人行為的合法性和財務報告的合法性、公允性進行審計,即進行會計報表審計(也稱一般目的審計),同時還進行驗資、工程預決算審計、離任審計等(也稱特殊目的審計)。內部審計組織由於瞭解本單位的內部情況,並且其獨立性和權威性不如外部審計,所以,側重於對受托人行為的合理性、效益性進行審計,即進行經濟效益審計。而國家審計機構由於兼具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的雙重特性,因此,其審計的內容既包括會計報表審計,也包括經濟效益審計。由此可見,審計按照審計主體和審計內容可劃分為不同的類別。當然,不同類別的審計,其審計目標也是不同的。以民間審計組織所進行的會計報表審計為例,它的審計目的是審計受托人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即審計被審單位管理當局在一定期間內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情況,而這些情況最終體現於被審單位管理當局所出具的會計報表上面。那麼,只要對這些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合法性、公允性進行審計,就可以驗證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情況,因此,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進行的審計就是會計報表審計的審計目標。此時,會計報表審計的目的已經具體化為審計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這一審計的總體目標。可見,不同類別的審計,其具體的審計目的是不相同的,這些不同的審計目的都可以具體化為不同的審計目標。因此說,審計目標是審計目的的具體體現,不同類別的審計有不同的審計目標。這裡還有幾點需要說明:

  (1)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進行的審計,本來就應包括對其會計處理是否遵循一貫性原則所進行的審計,並且在特定的條件下,被審單位的會計處理是可以違背一貫性原則的,只有這樣,才能更公允的反映其實際情況。如果被審單位的經營情況發生了變化,就應當選用更恰當的會計處理方法,這種一貫性的例外事項是合理的,審計人員是認可的,可以發表肯定意見(或稱無保留意見),只是應增加對這種會計處理方法改變的原因和影響的充分說明。因此,會計報表審計的審計目標就不應包括對一貫性進行的審計,而只應表述為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進行審計。

  (2)對會計報表的審計本來就包括對其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的審計,因此,不應再將合規性審計單獨作為一個審計類別,而應根據近年審計目標的發展,將錯弊審計單獨作為一個審計類別。

  (3)經濟效益審計從內容上就包括業務經營審計和管理審計,因此,用經濟效益審計作為審計類別,比用經營審計或管理審計作為審計類別更恰當。當然,我們還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對審計做出不同的分類。但是,不管怎樣分類,不同類別的審計,總會有不同的審計目標。同時,我們也應當明白,審計目標是受審計環境的影響和制約的,審計環境發生了改變,審計目標也會相應發生變化。以會計報表審計的審計目標的變化為例:在詳細審計階段,審計的目標是查錯防弊;在資產負債表審計階段,審計的目標是審查資產負債表的真實性、可靠性,以判斷被審單位的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查錯防弊居於第二位;在會計報表審計階段,審計的目標是審查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以判斷被審單位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反映了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並能發現會計報表中存在的重大差錯和舞弊(不包括串通舞弊)。

  另外,審計目標的確定,還應考慮社會公眾對審計的期望、審計技術等審計本身的局限性以及被審單位經濟活動的複雜性等因素。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公眾對審計的期望值越來越高,而審計的局限性始終存在。目前,審計已難以達到社會公眾過高的期望值,如社會公眾要求審計過的會計報表應是完全真實的,保證不存在任何錯弊,而審計人員運用抽樣技術是無法達到這一要求的。因此,審計目標的確定,還必須取得社會公眾的理解和支持。否則,必然會加重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例如,美國已將“推定欺詐”的法律責任等同於“欺詐”的法律責任,由此給民間審計職業帶來的風險無疑更大了。

參考文獻

  1. 紀國義.關於審計目的與審計目標的探討.廣東商學院學報,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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